今生安樂道 / 第 98 期 98 年 6 月 20 日出刊
善理財富
譯自A 4:61; II 67-68
本經敘說佛為給孤獨長者開示:財富的善用之道。辛勤、如法所得的錢財,當用於:供養父母家人、預防不時之需、祭祀宴客納稅、供養有德的修行人等四種有益之事,而不當耗費於無益的用途上。
那時,給孤獨居士往詣世尊。到了之後,向世尊禮拜,然後坐在一邊。世尊對坐在一邊的給孤獨居士這樣說:
「居士啊!聖弟子將勤奮努力所得,臂力所積,流汗所獲,如法、合法所得的財富,用來從事四種有益之事。哪四種?」
安頓家人親友
「居士啊!此處聖弟子將勤奮努力所得,臂力所積,流汗所獲,如法、合法所得的財富,用來讓自己安樂、滿足,維持適當的安樂;讓父母安樂、滿足,維持適當的安樂;讓妻兒、奴僕、傭人安樂、滿足,維持適當的安樂;讓朋友、同僚安樂、滿足,維持適當的安樂。這是財富使用的第一種狀況,合宜、有益、而適切。」
防患災難
「再者,居士啊!聖弟子將勤奮努力所得,臂力所積,流汗所獲,如法、合法所得的財富,用來防禦來自於火、來自於水、來自國王、來自盜賊、來自不喜愛之子嗣的災難,讓自己平安。這是財富使用的第二種狀況,合宜、有益、而適切。」
社會、宗教活動所需
「再者,居士啊!聖弟子將勤奮努力所得,臂力所積,流汗所獲,如法、合法所得的財富,用來從事五種獻供:於親族獻供、於賓客獻供、於祖先獻供、於國王獻供、於諸天獻供。這是財富使用的第三種狀況,合宜、有益、而適切。」
供養有德的修行者
「再者,居士啊!聖弟子將勤奮努力所得,臂力所積,流汗所獲,如法、合法所得的財富,用於那些沙門、婆羅門─已離放逸憍慢,住於忍辱柔和,調御自己,令自己寂靜、般涅槃者。在這種沙門、婆羅門之處,建立崇高的供養,作為生天之因,可以獲得樂報,導於天界。這是財富使用的第四種狀況,合宜、有益、而適切。」
「居士啊!聖弟子將勤奮努力所得,臂力所積,流汗所獲,如法、合法所得的財富,用來從事這四種有益之事。」
「居士啊!凡任何人,將其財富花費於這四種有益事之外;居士啊!這些就說是財富的不當使用,無益而不適切。居士啊!凡任何人,將其財富花費於這四種有益事;居士啊!這些就說是財富的合宜使用,有益而適切。」
問題與思考
1.佛陀認為「如法的財富所得」有哪些要件?這些要件的基本精神為何?
2.四種有益的財富運用方式,是否有某種合理的優先順序或比例關係?
3.在財富運用上,佛陀所謂「合宜、有益、而適切」的標準或原則為何?
4.除了經文中提到的四種之外,是否還有其他財富使用的情況,也是「合宜、有益、而適切」的?請舉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