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六十五期/90年3月20日

業力的佛教—

業的主要學說(一

麥爾福•史拜羅     香光書鄉編譯組

正統佛教認為「業」是指為造作者帶來道德果報的任何行為,

緬甸人認為「業」是導致果報的形而上的力量,

兩者皆同意我們的命運為功德與非福德行為的果報。

業的哲理

由於業力佛教的救世論是以輪迴的方式看待解脫,如我們已了解的,它關心的是(善)業的提昇,而非業的止息,業當然就與功德密切相關。同時,為了理解業的概念,就必須掌握業與功德概念的關係。然而,其關係卻極為曖昧,會隨著以涅槃或業力佛教來解釋而有所不同。

[命運由自己的業所決定]

依據正統佛教,我們還記得「業」指的是意志的行為,(以道德來分)共有兩種—善與惡。善業會產生功德,因而有善報;惡業則產生非福德,因而有惡報。

因此,「命運由自己的業所決定」這句話,是「命運是我們先前行為(業)的結果」的略說,如圖一所示。

在規範性的概念中,業之於功德與非福德,就如同因之於果。緬甸佛教不以「業」為因,而視其為功德或非福德的果,功德與非福德所產生的業,是導致某人行為果報的某種形而上的力量。當緬甸人使用這些語詞時,也就是表示善惡行為分別產生功德與非福德,然後產生善業、惡業,之後,業才適於該行為的果報。功德與業的關係,如圖二所示。

在緬甸人這樣的概念下,「命運由自己的業所決定」這句話,是「命運是我們所有的過去行為所產生的(業)力的結果」的略說。所以,當緬甸人說某人生病是因為他的業,或某人富有是因為他的業,或某人考試失敗是因為他的業,他們的意思是:這些事件(被視為是他過去行為的果報)是由業(他過去行為所產生的形而上的力量)所引起的。(過去行為所產生的現在業為 bwa: kan;現在行為所產生的未來業是nauk bwa: kan)

正統佛教與緬甸人對「業」概念上的差異,一部分是在於語彙,一部分則在概念。

對前者來說,「業」指的是為造作者帶來道德果報的任何行為。對後者來說,「業」指的是導致果報的形而上力量,此力量為「該行為的結果」。然而,這兩者都同意:我們的命運為功德與非福德行為的果報,而且這種果報是業的定律(即道德的因果律)的表現,藉由道德的因果律,有功德的會得到報酬,有非福德的則受到懲罰。

然而,雖然業的定律是道德的果報律,緬甸人卻還是不如此看待它。在某些個案中,他們是以機械性而非道德性的方式,來看待因果關係。

例如,一對夫妻之所以結婚(而不是和數以千計的可能對象),是因為他們的業;或某人會生在野畿村而非別的村莊,也是因為他的業;或人類學家會到這村子來,也是因為他(和他們)的業等。

在上述「業」的例子中,雖然去除了業的報應層次,但還保有因果的層次。然而,因果的層次也常常存在了,而轉用為幸運、好運、命運、機會等的同義語。因此,當詮釋某人的不幸(如這常有的情況)為「他的業不好」時,意思是他的運氣不好。而且常常在一連串的不幸事件之後,以某些行為來「改善某人的業」時,譬如換個房子,其用意並非為了取得額外的功德,而是要改變他的運氣。當幾星期後,我們聽說這人的「業是善的」時,意思是他的運氣變好了。

雖然,「業」在緬甸常以後者的意義來使用,卻更常以技術的、因果的,甚至更明確地以其果報的意義來使用,只不過其中業、功德與果報間的關係(如緬甸人對它們的看法)並不清楚。

事實上,因為任何人都有功德與非福德的行為,對它們的關係至少有兩種邏輯上的可能解釋,而兩者都存在於緬甸。依其中一種的說法,累積的功德產生了善業,善業接著又產生了善報;而累積的非福德則會產生惡業,惡業接著產生惡報。冒著冗長沈悶的風險,我們仍須進一步地觀察,這種解釋依次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依其中之一,上述的功德、業與果報間關係的概念,如圖三所示。

 [善惡業分別代表我們的功德與非福德的總和]

依業的概念中的第一種類型,善惡業分別代表我們的功德與非福德的總和。雖然,每個意志的行為都有業果(也就是會產生功德或非福德),但它並不會產生各別的果報,果報(vipAka)是對種種行為累積的報應,而非對個別的行為。每項行為會增加我們功德或非福德的存量,這存量各自形成善惡業,而每種業又產生了集體的果報。

因此,某人生為畜生是因為他的惡業,但也因為他的善業,將來可能會生為國王等。

 [每類行為會產生各自的果報]

然而,依第二種類型,就不是每項意志行為支援集體果報的產生,而是每個行為(或更典型地說是每類行為)會產生各自的果報,而且是針對這類行為的果報。這種解釋如圖四所示。

在此,果報就是「分開」(無論是對某項行為或某類行為)且「明確」的(每一類行為產生該類的果報),而非「集體」與「普遍」的。以這種方式來解釋果報時,緬甸人使用「wut」這字眼(巴利語「出起」(vuTTha),為自己生起(即自動地)並成為結果的)。若每項或每類行為會產生各別且特定的果報,那麼很顯然地,非福德就不能被中和,因為果報已絕對決定了。

因此,下列故事中的自私比丘所遭受的處罰,特別地代表對某類既定非福德的果報,因為他曾經侵奪同儕比丘的食物,而使自己遭受各種食物匱乏之苦。

典型地來說,緬甸人對於有功德行為的 「wut」,比非福德行為的 「wut」 更不清楚。也就是說,布施的果報是投生為有錢人或天人,持戒的果報則是長壽。非福德的果報則更為明確,受到的處罰不僅相當於所犯的罪,而且有證明「以牙還牙」原則的傾向(如下述的故事所顯示的)。攻擊別人的強盜,來生也會被強盜攻擊;欠債者來世會生為原債主的僕人;此世不施捨的,來生會貧窮,也就是窮到沒有錢布施。

這一直是人們的話題—窮人是因為他們過去世沒有布施(野畿村中最窮的十四位村民說,他們會貧窮,是因為在前世布施得不夠),而有錢人是因為他們前世有布施。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來生會變成多欲的動物。在某種情況中,例如謀殺,一項行為就足以產生果報;但在別種情況,如布施,只是「吝嗇」的一種模式,並非產生果報的特定行為。

每天不尋常的幸運或不幸,幾乎都被解釋為前世某個特定行為或某類行為的果報。同樣地,許多的開示與演講也充斥著各種果報,現在隨意摘錄這兩種的情況如下:

布施非常重要。即使你轉世為狗,也不必擔心沒有食物,因為你有布施,人們會餵你。

萬物皆受因果的規範,如果你還清所欠的債,別人也會還清欠你的債。

假使你過分執著家庭或財產,來世會變為魔鬼。

在戰爭期間,曼德勒的許多都建築被夷為平地。但因為「供衣給比丘」(kahteing)的功德,摧毀的建築物已經修復,新的也蓋起來了。

供養比丘僧袍所得到的功德,會使施者來世富有、聰慧、美麗、健康與強壯。

佛世時,有位比丘強烈地執著姊姊所供養的僧袍,直至臨死都執持不放,於是他投生為一隻蝨子,附著在那件僧袍上。

依照第一種業的解釋之第二類型,不同類別的行為會產生各別的,有時是明確的、天生自然的結果,人一生當中的各個領域,都是各類善惡業的結果,因此可能就有教育、政治、經濟等的善惡業。

例如,野畿村的村民烏倫別(U Lum Byei)與烏融(U Youn)的例子,因為烏融經濟的業很差,烏倫別經濟的業很好,所以前者窮、後者富。另一方面,烏融在村長的選舉中擊敗了烏倫別,表示他政治的業好,烏倫別的差。總之,從這個觀點來看,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善惡業的瘋狂大拼湊。

再舉個野畿村非常戲劇化的例子:烏坎(U Khant)賭五十元而贏了一千三百二十元(約美金二七五元),他因為好運而過度興奮,隔天早上就死了,所贏來的錢全留給親戚享用去了。由於他的好運(可能因為布施)而贏得賭局,但卻因為他的惡業(可能是前生犯了謀殺)而死亡。

無論第一種業的解釋中的兩種類型有何不同,它們都主張善惡業是分開運作的—也就是善行必有善報,惡行必有惡報;不論善惡,果報絕不喪失。所以,某人由於惡業的果報,這一生中可能是畜生,但下一世很可能會生天,因為他還沒充分地享用善業果報的獎勵。

[業代表累積的功德與非福德代數總合的淨值]

功德、業與果報關係的第二種解釋與第一種不同,它主張只有一種業力而非兩種。根據這種看法,我們的業代表著累積的功德與非福德代數總合的淨值。如果累積的功德比較大,那麼他的業就是善的,業報也是善的。若累積的非福德比較多,那麼他的業就是惡的,業報當然也是苦的。

因此,舉例來說,當聽到「某某人很有錢,那是因為他的善業」,或「某某人很窮,那是因為他的惡業」,這是指他功德與非福德的淨值導致了善業或惡業,依次產生善報或惡報,這概念可以圖五來說明。

依這第二種概念來看,要注意的是,我們的業總在遷流變動,而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中。善業可以因為更多非福德的累積,而變成惡業;惡業也可以因為更多功德的累積,而變成善業。

因此,藉由許多的功德計算簿,就能大約估計他們這一生功德與非福德的淨值。

如前所示的第二種業的概念—功德與非福德的淨值,使得我們的業易於改變,也是許多佛教行持的基礎,我們在後面幾章會詳細地討論。但它同時也是結合不道德與虔誠的基礎,在任何合法的宗教中都可以看到。也就是明瞭謀殺業果的政治家,可以同時計劃暗殺某個政治上的反對者(在造塔的功德得以避免前者的惡報之假設下),同時也計劃建塔。(1)

這種業的概念,也是功德回向的基礎。特別是在臨終時,將功德回向給死者,可轉變死者的業,改變他投生的情況,從苦趣變為善趣。

最後,這個解釋也是許多通俗佛教的基礎(在第六與第十章中會討論),在通俗佛教中,會舉行某種儀式,來轉變某人現世痛苦的業報。(下期待續)

編者按:本文摘譯自麥爾福•史拜羅(Melford E. Spiro) 所著佛教與社會(Buddhism and Society)一書。文中部分標題為編者所加。

【註釋】

1 在泰國農夫中有個較不極端的例子,他們辯論使用毒餌來處理老鼠破壞農作物的問題。某些人基於殺生有罪而反對,大多數人也同意殺生有罪,卻贊成用毒餌。他們辯稱,伴隨殺生而來的非福德,可藉由其他的功德來抵銷,即以銷售存活下來的穀物所得的報酬,用來布施。(Pfanner and Ingersoll 1962: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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