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六十一期/89年3月20日
戒學問答(二)
釋悟因
若有比丘尼捨比丘尼戒而成「八戒女」後,是否還可以重受比丘尼戒?
一旦捨戒就不可以再受具足戒,她並沒有捨式叉摩那戒、沙彌尼戒、八戒,
所以仍是出家人,只不過不是比丘尼而已。
問:若有比丘尼為方便學習南傳教法,捨比丘尼戒而成為「八戒女」之後,是否還可以重受比丘尼戒,再成為比丘尼?
答:依照各部律的規定,比丘尼只有一次受比丘尼戒的機會,若捨比丘尼戒之後,終生再無法成為比丘尼。
從受比丘尼戒後,就正式成為比丘尼,但若有人不想繼續做比丘尼,自然可以捨戒。「捨」的意思是放棄、廢止、止息,捨戒即是放棄做比丘尼,廢止、止息做比丘尼,這在戒律上是允許的。
《毘尼母經》中說:
若比丘愁憂不樂,不樂梵行欲歸家,不樂比丘法,於此法中生慚愧心,意欲成就
在家之法。出家法於我無益,在家法益我甚好,意欲捨比丘法還家。做如是語:
「我捨佛,捨法,捨僧、和上、阿闍黎、梵行、毘尼、波羅提木叉戒。」如是廣
說,應當知是為捨戒。(《大正藏》卷二十四,頁 808c )
◎四種捨戒法
若比丘(尼)愁憂,不喜樂出家梵行,則可以捨比丘(尼)戒而還家。在律藏的規定中,有各種的捨法,例如:(一)因命喪而自然捨戒;(二)因二形生而自然捨戒;(三)因犯根本大戒而捨戒;(四)由作法而捨戒。
在前所提的問題中,她捨戒的原因顯然不屬於前三種,而是屬於第四種的捨戒法。第四種又可分為頓捨與漸捨兩種。例如有人捨比丘尼戒而直接做白衣,即一次全部捨棄出家戒。這是屬於頓捨。但也有只捨比丘尼戒,仍做式叉摩那,或仍做沙彌尼,或仍做八戒尼,這是屬於漸捨。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說:
捨戒中總有四捨:一作法捨,二命終捨,三二形生,四斷善根,此明作法一種。
又捨通漸、頓,若直作白衣則三戒齊失,名為頓捨(五、十、具也)。若捨具作
沙彌,或捨具、十作優婆塞,則名漸捨。(《大正藏》卷四十,頁 226c )
前文的「五、十、具」指的是三種戒:五戒、沙彌十戒、比丘具足戒。
◎說一語便成捨戒
在捨戒的過程中,只要對一人說出自己捨戒的意願,且說得明明了了,對方能聽懂即成立。
《四分律》中說:
爾時佛告諸比丘:「說一語便成捨戒。」作如是言:「我捨佛。」作如是一語,
便為捨戒。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樂受持。「捨法、捨僧、捨和上、捨同
和上、捨阿闍黎、捨同阿闍黎、捨諸淨行比丘、捨戒、捨毘尼、捨學事。我是白
衣,憶我是守園人,憶我是優婆塞,憶我是沙彌,憶我是外道、是外道弟子,憶
我非沙門釋子法。」一一句亦如是。(《大正藏》卷二十二,頁 991a )
有人可能會問:「受戒時必須十師具足現前,受戒方能成立,而捨戒時,為何只要對一人說一次便可成立呢?」
據《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所說:
受如持寶,亦如登山,必假多緣多力。捨如失財,如從高墜,不假多緣,故唯一
說。(《大正藏》卷四十,頁 226c )
又《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中說:
又云:「不欲生前人惱惡心故,若須多緣者,前人當言:『佛多緣多惱。』受戒
時可須多人,捨戒何須多也?」又云:「受戒如得財寶,捨戒如失財寶,如入海
採寶,無數方便,然後得之。及其失時,盜賊、水、火須臾散滅,捨戒亦爾也。
」(《大正藏》卷二十三,頁 514c )
上述引文以受戒、持戒如登山,捨戒、廢戒如失財來作譬喻,說明授戒與捨戒之間的差異。
◎無過失的捨戒
因此,捨戒時若要沒有過失,就要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中所說:
欲捨戒無過者,若捨具戒,當言:「我捨具戒,我是沙彌。」若捨出家戒者,當
言:「我捨出家戒,是優婆塞。」若捨五戒者,當言:「歸依優婆塞。」如是則
成捨戒,亦無過咎。又言,若已著白衣被服,有人問言:「汝何故爾?」答曰:
「我罷道,我作白衣。」亦名捨戒。若捨戒時,都無出家人,若得白衣,不問佛
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聞,解人情去就,亦得捨戒。捨戒一說便捨,不須
三說。(《大正藏》卷二十三,頁 514c )
上述引文是說明若有人想要捨戒,只要對出家人或白衣(不論是佛弟子或非佛弟子)說,言音清晰可聞,對方完全聽懂,捨戒隨即成立。若有人是自動換下僧服,著白衣的服裝,若他人問起何故穿白衣服裝,只要回答:「我罷道。」捨戒即可成立。或者如下文所引的比丘尼歸向外道,卻仍穿著袈裟,要求再受比丘尼戒,這是不被允許的。
爾時,有一比丘尼,棄學而還俗。彼女再歸來,向諸比丘尼乞請具足戒。諸比丘
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比丘尼不得棄學,若還俗者,及非比丘
尼也。」
爾時,有一比丘尼,著袈裟衣而歸外道。彼女再歸來,向比丘尼乞請具足戒。諸
比丘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比丘尼若著袈裟衣而歸外道者,亦
不得授具足戒。」(《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四,頁 371 )
◎比丘尼一捨戒,不能再受具足戒
有人可能會問:「若捨比丘尼戒後,她並沒有還俗,她仍是出家人,只是不做比丘尼,如此是否可以重受比丘尼戒,再度成為比丘尼?」
依據《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十中說:
由還俗尼有如是過,從今已去,諸還俗尼更不得出家。其長者等,善為譏笑,損
壞我法。是故苾芻尼一捨法服,已歸俗者,不應更令出家。若與出家者,師主得
越法罪。(《大正藏》卷二十四,頁 352b )
依據《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十一中說:
具壽鄔波離請世尊曰:「大德!若苾芻尼捨戒歸俗,重求出家,得與出家近圓不
?」佛言:「鄔波離!一經捨戒更不應出家。」(《大正藏》卷二十四,
頁358c)
這裡的「苾芻尼」即是「比丘尼」的異譯。「近圓」即是受比丘尼戒。
《十誦律》卷四十中說:
佛言:「若比丘尼一反戒,不復聽出家受具戒。」(《大正藏》卷二十三,
頁 291a )
這裡的「反」字是「捨」的意思,即一旦捨戒,就不可以再受具足戒,如前述問題中為修學南傳教法而捨戒,她並沒有捨式叉摩那戒、沙彌尼戒、八戒,所以仍是出家人,只不過不是比丘尼而已。
假若曾捨比丘尼戒,又去登壇受比丘尼戒,十師於戒壇上會問:「本曾受具足不?」若說「曾受」,戒師應說:「去!不得受具足。」(《大正藏》卷二十二,頁 472b )若不誠實回答,則犯妄語戒。
有人可能會問:「在什麼情況下,已捨戒的比丘尼可以再受比丘戒呢?」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說:
問:「如佛所說,無比丘尼捨戒,更得出家受具足戒。頗有比丘尼捨戒,更得出
家受具足戒耶?」答:「有。若比丘尼捨戒已,轉根作男子,更與出家受具足戒
,成出家得具足戒。」(《大正藏》卷二十三,頁 569a )
總而言之,出家受比丘尼戒是難得的,除要勉力持守外,當精進莊嚴,不可輕率對人說「捨戒」,縱使要禪修,更應持戒莊嚴,以增益禪修,所以不可不慎!八戒女雖然仍是出家人,但已非比丘尼了。
在南傳佛教國家裡,目前並無傳授比丘尼戒,若有北傳的比丘尼想要修學南傳教法,而在公開的儀式,且是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於佛前發願捨棄比丘尼戒,只受持八戒成為「八戒女」,這便算正式捨去比丘尼戒,根據律典所說,應當不能再重受比丘尼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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