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五十二期/86年12月20日
《四分律》辭典
香光書鄉出版社 律藏辭典編委會
八種漿
指梨漿、閻浮漿、酸棗漿、甘蔗漿、●●漿、舍樓伽漿、婆樓師漿、蒲桃漿等八種。它們是比丘(尼)在非正時(正午過後至明相出以前)可以飲用的漿,都屬於非時漿,但必須沒發酵導致醉人的效果,才可以飲用。
有八種漿是古昔無欲仙人所飲,梨漿、閻浮漿、酸棗漿、甘蔗漿、●●漿、舍樓伽漿、婆樓師漿、蒲桃漿,……佛言:聽飲八種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若飲如法治,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留如法治。(873c3-12)
粥
由酥油、乳、薑、椒等加水煮成,在正時中服用。食粥後仍可吃其他時食,它常被用來當作比丘(尼)受食五正食以前止饑的食品。
明旦以此飲食具用作粥與諸比丘使食,後當受時食。(655c13-14)
供辦種種美味酥油、胡麻子、乳、淨水、薑、椒、蓽苃,作種種粥及餅。(655c18-19)
聽諸比丘受酥油乃至三種藥作種種粥食之。食粥有五事善,除飢、除渴、消宿食、大小便調適、除風患。(655c24-26)
宿食
又稱殘宿食。受食後存於身邊,隔宿才用的飲食。比丘(尼)食用前日收藏的食物,不論該食物是正食或不正食,都犯波逸提。
若比丘殘宿食而食者,波逸提。(663a21-22)
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食有二種,正食、非正食。非正食者,根食乃至細末食;正食者,飯、●、乾飯、魚及肉。若比丘舉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663a22-26)
足食
指比丘於食時(明相出過後至正午以前),食用飯、●、乾飯、魚及肉等五正食中任一種,直到飽足。
聽諸比丘食五種食,若飯、若●、若乾飯、魚及肉,令飽足,於此五種食中,一一食隨所得令飽足。(660b4-7)
一坐食
又稱足食法。指比丘於食時中只可進食一次,不論所食者是五正食或佉闍尼食、飲漿或服藥,都在這一次坐著飲食時吃到飽為止,當天就不再進食。因食物種類有別及個人體質差異,有的比丘很快就餓了或營養不夠,佛陀於是教導比丘在一坐食中食用五正食。
諸比丘聞世尊聽於一坐上食乃至飽滿,時諸比丘,若食佉闍尼、若食五種食、若飲漿、若服藥,便令飽足更不復食。諸比丘形體枯燥、顏色燋悴。(660a2-27)
自今已去,聽諸比丘食五種食,若飯、若●、若乾飯、魚及肉,令飽足,於此五種食中,一一食隨所得令飽足。(660b4-7)
聽諸病比丘數數食,病人無足食法。(660b13)
餘食法
在食時中,比丘已經食五種食之一並已足食(吃飽)後,若有剩餘的食物必須再度進食時,用以避免犯過所作的法。這是為補充足食戒的某些例外情況而制的。作此法時,甲比丘拿著食物到乙比丘面前,說明是要作餘食法,乙比丘取其中少許食物後,將食物還甲比丘,並對甲比丘說:「隨意取食」,甲比丘吃該食物就如法了。若不作餘食法而食,就犯波逸提。
佛告阿難:「自今已去,聽取所受食作餘食法應食。作如是餘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比丘應取少許食已,語彼比丘言:『隨意取食。』應作如是餘食法食。」(660b28-c3)
殘食法
即餘食法。
佛告憂波離:「有五處應足食。云何為五?憂波離!比丘知行時,知飯食、知持來、知遮、知威儀、知捨威儀。知足食已捨威儀,不作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661a10-14)
二指抄食
是在食時(明相出過後至正午以前)受用五正食得飽足,並在吃飯的儀式結束後,不作餘食法,就用兩隻手指抓取食物進食。這是佛陀般涅槃百年後,毘舍離城的比丘認為如法的十件事之一,而西方的比丘則固守佛陀對餘食法的教導,認為是非法。
爾時世尊般涅槃後百歲,毘舍離跋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應兩指抄食。(968c19-21)
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不?離婆多言:「不應爾。」問言:「在何處制?」答言:「在舍衛國不作餘食法食,以是故制。」(969c19-22,970c29-971a3)
二指淨
即二指抄食淨。認為在食時受用五正食得飽足,並已結束吃飯的儀式後,不作餘食法,若用兩隻手指抓取食物進食是清淨的。
離婆多問言:「大德上座,得二指淨不?」即還問言:「云何二指淨?」答言:「大德長老,足食已,捨威儀,得二指抄食食。」答言:「不應爾。」問言:「在何處制?」答言:「在舍衛國, 不作餘食法食, 以是故制。……非法、非毘尼、非佛所教。」(971b5-10)
[回gaya首頁]
[香光莊嚴]
[香刊52期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