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戒律中,佛陀禁止僧人持有金銀, |
常住的消費生活叢林裡往往居住著數百人,他們日常的衣食生活費用,大概可分為四項: (一)大眾的膳食; (二)伽藍、莊園的維持費; (三)法事寺務費; (四)院門的涉外費與其他。 [大眾的膳食] 唐代中期以後在寺院中的人數少則三十人,多則三百人以上,其他還有很多的行者、童行、奴婢。元代《敕修百丈清規》中記述,要分配處理亡僧衣缽所得的金錢時是:「僧眾約四百員,.... 在假並暫到約七十九人。 」可推察《禪苑清規》時的北宋叢林,也有同樣的規模。 據清規記載,知事、頭首以下有四十種以上的職位,而在他們之下又有很多行者,所以叢林的居住者相當眾多。統理大眾日常生活的監院必須「準備逐年受用齋料米麥等,及時收買,並造醬醋,須依時節,及打油舂磨等,亦當經心。」他要經常注意確保糧食的充足,不能完全依賴檀越的布施,而必須確立某種程度自給自足的經濟體制,讓大眾能安心辦道。 [伽藍、莊園的維持費] 《禪苑清規》裡的伽藍與附屬設施有大殿、法堂、僧堂、庫司、眾寮、浴室、三門、真堂、方丈、藏殿、土地堂、童行堂、延壽堂、閣、塔、羅漢堂、水陸堂、廨院、莊舍、油房等等。除此之外還有東司、鐘樓、馬小屋、碾磑小屋等建築物。 這些建築物的修繕是由直歲負責,他的職務是:「凡係院中作務並主之。所為院門修造,寮舍、門窗、牆壁、動用什物,逐時修換嚴飾。及提舉碾磨、田園、莊舍、油房、後槽、鞍馬、舡車、掃洒、栽種,巡護山林,防警賊盜,差遣人工,輪撥莊客。並宜公心勤力知時別宜。如有大修造、大作務,並稟住持人矩畫,及與同事商議,不得專用己見。」 這些設施所需的維持費、修繕費、工資等,都是從常住的經費,或由檀越的布施來支付,一年的經費可說相當可觀。 [ 法事寺務費 ] 在叢林舉行的各種儀式以及齋會,有定期與臨時二種,定期的齋會要供養齋粥,如: (一)冬至的設齋; (二)年末、年始或解制、結制的設齋; (三)五月五日端午節; (四)六月的炙茄會; (五)七月七日的七夕; (六)九月九日重陽的齋會; (七)十月一日的開爐; (八)十二月上浣的臘八; (九)二月一日的閉爐; (十)二月十五日的涅槃會等。 除此之外,還有各種茶禮、煎點以及羅漢供養、水陸會等聚會,這些給僧俗的供養,都是以常住的經費支付。 臨時的齋會有中筵齋及亡僧的葬儀。中筵齋算是大齋會,如「中筵大齋及早備辦」,將法堂佈置得很莊嚴,邀請僧俗赴齋,所需的費用由施主與常住共同出資。 尊宿或一般僧人過世時,喪葬費用來自處理亡者衣物所得的金錢與常住二者。尤其尊宿遷化時的葬儀極為盛大,起龕當天,舉行大齋會,「本院隨力作一大齋,襯施重於尋常」,布施的襯錢比平常還多,而在入塔時「本院應散念佛錢」。而對於從事入龕、舉龕、下火、下龕、撒土、掛真等人員,給予「有乳藥」的謝禮金。一般亡僧的葬儀費,是以處理本人的衣物所得的金錢抵用,「不得全無衣缽,免令身後侵損常住」,但是所得的金錢若不夠開支時,得由常住補貼。 [院門的涉外費與其他] 當時寺院經濟大部分來自官員與檀越等外護的支持,所以寺院皆以鄭重的態度對待他們,如庫頭以「常住之財」接待之,「化主」到各地勸募時,攜帶給施主的禮物也是由常住的經費支付。此外,在延壽堂療養的病僧所需的糧食、燃料、湯藥等費用,當延壽堂主力不從心時,得由常住補貼。常住要支付整年的涉外費及其他經費,可說相當可觀。 個人的消費生活 僧人可擁有的私有財產是衣缽與辦道具。當他死亡時,「不得全無衣缽,免令身後侵損常住」。也就是以他的衣物所換來的錢,抵用作葬儀費。所以僧人只能保有夠此費用的衣缽、辦道具,不得過份擁有,以免增長貪心。 在戒律中,佛陀禁止僧人持有金銀,北宋時仍保留對持有金銀的傳統意識,每半月舉行的堂儀均有「不蓄金銀財寶否」的反省自警。但在貨幣經濟盛行的當時,全面否定持有金錢是不可能的。 當時僧人必須持有度牒與免丁由,為了獲得免役的特權,每年要各自繳納免丁錢,才能有免丁由的證明。 參加各種齋會與佛事時,僧人也可獲得襯錢,據說當時的布施也使用貨幣。購買亡僧衣物時,眾僧應以金錢支付,有人卻使用沒有價值的新錫錢,所以由清規規定「無以新錫相兼」的禁令中,可知僧人各自持有金錢。 僧人既然各自持有金錢,那麼這金錢是如何獲得的呢?那就是在叢林舉行的定期或臨時的佛事、齋會時,會施與襯錢,尤其是在「遇施主請眾看大藏經」時,規定「施主經錢並係堂司收掌分俵」。也就是將施主施與的誦經錢,三分之一交給常住,其餘三分之二就分配給大眾。 要處分變賣衣物所得的金錢,也規定三分之一給常住,剩餘的則「遺財津送外,分俵為看經」。三分之一是葬儀費用,另外的三分之一平均分配給眾僧。 屬於行者而從事雜役的童行,所得的財物特別多,規定「若授利養錢物不得隱匿,當白入眾抽分一」。即得到金錢時,要誠實報告,並與眾僧平分。 而僧人的主要支出是購買生活必需品,規定買賣的地點不得在寮房內,大概是在眾寮外或在境內。為了佛事而到俗家赴齋時,規定有「食畢,參隨住持人歸院,並不得留身幹事」,不得特地留下來,「或買衣物,或買藥草,或相看施主,或瞻禮勝景,或於別院迴禮師僧」。所以為採購而外出就得另行請假,要不然就委託街坊、化主代為購買。 以上是一般僧眾消費的情況,至於住持、監院、維那等因地位高,所以分配的東西也比較多,要如何處理這些東西也有規定。清規中有「茶禮」的規定,就是指地位愈高者要將所得的錢分配給居下位大眾的儀式,「茶禮」分為堂頭煎點、知事頭首點茶、入寮臘次煎點、眾中特為煎點、眾中特為尊長煎點、通眾煎點等,有時也有「法眷及入室弟子特為堂頭煎點」,這些「茶禮」所需的經費通常是住持、監院負擔。由此可見,叢林的幹部儲蓄了相當的私財,另外從變賣衣物時,規定住持、監院不得參與大眾,便可證明。 (編者按:本文為佐藤達玄教授八十四於香光尼眾佛學院作「中國佛教與社會──以戒律為中心」專題講座時的部分講稿) 佐藤達玄簡介 1. 日本駒澤大學文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