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七期/85年9月20日
維持僧伽身分的要件(八)
四分比丘尼戒本講記(十一)
釋悟因
比丘尼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嗎?
如果有位比丘尼做了不如法的事,惡名昭彰,
僧團應如何處理?
「詣官言人戒」與「污家擯謗違諫戒」因與資產的所有權有關,所以一併歸到戒盜類來討論。
[詣官言人戒(僧伽婆尸沙第四)]
若比丘尼,詣官言居士,若居士兒,若奴,若客作人,若晝、若夜,若一念頃,若彈指頃,若須臾頃,是比丘尼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戒文釋義
「詣」即抵達,「詣官」即到官府、衙門,也就是今日的法院;「居士兒」即在家居士的兒子;「奴」指男的奴隸或卑微的賤族;「客作人」指按時計酬,受雇於人的人;「一念頃」、「彈指頃」、「須臾頃」皆是指時間短促,即很短的時間。
這條戒的意思是說:如果比丘尼到衙門去告居士或居士的兒子,或告奴隸,或告受雇領薪的人,不管白天或夜晚,或只是很短的時間停留在衙門,這比丘尼便犯了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制戒因緣
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住著眾多比丘尼,有位比丘尼住阿蘭若,有一位居士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了一間精舍供養這位比丘尼,經過一段時間,阿蘭若比丘尼因事離開精舍,到其他道場去。這位居士也因年紀大而去世了,道場因此無人修道而荒廢,原捐獻的居士的兒子眼看著土地無人耕種,於是重新耕種起來。
經過一段時日以後,比丘尼又回來了,發現居士的兒子在耕種,就阻止他:「這是僧地,你不可以在這裡耕種!」,居士兒子說:「這確實是僧地,先父在生前曾捐獻給比丘尼,原來的比丘尼離開這裡了,父親也過世,所以現在這地是自由的,不耕就白白浪費了!」於是繼續耕作。比丘尼便到官府去告居士的兒子,官府把他叫去,說:「這地是你父親捐給比丘尼的,你不應該去耕種,耕種所得也不是你的。」於是將他判決,並沒收全部財產。沒收後,有些少欲知足的比丘尼深覺慚愧,而把此事告訴比丘,比丘轉告佛陀,佛陀制戒:「比丘尼不可以到官府告人」,這是第一次制戒。
另一次是波斯匿王的妃子,也蓋了間精舍供養比丘尼修道,一段日子後,比丘尼離開精舍而到別的地方去,這位妃子將精舍轉施給外道女梵志。又一段時日,比丘尼回來,向女梵志說:「這是我的,你出去!」女梵志說明原委,堅持「這是我的,我不離開!」,比丘尼就把女梵志攆出去,結果女梵志不服,告到官府那兒。斷事官請比丘尼去官府說明,比丘尼回答:「世尊制戒,僧人不得到官府」而拒絕前往。其他比丘尼就告訴比丘,「該比丘尼持戒不去」,佛陀知道這件事,就說:「若官府傳喚,應該前去。」這位比丘尼只好去了。斷事官問:「你認為這精舍怎麼樣?」比丘尼回答:「一切土地是國王的,精舍是屬於施主的,房舍屬於施主的,床舖臥具也是施主的,他們修治房舍,供養僧人,使僧人安住,因此他們會得到很多福報。」斷事官因此判定精舍是女梵志的,這結果又傳到佛陀那裡,佛陀說:「這位比丘尼不善於說明,斷事官亦不善判斷,這是前施與後施的問題,不是問土地、精舍、房舍、傢俱是誰的。」護持佛教的波斯匿王知道了,就罰斷事官財產充公,佛陀知道後,於是再修訂而制定了這條戒。
◎制意與受持方法
這條戒前後兩次事端都發生在「精舍」的所有權屬誰?我們理應從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的問題去探討。比丘尼個人在此時只有使用權,其所有權究竟如何,我們不太清楚。此戒制主動告人不可,若是被告而去說明原委,非為訴訟,做適當的說明是不犯的。
從我的經驗,我現在住的香光寺是個地方道場,有二甲田地,日本人統治台灣時,這些田地所有權人登記的是觀音佛祖,真正耕作的是附近村民,另有二甲地目是佃地,借一位有自耕能力的人登記,這位老先生很虔誠,他去世後,子孫當然繼承,沒多久就把地當賭資賣光了。當我晉山香光寺時,村民說:「你應拿回這些寺地,你可到法院告他。」我們寺裡的老師父說:「我們還沒有榮耀佛祖,就和地方村民上法院,不好吧!」最後,我們想出解決方法──化緣,把它一一買回。
這種事在台灣許多道場屢見不鮮,原本施主捐給佛寺,他過世後,土地增值,子孫捨不得,就不給佛門了,問題在原來彼此都只有道義接受,沒有詳細分割登記,於是有「大殿留給你,院子的地我要賣,路不能開太大,我會留一條田埂讓你過去。」有些住持不服告到法院,一拖就是二、三十年。有時不是去告人而是被告,甚至也會發生像嘉義半天岩住持被村民毆打的事,法師都沒有犯錯,只因村民要自己經營管理那寺院而已。這些麻煩的問題,顯露出寺院的土地、寺舍、傢俱間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這些與法令有密切關係。
也有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一起發心出家,就把房舍捐出來當精舍,而他們在家的俗眷也共住在一起,僧俗共住,不知道他們如何處理三寶物、佛物、僧物,這問題相當複雜。
這條戒最主要是要我們不要主動控告人,因為主動去控告人,本身是有違慈悲的。意思是說比丘尼在斷事官前,對所告的人瞋恨或訶罵,覺得委屈,一定要告他,這時斷事官開始寫告狀,這樣比丘尼即犯僧殘,如果這種告狀只向非斷事官的其他人說,就犯偷蘭遮。
由這條戒看起來,比丘尼不可主動到斷事官處告人,若有是非曲直應從感化的方面去設想,自己有理不可先告人,自己無理更不能告,要耐心地去處理世間的不平爭執,也可以找人出來幫忙。在《五分律》裡對這條戒的規定是可以請居士護法出來調解,包括俗家父母與親里中有力的人士,他們較客觀且有社會相通的道理可以交涉。
由這條戒我要提醒各位:精舍、寺院道場不只是土地建物而已,它是一個機構,對外代表佛教的團體,以行使其特殊的功能,至於土地、房舍、傢俱,它是修道、弘法的工具和據點,當你在負責佛教的一個道場時,三寶物屬十方僧,確實公私大小記錄清楚,才不會浪費佛教的資源。尤其台灣的宗教法律不完備,這些還受國家法律的監督。至於說資產,不僅在家人的資產是五家所共,寺院的資產仍然相當無常,例如佛世時,曾有一位跋難陀比丘去世,他留下一些遺產,於是國王說是國家的,親族說是他們宗族的,俗眷說是他們家人的,他生前既是屬僧團,不應是僧團的嗎?如果那是一個寺院機構,資產更要辦理清楚,不要使俗眷造業。再說如果你去世了,法律規定僧團可以處理的只有袈裟、海青、經書等物,至於遺產,只有你的家人有權處理,僧團無權過問。因此,生前一定要和家人交待清楚且與僧團配合,以維護僧團機構的權益。
[污家擯謗違諫戒(僧伽婆尸沙第十二)]
若比丘尼,依城邑,若村落住,污他家、行惡行,行惡行亦見亦聞,污他家亦見亦聞,諸比丘尼諫彼比丘尼言:「大姊!汝汙他家、行惡行,行惡行亦見亦聞,汙他家亦見亦聞,大姊!汝汙他家、行惡行,今可遠此聚落去,不須住此」。是比丘尼語彼比丘尼言:「大姊!今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等同罪比丘尼,有驅者,有不驅者」。諸比丘尼諫言:「大姊!莫作是語,言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尼,有驅者,有不驅者。何以故?而諸比丘尼不愛、不恚、不怖、不痴,有如是同罪比丘尼有驅者,有不驅者,大姊!污他家、行惡行,行惡行亦見亦聞,汙他家亦見亦聞。」是比丘尼如是諫時,堅持不捨。彼比丘尼應三諫,捨此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是比丘尼犯三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戒文釋義
這條戒的戒文很長,文分八小段說明。
第一段「能犯人」是比丘尼。第二段「正明起過」,從「依城邑行惡行,亦見亦聞」,是說此比丘尼依城市或依鄉村而住,卻做出不如法的行為,其惡行遠近傳聞。第三段是「牒過驅擯」,從「諸比丘尼.... 不須住此」,把她被擯的理由重覆地說出來, 這是其他比丘尼勸諫的語言,並叫她現在離開這個村落,不要住在這裡。第四段「非理謗僧」,從「是比丘尼.... 有不驅者」, 被驅的比丘尼對勸諫的比丘尼說:大眾僧偏心,有愛、有恚、有怖、有痴,對犯相同罪過的比丘尼處理方式有差異,有的驅趕,有的沒趕。第五段「屏諫」, 從「諸比丘尼.... 亦見亦聞」,諸比丘尼對被驅逐的比丘尼在屏處勸諫:你不要說這等話,只有你的惡行惡聞是大眾共見共聞的。第六段「拒諫」,從「是比丘尼 .... 堅持不捨」,不如法者堅持不肯修改。第七段「僧諫」,從「彼比丘尼應.... 捨者善」,大眾僧應依法在尼僧中三次諫勸令捨,若三諫能捨當然很好。第八段「結罪」,從「不捨者.... 僧伽婆尸沙」,若三諫不肯捨罪,這個比丘尼觸犯三法應捨僧殘了。
這條戒由於有些在城市或鄉村聚落住的比丘尼,她們有污他家、行惡行的不如法行為,其他比丘尼勸諫她:「這些事大家都傳聞開了,實在不好聽,你們不要再住在這個地方,要離開到其他地方住。」結果她非但不聽,反而說大眾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痴。「有愛」──有所偏心;「有恚」──有忿怒、懷恨;「有怖」──對惡勢力有所懼怕;「有痴」──愚痴不明,不秉公處理。不如法者不思己過,反過來攻擊執法的人,並且說:「別人也犯這樣的罪啊!為什麼不驅趕他,卻趕我呢?」然後大眾師再三勸諫她:「別說這樣的話!事情不是這樣子的.... 」。 所以構成這條戒的事由是污他家、行惡行,為了這個惡行而要驅逐她,可是在驅擯的過程,她又謗僧,且違背大眾僧的決定,三次如法勸諫都拒不接受就是違僧,是僧殘第十二條。
◎具六緣成犯
(一)確實做了污他家行惡行的事;
(二)沒有悔改之心;
(三)大眾師已經如法三次如法驅擯,她才成犯;
(四)她不講理地謗僧;
(五)大眾師如法地設諫;
(六)三次的白四羯磨已經完成。
◎犯與不犯的判斷
一、污他家
「污他家」有四種:
(一)依家污家:若甲家拿東西供養三寶,比丘尼卻將它送給乙家,乙家得到東西就很歡喜,心想:「我應該好好回報某比丘尼,因為她送我東西。」但甲家不歡喜,他送東西本來供養求福,卻被拿去送人,這叫「依家污家」。再說,在家居士本來要供養三寶,他供養得起,結果比丘尼反而送東西給他,這也是「污他家」。
(二)依利養污家:若比丘尼如法地得到供養後,再把利養轉送到另一居士家,得到的居士就想:「我應該好好地供養送我東西的這位比丘尼」,比丘尼這項舉動,一方面是討好對方,一方面則使居士心生不平。
(三)依親友污家:若比丘尼依傍有權有勢的國王大臣、居士,為討好他們,又使這些權貴對其他在家人有好處,結果受惠者就說:「都是這位比丘尼做的,我們應該要報答她。」由於權貴勢力的輸送,比丘尼於是在當中得到供養,這叫做「依親友污家」。
(四)依僧伽藍污家:若比丘尼以僧伽藍的花果拿去送在家人,假公濟私,圖利他人,再把利益回轉到自己身上。
不論拿個人的物品去送,或把寺院的公物拿去送人,然後從中獲得利益,這些都叫做「污家」,污是不淨、汙穢,居士本來要修供養、培福,比丘尼反而拿這些東西污染了居士的家,把人家的福德、清廉、善心污了,這個叫「污家」。
二、行惡行
「惡行」分三種:
(一)自己(或教他)種花、果樹、稻穀、蔬菜,然後採了這些花果以後,拿去變賣或送在家人,或是自己種花,然後把花貫串成花圈,拿去送人。
(二)與童男男子沒有分寸地共床座,且同一個器皿飲食或言語戲笑,與他們沒有界限,沒有威儀。
(三)自己歌舞倡伎,或看到他人歌舞時,在旁邊應和,或彈各種樂器,或學鳥叫、豬叫、鬼叫等各種口技,或假裝跛腳行走或大聲叫喚,或自己擺弄各種姿態,或受雇戲笑,這些表演無非取樂於人,像不像馬戲團的小丑?比丘尼是要做法師還是戲班子呢?
以上污家或惡行都在說明與人交往,甚或是生活資具的取得過程不如法,大眾師當然要私下先勸諫,勸了幾次如果她仍不接受的話,大眾師就要在羯磨會處理。如果白四羯磨三次以後,她仍說僧有愛、有恚、有怖、有痴,如此即犯僧殘罪,僧殘罪有它的懺罪方式,在未懺悔前有驅擯異住的處理。
驅擯,「擯」有三種:第一種是犯波羅夷的「擯」,失比丘尼身分,永不能與僧同一羯磨、說戒、修學。第二種是破僧的「擯」,犯者不失比丘尼身分,但終生不得與僧伽共住。如當年的提婆達多破僧。第三種的「擯」有三種舉,犯者自言:(一)不見罪;(二)不見舉;(三)不懺悔,或對惡見不捨。其處置方法是「異住」,異住並不失比丘尼身分,因為她不犯波羅夷罪,只給她不定期地奪去共住權,直到她「心悔折伏柔軟」,且得到僧伽同意,與解羯磨,方得恢復共住,如本條戒的比丘尼,她不肯捨去汙家惡行,則要驅逐她異住。
◎制意與受持方法
《四分律》還討論到比丘尼應以佛法來領導世間,不應做些不該做的事,例如為白衣剃髮、洗衣、作使,除非是想出家的人,第一次幫她剃頭,或者除非父母重病,需要看護。
不可頂禮白衣或白衣塔廟,若我們的祖先或神像,以問訊為禮。
不可為人占卜、算命、捉鬼、趕鬼,放蠱等各種巫術,也不可以自己去從人占卜。
不可畜養貓、狗、鳥獸等寵物,那是繫縛眾生,當然歌舞戲笑與禪修身心二者,是大相逕庭,護持比丘尼的本務,是戒律的基本精神。
《薩婆多論》有一段話說,比丘尼縱使倚傍權貴、道俗,或以物贈遺白衣,促使信施供養,其供養之多,可起七重寶塔、造立精舍,四事盈滿閻浮提,然而白衣真正想得到的仍是可轉苦為樂的佛法,是出家眾的持戒清淨修行,這供養才是真實的法身。如果不能掌握這樣的原則,對出家眾、在家眾來說,供養再多,都是世間的福業,惡業固然要受報,福業也尚未解脫,福業只是業報的增上,不是已經解脫,因此,比丘尼的本務是淨化身心、修行戒定慧,如果背離這些本務,佛寺是蓋了,四事供養是豐厚了,若與佛法不相應,個人最後還是沒有解脫。(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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