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六期/85年6月20日
維持僧伽身分的要件(七)
四分比丘尼戒本講記(十)
釋悟因
戒盜類
[盜戒(波羅夷第二)]
◎如何分辨有主物、無主物
構成犯盜戒的第一和第二條件是有主物、有主物想。有主物就是物有所屬,由制戒因緣來看,檀尼迦比丘顯然觸犯國主物,因為木材的歸屬者是國主,古時的國主是「普天之下,莫非王權,率土之濱,莫非王民」,現在已經沒有國王,但有些委由公權力來執行的, 例如稅收、國有土地、地下礦石、森林.... 乃至馬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一旦破壞,公權力就要干涉了!縱使佛寺的地下藏有金銅鐵礦,所有權仍屬國家,若開採也是違法。有主物簡單分成三大類:(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畜物。
◎有主物分三種
凡說「盜」,總說叫「不與取」,物有所屬,除一般的人物,還有三寶物,佛教是宗教團體,歸屬它的便叫做「三寶物」,在「人物」和「三寶物」之外,還有一類叫「非人物」和「畜生物」。「非人物」指天神、鬼神,如土地公、有應公等護者,「畜生物」指獅子、飛禽、野狗吃剩的東西,這些非人、畜生物仍然分有護主和沒有護主,有護主要問護主,若沒有護主,那麼野獸吃剩的就可以接受。如每年冬天飛來台灣過冬的伯勞鳥、海中的河豚、空中飛翔的鴿子,有的是有主物,有的是無主物,儘管我們不殺生,但還是要知道分辨。在盜戒的制戒因緣裡,顯然國王應?的是無主物,如花草樹木,可以看也可以享用,並沒有應許砍伐,然而檀尼迦比丘沒有再經確認就取用,因此觸犯。
至於所取物的範圍非常廣,它的種類、處所、方式在《僧祇律》尤其詳列,總說是含括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和六界──地、水、火、風、空、識,以我們現在的例子,如侵佔別人土地,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都是。
◎三寶物的分判
僧團的財物是用戒律、清規或習慣法來軌範。說到有主物,就會提到三寶物──物屬三寶,三寶物有佛寶物、法寶物、僧寶物。佛寶物有佛受用物、施屬佛物、供養佛物、獻佛物,它包括堂宇、衣服、錢寶、給侍、花燭、幢幡、糕點、飯食等;法寶物,仍如上有四種,法用物是箱函、匱簏巾等;僧寶物則分:(一)常住常住──寺舍、樹木、田園、廚房等;(二)十方常住──每日供僧常食等;(三)現前現前──房舍、衣服、醫藥、臥具等;(四)十方現前──死亡的五眾的較輕之物。現在寺院經濟的實質運作,顯然比上述複雜,除上述的寺舍土地、房子等三寶物之外,有的還有納骨塔、?德堂、經懺佛事、放生、慈善救濟等,這些財物依戒律是不能拿來互用的,如信眾為了慈善救濟所做的捐獻就不能拿到佛寺來用,因為它既然要為救濟貧苦,就不是以僧寶為對象,所以絕對不可互用,各項收支要因果清楚,尤其支出應按收入的類別來處理。
表面上看來,三寶物好像很容易分辨清楚,有時並不盡然,像寶塔內的骨灰由常住代信眾看管。骨灰是屬於亡者親屬,但錢則歸於寺院常住,常住如何運用這筆錢?它可以屬於現前僧,也可屬於十方僧,凡是住在這道場的人都有責任看管,我的上人天乙法師就一再告誡我們,出家人不要吃骨灰、牌位飯。因此縱使佛寺中有納骨塔、?德堂,也要把這些保管費運用在建寺購地、田園、公益等常住常住類之上。
近年台灣出現一種新興行業──骨灰寶塔,由在家人經營,一個塔位三、五萬,豪華一點的甚至賣到五、六十萬,然後再請出家人誦經,那些亡者由出家人超度,可是那些保管骨灰的錢是怎麼運用呢?「香光莊嚴」雜誌曾採訪蓋寶塔的人,他們說這些寶塔將來裝滿了還是要交給佛教,回到佛教的身上,這句話頗耐人尋味。
處理三寶物時,一定要知因識果,常存少欲知足。中國社會對寺院的護持以供佛為多,如點燈、消災祈福,較少供僧,因此中國的僧人自古以來即「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自耕自食」,「沿門拖缽」乞食的方式在中國實行不起來,佛寺的維持費來自佛寶,但是佛物和僧物不能互用,若佛在世,則所有供佛之物,都可交由佛陀親自作主,現在佛陀已入滅,若使用這些供佛之物,豈不是「不與取」,這樣不犯盜戒嗎?這時若要互用則集合大眾僧作羯磨,將供佛之物轉化為三寶物,再委託某執事僧保管,由他代表所有僧寶來保管此三寶物,然後再依情況轉用。處理這些三寶物時,一定要全部僧眾都在場,全體通過,才算如法。因為佛陀說過:「我在僧數」。所以佛寶物一定要經過大眾先羯磨,再依實際需要分配,如此才不致濫用。法寶物的處理與上述一樣。
至於處理飲食,當分配以後,大眾人手一份,可以安心享用,用畢,收回庫房後,那些食物就變為常住公物,若未經許可不可私自取用,如果有人因胃腸病,需數數食時,那麼可經大眾決議共設淨地,以放置熱水瓶、奶粉、餅乾等食物,供需要者使用。淨地外不置食物,一方面不犯公物,也可照顧大眾身體。食物不宜和人共宿,或自煮別食,理應透過制度和規矩,才能分配、享用,既能持戒,又能照顧體弱的僧眾。
佛世曾有人供佛一件貴價衣,佛轉供養大眾僧,可是布只一塊,大眾怎麼分呢?若以一人抽一線的方式分給大眾,反而會浪費了這件衣服的價值,所以處理的方式便由大眾共議轉賣,再將賣衣所得的錢轉為供僧。假設今天有人供僧,那麼在中午以前,凡界內的僧眾皆能獲得這份供養。若是中午過後才踏進界內的則無法獲得這份供養。這些是辦事的規則,教導我們如何掌握原則並照顧到每位僧眾,同時達到利和同均,使僧眾真正能安心辦道。
一說到利和同均,早在二、三十年前,台灣佛寺的僧人一遇生病,需煎藥,就到廚房取木柴的炭火,那時有很多不成文習慣,自覺生病已經業障重,又虧損常住,因此一段時間後,常會拿一點錢投到大殿福田箱。時下方便多了,燒的是瓦斯或電,有些人甚至裝冷氣、冰箱、微波爐.... 等,從常住物的公私角度來看,這都要經過大眾羯磨處理的。 盜戒是所有戒律中最複雜的,因此在寺院中施行起來,關係財務經濟維生資具的公私處理,千萬不要放縱自己,要以修行為主,不可在物質上打轉,如果大眾師可以過得去,我就可以過得去。
◎犯與不犯的判斷
制戒因緣中的第四條件是重物──「五錢值五錢」,它是判定處死刑犯盜戒的關鍵,前述已提過三種換算的說法,以這三種來看,不僅王舍城幣值難以換算,就是古今中外幣值都難換算,但從制戒立意兼顧時空差距,盜戒的波羅夷是准照當地判死刑的標準為限度的。
若依照目前台灣的法律,構成死刑的主犯,我們不會作,若迷迷糊糊的做同謀,代為藏匿照顧,銷贓等,即成共犯,共犯是犯戒的。
我舉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戒律的罪相,如有三人約好去盜五錢,時間到了,一位臨時不去了,另兩位到手卻三人等分,未實際偷的這位仍是判罪相,因為他的動機是五錢值五錢,儘管沒去,只要分贓就算犯戒。因此,盜的「取」有自手取、看取、遣人取,都因:(一)不是己物想取;(二)不是暫用取;(三)不是經同意而取,犯戒還有一個條件是舉離本處,即物的所屬情況已經轉移了。前面說淫戒,只有作者判最重,然而盜戒是不管自作、教人作都犯。
因此,不犯者共有五種:(一)若與想;(二)若己有想;(三)若糞掃想;(四)若暫取想;(五)若親厚想,儘管上列五項不算犯戒,仍不應誤取用塔廟中裝飾物作糞掃想,如土地公廟內裝飾物是屬於鬼神的,不應不問主人的情況下而暫時取用。公私之物要分辨清楚,縱使那件東西是我送他的,若要再取用,也得經主人同意,不要說「我出去一會兒,這摩托車、汽車暫借一下!」而做「暫取想」、「親厚想」,「這隻筆借一下」「那件衣服穿一下」,這一下、那一下雖不犯盜戒,但有失威儀。
佛教是世界性的宗教,當我們在世界各國弘法時,不能不知道當地的法律,在個人持戒之餘,應關心大社會與僧團的關係。「不與取」相當複雜,在僧團生活中較易觸犯,這些都要注意。有人問到如果常住有些食物過多吃不完,置久易壞,送信眾是否犯盜戒?如果不分送又應如何處理?這在談到「污他家,行惡行」的戒文時再說。盜戒關係著僧人資生用具和寺院經濟的問題。另外,僧殘第四條「詣官言人戒」、僧殘第十二條「污家擯謗違諫戒」也都和資生有關,將一併歸到盜戒類來討論。
談佛教的經濟問題,就應按部就班地將佛、法、僧三寶物一一分開來處理,從大原則來看,分配要利和同均,要用在弘法利生的志業上,公私嚴明,這才能使佛法慧命延續,而僧人的修學要以戒、定、慧為主,憂道不憂貧,如果奔忙於衣食,落得袈裟下失人身,殊屬可惜。原則上來說,團體要富,個人是貧,個人雖貧,但主事者要照顧僧眾,不要以蓋廟為能事,切記「道不自弘」、「弘道在人」。
我們看看佛寺的景觀,很多觀光名勝的道場,寺院門口攤販雲集,賣小吃、紀念品琳瑯滿目,最後成為攤販集散地。本來?佛寺是為了僧信有修行的處所,然香火鼎盛,出入的人一多,修行的道場淪為觀光地區,出家人被趕出去的事件時有所聞。如果那佛寺的寶塔、功德堂香火旺,那麼門口賣錫鉑、冥紙或陰司用具儼然是該寺的景觀。觀光客多,塔寺堅固,慈善事業做得再多,固然可以看到佛教興隆的一面,但戒定慧的修學、法義的宣揚,出家人若不努力,實際上沒有人會為我們做這些事。因此佛教的教育工作要有人真正辛勤播種、埋首耕耘,可惜我們的信眾,總喜歡發心捐獻在建廟、起塔、做慈善上,卻少有人關心佛教教育。
制戒因緣的第三條件是「有盜心」,僧團的財務一定要錙銖分明,若有僧眾需要供給父母親屬、俗眷,這時不宜使用僧寶的錢,更不能動用常住的,切記因果絲毫不爽。從前在新竹某寺,有位做了好幾年的庫頭師,有天大清早告訴寺眾說,昨晚他看到一位很魁武的人,拿著一個算盤對他說:「我們來算一算!」大家一聽都猜想是韋馱菩薩,可是沒有人知道是怎麼回事。第二天這位庫頭師又這麼說。不久他精神錯亂了,大家才知道原來他將寺裡的東西佔為己有,送給俗眷。那庫頭的俗眷原來不怎麼寬裕,經他動了手腳,就漸漸富裕起來。這件事誰都不曉得,只有韋馱菩薩知道。我想俗眷應和僧眾分開,若罔顧因果,表面上好像照顧他們,結果是拖累家人侵損常住,一起犯罪。
佛陀在因地修行當行者時,曾追隨一位老師修學,有天老師試探他們這群小徒弟說:「我們現在很貧困,大家去偷一些東西來改善生活,趁著晚上去偷,不會有人知道。」結果大家都去了,唯獨這位行者沒去,老師問他:「你怎麼不去?」他說:「我怕會被人抓到。」老師說:「晚上不會的。」這位行者說:「我會被自己抓到。」佛陀在因地修行時就是如此持守戒律,也啟示我們:出家人一定要憂道不憂貧。
《方等經》華聚菩薩說:「五逆十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因為僧物是僧眾修行辦道的維生資具,要謹慎處理。由今日的生活狀況相形於古時饑謹、困乏的修道生活,有時今天的人不見得比以前的人較有福報,因為物質豐餘,反而會把時間耗在那上面,徒然增加貪煩惱而已。(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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