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五期/85年3月20日
四分比丘尼戒本講記(九)
維持僧伽身分的要件(六)
釋悟因
戒盜類
[盜戒(波羅夷第二)]
若比丘尼,在聚落,若空處,不與,懷盜心取,隨所盜物,若為王,若王大臣所捉,若殺、若縛、若驅出國,「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若比丘尼作如是不與取,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
☉盜戒是最複雜的戒
盜戒屬於性戒,是所有戒律裡最難持的一條戒,俗話常說:「大戒不犯,小戒不斷」,正是最好寫照。因為盜戒十分複雜,在藏經中所佔的卷帙也最長,《僧祇律》有五卷、《十誦律》四卷、《善見律》三卷、《南山誌鈔》二卷。相形之下,淫戒反而比較容易持守,它牽涉的是自己的私生活,只要時時檢點,且對一些小問題加以防犯的話,可以持守得很莊嚴,但偷盜戒的持守就不若淫戒單純了。
盜戒之所以不易持守,在於它牽涉的層面廣、關係多重。「盜」稱為「不與取」,「不與」是指他人沒有給與,自己私自拿取。例如現在我手上的一千元,是某新戒比丘尼班長為班上保管的錢,這錢原來是用來繳相片費的,所有權是那一班的新戒比丘尼,但我想向這位班長要這筆錢,他有權布施給我嗎?他當然沒有權利答應,因他只有保管權,沒有使用權。假如他不布施給我,我卻不還他呢?那就是在大家面前侵佔。如果我把這中華民國的紙幣撕毀,便會觸犯法律。而這張一千元是施主供養法師的,因此它又是僧寶的錢。
所以目前這一千元就有是屬於某國錢幣、權利歸屬者、歸屬者的身分──僧寶等多重關係。
如果我把這一千元拿去印經、塑佛像或打齋供眾,有人可能認為這是積功德啊!但問題是功德歸功德,自取得的過程中,若是未經允許就是犯戒,這二者應該分清楚。所以,大家要先瞭解保管權、使用權、擁有權,這其中有功德,也有罪過,包含了三寶物、國家物、個人物等多重關係,所以它比較複雜。
☉由經濟生活談盜戒
盜戒所談的是錢財、物品的取得等問題,也就是生存所需的資具。一般而言,殺人是毀壞「內命」,就是斷他人的生命;而偷盜是非法侵佔「外命」,就是侵奪別人賴以維生的生存條件。在所有戒律中,包括菩薩戒、五戒、十戒都把戒殺生列於第一,其次是偷盜戒,再來才說淫戒。而比丘尼戒第一重戒是淫戒,第二是盜戒,第三才是殺生戒,這點與其他種戒不同。
這裡談到佛教團體的經濟生活與大社會、個人之間的關係。經濟生活包括錢財、食、衣、住、行、醫藥,乃至用一張衛生紙、開個水龍頭、用電等,這些全部都是經濟生活,可說非常廣泛且複雜!
其實「不貪不取」不是出家人才有的戒律,在家時,父母親、學校的教育也教導要養具這種品德。但在佛門裡要求更嚴謹且更徹底,如果犯根本的盜戒,是不容許住在僧團的。所以要使自己修行沒有障礙的話,對這些都要非常清楚。
☉戒文釋義
「若比丘尼」是指能犯的人,「在聚落,若空處」是指產生偷盜行為的處所。聚落是人聚居、有界限的地方,空處是沒有人的地方,無人的地方怎會犯偷盜戒呢?如果園、菜園、稻田,都是無人居住的空處,其中的農作物長得很好,主人還沒收成而我偷偷收成,就是犯盜戒。再說如濁水溪裡的沙石,是屬於國家的,我們也不可以採挖。所以,特別舉出空處,是說明不論有人或無人的地方都有可能犯盜戒。「不與」是指擁有者沒有給與,也就是所有權尚未轉移。「懷盜心取」就是存心偷取,不論是用偷、搶、騙、詐,都算懷盜心。「隨所盜物」是指隨他所盜的物品判罪,若所盜的是重物,就犯波羅夷罪,若非重物,就依輕重分別有不同的罪相,或偷蘭遮或突吉羅。
「王與王大臣」就是指現在的國家統治者或執法單位,如警察局或法院等各種執法的單位。「所抓」就是被王、王大臣抓到了。「若殺、若縛、若驅出國」就是指被懲治,懲治的方法有──「殺」是判死刑;「縛」是綁起來或拘禁;「驅出國」是驅逐出境;「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訓誡:「你是盜賊、你愚癡、你一無所知」,這就是世俗的懲治方法。「若比丘尼作如是不與取」,如果比丘尼未獲允許,就做了拿取的行為,便犯波羅夷,她是不能與僧團大眾共住的。
這條戒所制的罪有兩重,如果比丘尼犯了偷盜,不但有國家的執法單位出來處罰,僧團也要將她擯除,不與她共住。這點與淫戒不同,犯淫戒在國法是告訴乃論,而犯盜戒同時會受到國家與僧團的處置。
☉具六緣成犯
(一)有主物;(二)有主物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如把東西由他人口袋轉到自己口袋;從他的銀行帳戶轉到我的帳戶裡,儘管還是同一家銀行,但所有權人已經變了名字,這都是「舉離本處」。
☉制戒因緣
此戒當機者是檀尼迦比丘,制戒地點在摩竭陀國羅越城的耆闍崛山。檀尼迦比丘未出家時是燒陶師,出家後在山上一間破舊的茅屋裡用功,有天他下山托缽,回來時發現茅屋不見了,原來是被山下撿柴火的人當柴火挑回家了。他沒房子住,就想蓋間陶屋,這樣就不會被搬走了。於是他把泥巴堆積起來,再從山上撿了很多樹枝來燒泥作成磚瓦。蓋好後,房子磚瓦是赤紅色的,非常醒目,遠遠地就能看見。
有天佛陀剛好經過,他遠遠看到一棟很奇怪的房子,便問起那房子是誰的,其他比丘說:「那是檀尼迦比丘的!」佛陀說:「怎麼蓋這種冬冷夏熱,空氣又不流通的房子!我曾說過不許比丘蓋房子,去把它拆掉!」(這說法未見於《四分律》,其他律藏如此記載,引之說明。)。當大家正在搗毀房子時,檀尼迦比丘回來了,他一見便問:「你們怎麼可以拆我的房子!」他們說:「我們並不是有意和你作對,是佛陀說不可以蓋這房子!檀尼迦比丘只好任房子被拆掉了。
沒房子住以後,他又想用木頭蓋房子,於是就去找頻婆娑羅王手下專門為國王看顧木材的工人。這人與他從小是鄰居,兩人交情不錯,他就告訴他:「你知道嗎?國王說要給我木材!我現在需要木材。」守材人就問:「國王真的要給你嗎?」「是啊!國王說木材要給我!」守材人不疑有他地任他挑選。於是他拿起鋸子、斧頭去砍木頭,蓋了一間冬暖夏涼的木頭精舍住將起來。
有天有位專門管理城裡財物、庫藏的大臣,看到一堆木材變得狼籍不堪,便問守材人:「你怎麼把木材弄成這樣?」他就說是國王答應比丘來取木材。「國王怎麼會答應他,要給怎麼不給次級的?這些好的木材是要蓋王宮的,國王忘記了嗎?」於是他就去問國王,國王說:「我不記得曾答應要給任何人木材。」大臣於是將守材人抓來對質,就在守材人被抓進宮前,他急急跑到檀尼迦比丘的住處:「大德!現在出事了!你要來救救我啊!」比丘聽完守材人的敘述便說:「沒有關係!你先走,我隨後就到!」到達王宮後,頻婆娑羅王問檀尼迦比丘:「我什麼時候答應要給你木材?」他說:「有啊!你登基時曾說只要你在位,國境內沙門、婆羅門,知慚愧且好樂學戒的人,草木與水可隨意取用!所以我現在取用木頭啊!」頻婆娑羅王聽了便說:「我剛登基時,確實說過這句話,但我所說的是指無主物,不是有主物,現在你取的是有主物,所以你犯罪應死!」頻婆娑羅王將檀尼迦比丘判死刑後,繼之一想,自己是個剎利水澆頭王,又是學佛的人,怎麼能為了這麼一些木材就判一個出家人死刑?後來就訓誡他:「你是賊、你愚癡、你無所知。」之後將他釋回。
大臣們一聽,群情嘩然地說:「這國家簡直沒有法度了!那裡有犯了這麼重的罪,結果只是呵責後釋回!」他們不斷地談論:「這樣的話,國家法律怎麼執行?」接著所有學佛的居士或一般民眾就譏嫌沙門釋子沒有慚愧、沒有畏懼而且不與而取,卻又說自己是知道正法。「國王的東西尚且都可以拿,老百姓的東西他會看在眼裡嗎?」「我們從此不再學佛!」「我們的村莊不准出家人進來!」那些清淨的比丘聽到消息就開始呵責檀尼迦比丘,並稟告佛陀。佛陀便問檀尼迦比丘:「你確實犯了這些事嗎?」「是的!」檀尼迦比丘回答。當時佛陀身旁有位曾在朝中作過大臣的迦羅比丘,佛陀便問他:「以我們國家的法律,偷盜時偷多少會判死刑?」他回答:「五錢、值五錢。」佛陀便制盜戒,凡比丘、比丘尼不與取達到五錢或值五錢即犯此戒,判波羅夷罪,由僧團先制裁後,再交給國家法律制裁。
☉五錢與值五錢
具上述六個條件就算犯偷盜的波羅夷罪,六緣當中的第四「重物」是五錢或值五錢,而這「五錢、值五錢」,因為古今中外的幣值不同,因此有很多種不同的說法。五錢或價值等同五錢,以現在的幣值該如何換算?可以買多少布,多少食物或折成多少銀元?這是個詮釋的問題。有三種說法:第一是依當時王舍城國法用何等錢,以它為限;第二是隨有佛法的處所用何等錢,就以它為限;第三是隨有佛法處,依當地國法的制訂,認為偷盜幾物即判定死刑的標準,以它為限,來判定僧團不共住的標準,這是三種不同的計算方式。
第一種依當時王舍城的國法,偷盜判死刑的重物極限,目前我們實在無從折算,不過我們從佛陀問迦羅比丘的話可以知道,當時佛陀還是依王舍城的國法,看偷盜多少判死刑,以此五錢、值五錢作為判定重物的標準。第二種隨有佛法處,是隨佛法弘化所到的國家,他們用什麼錢,就用那種錢的五錢或值五錢重物來判定。第三種就是隨佛法傳到什麼國家,而在該國國法裡盜多少重物裁定死刑,以此作為判定重物的標準。前兩種依五錢、值五錢來折算,後一種依重物裁定死刑的標準來看。對於五錢與值五錢的詮釋上,不僅需兼顧制戒立意,還要衡量古今中外的幣值換算及各國法律的制裁辦法等等。
至於檀尼迦比丘所犯的情況來看,他是在最初未制戒時犯的,如果制戒,他是犯偷盜的波羅夷,是不共住的,如果不是頻婆娑羅王的特赦,他就是死刑犯了。假如現在有位出家人,用現代的語彙來說,犯偷盜罪或成為經濟犯被判死刑,佛教僧團要先採取滅擯、不共住的處分,然而衡諸事實,現在有很多國家的法律,已廢除死刑,因此偷盜五錢、值五錢的法律與戒律間的關係仍需要重新解決。(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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