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林檔案(1)】百丈古清規佐藤達玄要推知散佚的《百丈古清規》的概略,有下列數種現存的資料:(一)《宋高僧傳》卷十所收〈懷海傳〉(《大正藏》五○.七七○下──七七一上) (二)《景德傳燈錄》卷六的〈百丈懷海傳〉附錄〈禪門規式〉(《大正藏》五一.二五○下) (三)《禪苑清規》卷十所收的〈百丈規繩頌〉(《卍續藏經》一一一冊,八五七──九三七) (四)《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所收的楊億的〈古清規序〉(《大正藏》四八.一一五七下──一一五八中) (五)陳詡的〈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禪師塔銘〉(𤪱《𤦤大正藏》四八.一一五六中──一一五七下) 其中陳詡的〈塔銘〉是百丈滅後第四年,唐憲宗元和十三年(八一八)十月三日所建立的碑銘,從中我們可以追尋到百丈的面貌,所以被評估為百丈時代較真實的記錄。但是卻沒有言及清規的存在,能指出的是下列五項: (一)「行同於眾,故門人力役必等其艱勞。」這句話相當於〈古清規序〉所述的「普請法」。 (二)禪院的建立,普受伊蒱塞游暢甘貞的經濟援助。 (三)百丈的葬法,並非禪院獨自的規矩,而是遵照佛家的淨行婆羅門葬法。 (四)門人神行梵雲將微言結集編纂成《語本》,連同此《語本》,百丈的佛性說也相傳於後學。 (五)碑的旁邊,大眾決議下列五項作為鑑戒: 1. 塔院常請一大僧及令一沙彌灑掃。 2. 地界內不得置尼台、尼墳塔及容俗人家居止。 3. 應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僧眾並不得各受。 4. 台外及諸處不得置莊園田地。 5. 住山徒眾不得內外私置錢榖。 宇井博士認為《宋高僧傳》卷十所收的〈懷海傳〉與《景德傳燈錄》卷六所收的〈百丈懷海傳〉所附〈禪門規式〉相同,可判定兩文是採自百丈本身所制定的清規。至於百丈所制定的清規,是否確實存在呢?近藤良一認為《百丈清規》當初並沒有成文。而是在十二世紀後半,禪宗宣布成立,編纂燈史類,為使自己的法規權威化才出現,在此之前,那些不成文的規矩,都是以口授方式流傳下來。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有些疑問。 我們都知道,中國出家教團很早就存在某種形式的「僧制」。眾多修行者共同生活或為讓新出家者知悉教團的規矩時,必須提示成文化的規矩,才能保持叢林的權威。在解釋規則時,若僅以口傳,便容易發生異議,清規存在價值就會消失。為了叢林家風的權威,絕對需要成文化的規則,百丈本身所擬的清規,當初應該就已成文化。所以我贊同宇井博士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