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四期/84年12月20日
小食
釋見晉
小食,亦名前食、後食。是正午以前所受用的正式飲食,亦即在時食之前取用輕食。主要的食物是不能飽足的粥、餅、蜜丸, 以及根、莖、 葉、磨(華)、果等五佉陀尼食[1]。
佛陀規定比丘日中一食,所吃的是可以飽足的飯、麥少、乾飯、魚、肉等五蒲闍尼食。後來開緣允?有小食,食用薄粥等,目的在使僧眾有滋養色身之需求,如作務、出遠門時,能靠這些微薄的食品挨過時食之前的上午時光。因此小食不能吃到飽,並不算足食,如果粥用草切割仍劃不開,代表濃稠,就不能吃 [2]。此外,有居士施衣的特別因緣,為護居士供養心,也可以受用小食 [3];而生病時可以把小食當藥;饑饉時也准?早起先受小食再入村受請,受請結束不必作餘食法就可以再食用小食 [4]。若非這些因緣,都犯展轉食戒 [5]。
小食可以是由居士送食,也可以是比丘出外乞食或受請 [6]。這些情況下,受用小食的比丘也?是少數人,也?是全體。當僧眾全體受小食時,須和受大食一樣,要齊集、依僧次而坐,不得高聲大喚 [7],差人依次為眾僧及沙彌平等分小食;也可以宣布自恣時間、悔過、作羯磨等 [8]。若在寺中用小食,也要有固定的場所,由行覆藏的比丘灑掃、敷坐具、備食器用品等;若有客比丘來,舊住比丘要為他介紹環境,小食處也是介紹的項目之一,若有檀越次日請僧小食,也必須一併告訴客比丘 [9]。
出處:
[1]《巴利律》大品藥犍度(漢譯南傳大藏經三,頁二九四);《四分律》卷四二(大正二二,頁八七四上);《十誦律》卷十三(大正二三,頁九一中)。
[2]《四分律》卷十(頁六五六中);《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頁五二下)。
[3]《有部律》卷三四(大正二三,頁八一五上中)。
[4]《四分律》卷五九(頁一○○一下);《十誦律》卷二六(頁一九○下);《四分律》卷四三(頁八七六上中)。
[5]《有部律》卷三四(頁八一四中──八一五中)。
[6]《四分律》卷四六(頁九三一下);《十誦律》卷十(頁七一)。
[7]《四分律》卷五六(頁九八二中);卷五九(頁一○○二中);卷三三,(頁七九九下)。
[8]《四分律》卷三四(頁八一○上);《四分律》卷三七(頁八三七中);《四分律》卷四四(頁八九○上);《四分律》卷一八(頁六八七中)。
[9]《四分律》卷四六(頁九○四下、頁九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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