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二期/84年6月20日

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三)

四分比丘尼戒本講記(六)

釋悟因


[摩觸戒(波羅夷第五)]

☉具六緣成犯
  這條戒具六緣成犯:

  (一)是人男;

  (二)人男想;

  (三)彼此都有染污心;

  (四)接觸部位從腋以下,膝以上,腕以後;

  (五)身相觸;

  (六)受樂:樂受是構成這條戒的要素。
☉開緣不犯
  比丘尼當然不可以染污心與染污心男子相摩觸,但從現在的生活情況來看,也有一些持守層次的差別。如坐公車、搭飛機、上菜市場,甚至在法會上,人多擠來擠去,與人身體相觸的機會增多,那時並無染污心(樂受),不是犯波羅夷,但要注意威儀。常看到比丘尼抱著小孩,小孩不懂事地觸摸她的身體,這仍是犯威儀戒的。此外,如走路摔跤,有人拉你一把,或有火災、水災、刀難、蟲難,因為拯救急難的因緣而相觸則不犯。
☉制意
  有人曾問:「只是摩觸就制為波羅夷,對比丘尼似乎制重了!」摩觸戒的重點在「觸」,女眾與人接觸,譬如手腳、身體其他部位的拉扯、摩觸,次數一多,就會產生情愫。儘管未發生性行為,卻表示自己向道的心已經動搖,容易被侵凌,所以比丘尼要從重制戒。

  若退一步想:如果與人勾肩搭背,拍打嬉戲,也是有失威儀的。古德主張戲笑相觸不犯,但靈芝律師以為戲笑相觸仍違背出家人應有的威儀,犯突吉羅。
☉由摩觸戒看比丘尼如何護己
  以上所說摩觸的部位,是四分律的規定,十誦律則規定從髮際以下,包括臉部、頭部、嘴唇,是尼眾須注意的敏感部位。

  另外,在衣著上也要注意,尤其南部天氣熱,不可袒胸露臂,布質不宜太薄,太破舊的衣服也不宜穿著。

  對於住處也應建立一個觀念:不把寮房當會客室。客人不論男女或親友,最好都在寺院的會客室見面,把客人引進寮房,會干擾同住者的養息。寺院是僧俗共同修道和服務的地方,最好把生活空間與服務空間區隔出來。這是從本戒的制戒因緣及制意,引申到寺院建築結構及比丘尼自我防範之道。

[八事成重戒(波羅夷第六)]

  「若比丘尼染污心,知男子染污心,受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或身相倚,或共期,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犯此八事故。」
☉戒文釋義
  「八事成重戒」是犯八件事──「受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或身相倚,或共期」。制戒因緣中犯的人還是第五條的偷羅難陀比丘尼,對方是沙樓鹿樂(大善鹿樂)長者。第一、五、六條三條的內容都不同,下面再來比較。

  自己有染污心,也知男子有染污心,「捉手」是兩人手牽手;「捉衣」是抓著衣帽、皮包等;「入屏處」是在看不見、聽不見、有屏障的地方,若把同伴遣走,也叫屏處。「共立、共語、共行」是在屏處站立、講話或散步;「身相倚」就是倆人身體相依偎;「共期」是兩人還相約到下一個處所。這八件事全部具足即犯波羅夷罪。
☉五緣成犯
  構成犯波羅夷的條件是五緣具足:

  (一)是男子;

  (二)男子想;

  (三)俱有染心;

  (四)犯前七事未懺;

  (五)做八事:八件全部具足成犯。
☉罪相輕重
  這條戒結波羅夷罪在具五緣,且發生前述八項動作。此中最明顯的是八項動作,這些動作在平常生活中一隨便就容易犯。假若在五種具緣中已具足前三因緣,而這八項中第八事不犯,雖不成重,也犯偷蘭遮,每做一項即得一偷蘭遮罪。若這八項行為發生在女眾與女眾之間則犯突吉羅。如果彼此有染污心,而沒有任何行動,或外表有這類動作而不存染污心,就不犯。若喜歡養狗等寵物,與狗倚來靠去,這是犯突吉羅。

  在男女眾交往較密的道場,一定要注意這條戒。有時到隱密處特別指導,或藉各種修法之名也會出事,大家應有智慧可以分判什麼是修法,什麼不是修法。也不要貪求方便而單獨與異性外出或兩人共乘一輛摩托車。
☉制意
  在第一、第五、第六條三條的淫戒當中,可以發現它的排列次第和實質的堤防作用。其次第一條是一觸,第五條以多種染污相觸的動作,第六條是八事成重,後兩條是第一條的防範作用。

  可以看出當初是基於預防比丘尼產生修行障礙而制的。這三條戒都是戒淫,而第五、第六兩條更將防線擴大,從戒「觸」下手,因為接觸愈多愈容易生染,修道的堤防一旦崩壞,就會背離修道求解脫的初衷。

  所以,出家要立下自己的本願,並時常自省:「我出家要做什麼?」在修道的旅程中不可能沒有矛盾、衝突,因此,出家修行要先釐清自己的方向。若未釐清前,最好不要輕易圓頂受戒,寧可在家虔誠地學佛。尤其近年來很多人熱衷出家,寺院檢核又不嚴謹,許多大社會的問題,也會進入佛門。身為比丘尼應是在成熟、清楚的心態下,好好持戒修行。
☉認識自己的生理、心理有助於持戒修道生活
  持戒除了要知道開遮持犯,平常就應從自己身心上去知道如何防範、處理。如修四念處時,要觀察身心在對境時所產生的一些變化,在一般求學過程裡,父母、老師教我們人文科學等各種知識,卻鮮少教我們瞭解自己身心的變化,但持戒的修道生活首要在處理自己、管理自己,所以認識自己的身心變化,將有助於持戒修道的生活。

  佛經中告訴我們淫欲心重者應修不淨觀,不淨觀是觀想四肢百骸、內臟等不淨外,還可去停屍間或墳場看屍骨的青瘀、枯骨等各種不淨相,若煩惱心仍不時生起,最好去做苦力的工作,放捨身心,為大眾服務,或者多拜佛、誦經,多發心,能少生煩惱即是修道。

[媒嫁戒(僧伽婆尸沙第一)]

  「若比丘尼媒嫁,持男語語女,持女語語男,若為成婦事,及為私通事,乃至須臾頃,是比丘尼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戒文釋義
  「媒嫁」是作媒,「持男語語女,持女語語男」是傳遞男女雙方的訊息,促成男女結合,有成婦事和私通事兩種。「成婦事」是指使一位女子成為有夫的婦人,即有正式夫妻關係;「私通事」指男女湊合,而未有正式婚姻關係。不論有無法律或社會認定,都達到兩人的和合,都是男女雙方的生死事,以佛家專用語叫「和合生死」。和合的時間,有訂終身與不訂終身二種,即使促成的時間只在極短的「須臾」間,這就犯「初法應捨」的僧殘。
☉制戒因緣
  此戒制戒因緣是發生在羅?城,迦羅比丘未出家前有亨達的官爵,對世間的禮俗、法律非常通達。由於他的學經歷和社會背景,出家後,大家仍如往常一樣,有關婚姻嫁娶的事還來請教他。

  但嫁娶若如意,雙方家長就感激、讚歎,並供養迦羅比丘, 祝他長壽、證果.... ,若不如意就抱怨、詛咒,不只迦羅比丘要承受,連其他比丘都挨罵,甚至托缽都托不到食物。各位試想:世間的婚姻,有幾家能夠恆常恩愛?因此挨罵當然比不挨罵的機會多。可是說也奇怪,羅?城卻謠傳著:要結大富大貴、饒財多寶的親家,須透過沙門釋子介紹。其他清淨持戒比丘覺得很慚?,都感到比丘應少欲知足,好好修行,卻搞男女生死事,介紹這家娶那家,那家嫁這家,不但妨廢道業,又招世呵責,佛陀因此制定此戒。
☉具六緣成犯
  這條戒具六緣成犯:

  (一)所持是男女語;

  (二)人想:認定是人,若非人即不是僧殘;

  (三)媒嫁事;

  (四)媒嫁想:若男方請比丘尼持信往女方,比丘尼不知信的內容,但認為是媒嫁事,即為媒嫁想;

  (五)言了了:傳遞的言語訊息,清楚了了可知;

  (六)受語往返:受男方委託到女方,又持女方的答覆給男方。

  作媒要有男女雙方,比丘尼也認定他們是人,自己在作媒嫁事,又確實把話傳來傳去,且能說得讓人聽懂,就犯僧殘。
☉犯與不犯的判斷
  若比丘尼為男女雙方婚事,只要媒嫁事一次往還,不管成或不成,比丘尼犯「初法應捨」的僧殘,如果是自己的父母因吵架而分離,把他們勸合,或是夫妻一方在牢獄而代為傳信,這是開緣,不犯,因他們原來就已結合。若他們原非夫妻,就要看信的內容來決定是否有犯。若不知內容是關於男女相通的事,仍然有過,因信是傳達語言,帶信仍是「持男語語女,持女語語男」。所以應問託信的人所託帶的是什麼信。若其他的夫妻吵架,有一方離家,請求把對方找回家,也是開緣不犯。

  如果有二位比丘尼,未出家前已生兒育女,其中一位對另一位說:「你的女兒當我媳婦,你的兒子就作我女婿」;或對懷孕的信眾說:「你將來生的孩子就匹配給某法師的某某人。」這種指腹作媒嫁,也犯此戒。

  若比丘尼到居士家,見人家養的小狗說:「你們家小狗的品種好好喔!某居士家小狗,品種也很好,可以去交配.... 」這也是犯戒, 無論人或畜生,凡和合生死的事都犯,差別只在「教人作」而不是「自作」。僧祇律中說為他求好馬種,犯偷蘭遮,毘奈耶則結僧殘。
☉制意與受持方法
  婚姻是以性的結合為基礎所建立的兩性關係,自古的婚姻型態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一妻。除正式媒嫁外,也有靠買賣、掠奪、贈與的。

  一說到媒嫁,有人就聯想:在婚嫁的活動中,比丘(尼)要扮演什麼角色?比丘(尼)要以什麼態度面對它? 除了比丘尼戒僧殘第一條的媒嫁戒以外,我們不妨來認識一下中國古書常提到的「三姑六婆」。所謂「三姑」就是尼姑、道姑、卦姑;「六婆」則是牙婆(作官家的媒婆,介紹買賣)、媒婆、施婆(即巫婆)、虔婆(即錢婆、賊婆、鴇母)、藥婆(拔藥草、賣藥,包括給香灰吃以治病)、穩婆(產婆)。這些角色都是早期婦女所從事的,被社會相當貶損輕視的不高尚職業,這些人往往被認為是利用不正當的手段騙錢圖利,而比丘尼在中國傳統社會裡被列在三姑六婆中,由此可見尼眾的社會地位之一斑。

  她們的社會地位低,與受教育機會少有關,女性所從事的職業或對社會所作的服務往往不被承認。現代比丘尼教育水準提高了,就應該重新建立比丘尼的形象,知識本身是責任,只有將所知用各種行為奉獻出來,才算盡了責任。 有人問:「比丘(尼)可以主持佛化婚禮,為人證婚嗎?」近來佛教界對這問題偶有爭論。有人認為戒律是指不應為人湊合,而主持婚禮並不是介紹呀!其實佛教要存在世間,對世間人的生老病死、婚喪喜慶活動不能置之不顧。如果家裡有人過世,一般人會想到請師父誦經,這表示他們對師父能超度親人有信心,平常他或?沒有信仰,一遇到喪事時就會想到師父,這未嘗不好,但僧人不管「生」的事,與世間接觸多是「死」的因緣,難怪有人戲笑說:活的時候是「天主基督」、「阿拉」的,等死了才是「阿彌陀佛」的,佛教因此被戲稱為「死人的佛教」。近年來馬來西亞佛教一直向國家爭取法師可以為在家信徒證婚,這是比擬基督教、回教的作法,目的是為使證婚這件事成為合法。

  有人認為主持佛化婚禮,只是使男女雙方的婚姻才正式生效,他們本來就要結婚的,證婚的人就像法院的公證人一樣,所以不是媒嫁呀!但回過頭來說,因為法師的證明,他們才成為合法的夫妻。若依據這條戒,顯然無法支持比丘(尼)可以為人主持佛化婚禮,從聲聞戒來說,仍是不如法的。

  教界有些大德主張應從行菩薩道的立場,參與世間婚喪喜慶的活動。個人以為可以請模範的在家佛教徒證婚,不只作證婚人,且以過來人立場,教導新婚男女如何過婚姻生活,如何立業、學佛等,這樣最為相宜。

  比丘尼不參與證婚,並非表示比丘尼不可以推動佛化家庭,如有居士要婚嫁,比丘尼要儘量弘法,關心他們的生活、學佛情形,關心他們如何活得更安樂、自在,這是絕對不可少的。(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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