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一期/84年3月20日
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二)
四分比丘尼戒本講記(五)
悟因法師
根本大戒的類別與結構
在比丘尼戒中,有八條戒若犯了就屬波羅夷罪,個人把它分成六大類:(一)戒淫類,(二)戒盜類,(三)戒殺類,(四)戒妄語類,(五)戒覆藏類,(六)戒違諫類。另外,十七僧殘及各相關的戒也歸到這六類中,現在就用這六類分別討論維持比丘尼身份的重要條件。(印度的語法是戒淫類,中國的語法是淫戒類)
這樣的排列次第,有別於菩薩戒、五戒的戒殺、盜、淫、妄,而是戒淫、盜、殺、妄,這是針對比丘、比丘尼的特殊身份而說的,可以看出戒淫是出家人的首要根本大戒。
戒律是「隨犯隨制」,要掌握每條戒的精神,最好先瞭解該戒的制戒因緣,這些都記載在廣律中,廣律的學處包括如下三部分。
[一、制戒因緣]
(一)發生地點;
(二)與犯戒有關的人;
(三)發生的事;
(四)所犯的罪;
(五)犯戒動機。
[二、文句分別]
(一)制立學處的文句,是成文法(或稱戒經)。
(二)為便於記憶、受持,其文體相當簡潔。
(三)其內容次第清晰,不易任意更動,如此較能持久。若要依其文句如實理解,如國家法律,須從條目的定義、含義加以解說闡明。
[三、犯相分別]
(一)犯與不犯;
(二)犯重或犯輕;
(三)性戒或譏嫌戒;
(四)自主或被迫;
(五)有意或無意。
第二部分的文句分別是指比丘(尼)誦戒的戒文,例如第一條戒:「若比丘尼,作淫欲,犯不淨行.... 」要瞭解每條戒必先分別這些文句,它的好處是文體簡潔, 內容次第清晰,容易記憶、受持,但需借助其他兩部分才能詳知內容。第三部分的犯相分別是說明要具足多少條件才構成犯某條戒的罪。以下我們就從戒淫類開始一一認識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內涵。
戒婬類
[淫戒(波羅夷第一)]
淫戒的內容,除第一條外,還有第五、六條;僧殘中第一、七、八、九條;波逸提中有關防範淫行的戒也歸入戒淫類。
☉欲是生死根本
為什麼淫戒排第一?從戒律的發展來說,它是釋迦牟尼佛所制的第一條戒。此外,淫是宗教師身份的最大禁忌,所以在家只制不邪淫,出家則全斷淫欲。
欲,有食欲及性欲。食欲是對無情物的貪欲,像吃、穿、住、用、玩等方面;性欲是男女之欲,男女本身會相互繫屬、相互佔有,很多人原本相愛不捨,後來卻又恨之入骨。回過頭來說,繫在無情物上的食欲較容易放下,繫在異性上的性欲較不容易放下。
食欲是維持色身不可缺少的基礎,而性欲則不像食欲,它絕對不會影響個人的生存,而且可以完全放下,所以對欲界眾生而言,性欲可透過修養而放下。
圓覺經說:「一切眾生皆以淫欲而正性命」,眾生因男女交會而生,而社會秩序的建立也是以男女結合的婚姻關係為基礎所構成,換句話說,淫是建立社會世俗倫理的基礎,出家、在家所應遵守的軌則、人際關係,也因這點而截然不同。
家,代表婚姻生活、經濟生活,有男女、父母兒女及財物分配的繫屬關係。儒家以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而佛教的出家僧人正是被認為最不孝的,其主要的原因是出家人沒有婚姻生活。進一步來看,在家時如果結婚生兒育女,一旦出家,這些關係全要放下,僧俗的關係必須重新界定。這是由於僧俗的人生觀、價值觀不同,角色稱謂因此要重新界定。
從修定求解脫來說,戒淫與否也大有關係。過淫欲生活的在家人可以證到三果,一旦證四果就會想要出離,因為證三果以後就生在色界天,不再行淫欲,如果已證四果,他自己一定會出家或很快入滅。所以要修定得先要離欲,這也是把戒淫排在第一條重戒的理由。
另由現實面來說,犯淫最易遭人毀謗,且會產生修道的障礙。以上是從制戒順序、社會倫理、修定離欲來說明淫戒排第一的原因。四重戒中,盜戒和妄語戒則較不易受持,因為在生活細行方面,大戒雖然不犯,但多少會觸犯小戒。淫戒,只要放下就能成就,最易受持。所以,要得清淨及維持整個身份的基礎較其他戒容易。
☉戒文釋義
第一條淫戒戒文:「若比丘尼,作淫欲,犯不淨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
「比丘尼」是指「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尼法中」的比丘尼,「作淫欲,犯不淨行」是在可得行淫處,作不清淨的行為。行淫是指男女的性行為,在律中稱「不淨行」,「可得行淫之處」於說具緣時再解釋。
「乃至共畜生」,是指不淨行的對象,「乃至」表示對象非常多,不論是人或鬼、天、畜生、人中的二形、黃門,是生或死(屍體腐爛或未腐爛),與其中任何一類對象有不淨行,「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
☉制戒因緣
照廣律記載,比丘尼的淫戒是隨比丘而制的,這條戒有三次制戒因緣,主要人物分別是須提那子、跋闍子比丘及住山的比丘。
須提那子因聽聞佛法心生歡喜而出家。有一年鬧饑荒,比丘托缽常托不到飲食,須提那子於是帶大眾回他的故鄉迦蘭陀村托缽,母親見兒子回來非常高興,因為他是獨子,又沒有後嗣,萬貫家財沒人繼承,於是想盡辦法要他還俗,須提那子無論如何不肯,母親就退而求其次,哀求他與原來的太太同房,留下子嗣,最後他答應了,太太也果然有了身孕。須提那子比丘回到僧團一直鬱鬱不樂,其他比丘追問後,他才說出原委,佛陀因此正式制淫戒,以後凡是比丘犯這種行為就不共住。
第二因緣是跋闍子比丘,他不想持戒,也不捨戒返俗,卻偷偷回家與太太行不淨法,佛陀因而開捨戒之法。第三因緣是有位住山區寂靜處的比丘,天天下山托缽,吃剩的飯菜就分給山上的獼猴吃。一次,其他比丘上山,看到有隻母獼猴做出很奇怪的動作,就等候在旁觀察,後來住山比丘托缽回來,母獼猴吃完剩下的飯菜後,就做出前面那動作讓比丘行淫。這些比丘回到僧團就將這些現象告訴清淨比丘,清淨比丘把這事告訴佛陀,佛陀就問住山比丘:「你怎麼與畜生行淫呢?」他回答:「佛制不得與人行淫,並沒說不可與畜生啊!」佛陀於是對這一條戒再作了修訂。所以,這條戒是前述三次因緣累積起來的,而且這條戒禁制的對象不僅只有人,亦包括畜生,這是比丘(尼)最重的戒。
☉具四緣成犯
構成波羅夷罪,要具備四緣:
(一)正境:真正的境,或名處所(女三處),女眾與人行淫的三處就是口腔、陰道或大便處。
(二)興染心:有染污心。
(三)起方便:有動作出現。
(四)境合:與男眾的生支接觸,一觸即犯,即使一剎那間都是犯戒。
犯戒有時是被強迫或自找的,或受對方各種語言慫動,如說採(陰)補(陽)、雙修法等,而自願與之行淫的,所以要考慮其動機。又若是被強暴,或國王運用王力促成,一有樂受,也是犯戒,並且不論男根、女根是否有衣、保險套或其他物隔著,一律都犯淫戒,結波羅夷罪。
☉開緣不犯
在境合的條件中,一觸即犯也有很多情況,像佛世的蓮花色比丘尼長得非常莊嚴,在家就有很多異性追求。出家後,出門時常有人跟著。在她證羅漢果後,有次回到精舍,睡前沒有檢查床下,半夜有人強暴她,事情發生後,她很痛苦地問佛陀,佛陀問:「妳有沒有樂受?」蓮華色答:「就像熱鐵灼身,那有什麼快樂可言?」佛陀說:「不犯。」
有戒子問:「如果比丘尼被強暴了,還可不可以作比丘尼?」被強暴是很悲慘的事,是否仍為比丘尼,要看當時的心境,如果是半推半就心有樂受,就不能作比丘尼。一個人有沒有作比丘尼的誠意,端看她有沒有樂受,如何不在這種情況下失去正念呢?很多大德教導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就要拒絕且深惡痛悔,甚至以自咬唇舌的苦來轉移注意力,由內心深處厭惡淫欲,但儘管厭惡,若剎那受樂仍犯,犯了仍不是比丘尼,縱使犯了能虔誠悔過求依止僧團,也只能是「與學波羅夷」。
所以,戒律除了考慮當時的情境以外,還要考慮動機、心境。有人說聲聞戒只是講身、口的問題,其實不是的,尤其是根本大戒,事件發生當時的動機與心念幾乎就是犯與不犯的分野。
這條戒開緣不犯的理由有以下四點:
(一)不受樂。
(二)睡眠無所覺知:有人昏睡如死,渾然不知淫欲事,內心沒有淫欲的感覺。
(三)最初未制戒:像須提那子與出家前的妻子行淫,這件事發生在未制戒以前,所以不算犯戒,若制戒以後再作就犯。
(四)癡狂心亂:若有精神病患應如何處理,這在殺戒時再詳說。
☉出家後應與俗眷重新界定關係、稱謂
由第一條戒,個人順道提出一個思考的問題。須提那子出家後應如何看待他俗家的配偶呢?出家當比丘、比丘尼,就要稱原來的配偶為「居士」。但對自己的父母、師父的父母或同修的眷屬等該怎麼稱呼呢?有的人稱「師姑婆」、「師媽」、「師公」?這是不正確的,最好都稱「居士」。
若向人介紹自己的父母,就稱「老居士」、「老菩薩」,不要以「師公」、「師媽」稱呼俗家眷屬。有人出家以後認了乾爹、乾媽,他的徒弟學生如何稱呼師父的乾爹、乾媽和與他們有關的眷屬呢?應該都稱「居士」,最好介紹出家的女眾法師為「比丘尼」、「法師」或「師父」。若介紹自己的師父,則不妨說家師或某某法師,或以職位介紹說「住持師父」、「當家師父」、「庫頭師父」等等。
如果別人不知如何稱呼法師,你可以自然地示範告訴對方說:「有居士問『師父』:到佛寺如何禮佛?『師父』就告訴他.... 」, 但至少可以介紹自己或他人是「某某師」,不要一直將自他的關係停留在「我女兒的徒弟」或「我太太的徒弟」上!要學著轉化、界定這些關係。在家信眾一旦歸依僧寶,要以法相會,應該用佛門的稱謂,佛陀以法攝僧是建立在以法攝屬的基礎上,而不是以世間血緣、婚姻來建構關係。
如果已婚的人要出家受戒,一定要先辦好離婚手續,否則後面會衍生很多問題。近年曾經有位比丘尼受具足戒後,俗家的配偶來找她處理財產,兩人談得很不愉快,老先生拒絕辦離婚手續,提出:「要財產,請妳履行夫妻關係。」從個人修行來說,淫戒絕不能犯,但在名份與稱謂上存在著世俗的權利義務,如何處理呢?要持戒莊嚴,不能不考慮週遭相關的人事問題,因此已婚的人在出家受戒前,一定先辦好離婚手續。現在是由比丘尼不與男子作染污行說起,引申到比丘尼的稱謂,以及重新建構與世間的人際關係、社會倫理的重要。
[摩觸戒(波羅夷第五)]
「若比丘尼,染污心,共染污心男子,從腋已下,膝已上,身相觸,若捉摩、若牽、若推、若上摩、若下摩,若舉、若下、若捉、若捺,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是身相觸故。」
☉戒文釋義
這條叫摩觸戒,在比丘戒判為僧殘罪,比丘尼制為波羅夷罪。摩觸戒的理由是「身相觸故」;「染污心」是比丘尼與男子彼此情感相繫縛,互通款曲。「共」是兩人彼此都知道了。「從腋已下,膝已上,身相觸」,正是身體最敏感的部位;「若捉摩、若牽、若推、若上摩、若下摩、若舉、若下、若捉、若捺」是兩個人親密的一些動作,如此則「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
☉制戒因緣
犯戒者是偷羅難陀比丘尼,地點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制戒因緣是偷羅難陀比丘尼和大善鹿樂長者相戀,兩人親密地做了前述身相觸的動作。當時,有位看守僧房的沙彌尼發現了,向其他比丘尼提出來,轉向佛陀報告,於是制了這條戒。(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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