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刊 第五十一期 99年6月
《台灣文化事典》原住民類條目商議(下)涂釋仁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博士生參、補正 一、條目歸屬 《事典》的十五大類中,只有原住民類是以種族立類,而一旦進入原住民文化的類項中,勢必仍須再分文學、宗教、美術、音樂等細項,因此有些應屬原住民類的條目,便產生歸類重複、困難等問題。從以下幾種與《事典》有別的分類方式,我們或許可以找到修正之法︰ 一是將屬於原住民的條目,收歸一起,使原住民類自成為完備單元,完全獨立於其他大類之外,一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三〈住民志同冑篇〉例(註37)。這樣的方式雖與《事典》類似,但條目歸類更嚴格。 二是採用四分法,分︰原住民文化(含史前)、漢民族文化(含明、清與當代國府)、西洋外族與殖民文化(含荷蘭、西班牙與當代歐美)、日據時期文化(註38)。以這四種文化作為大類,以下各自分列教育、宗教、文學、美術、音樂等為二級架構。 三是在各類項下的二級架構中,列入原住民類。如︰
一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建置之《臺灣大百科全書》網站架構(註39)。以「原住民文學」類為例,其下的三、四級架構與條目為︰ 〔原住民文學〕 〔總論〕 原住民族文學總論 〔南島語系〕 南島語系 〔原住民書寫系統〕 原住民書寫系統 〔原住民神話〕 原住民神話 創世神話 起源神話 災變神話 矮人祭神話 〔原住民歌謠〕 原住民歌謠 〔原住民文學類型〕 〔平埔文學〕 平埔文學 〔巫咒文學〕 巫咒文學 〔貴族文學〕 貴族文學 〔祭儀文學〕 祭儀文學 〔原住民漢語文學〕 原住民漢語文學 拓拔斯.塔瑪匹瑪 馬列亞佛斯.莫那能 夏曼.藍波安 瓦歷斯.諾幹 利格拉樂.阿 霍斯陸曼.伐伐 〔原住民雜誌〕 《山海文化雙月刊》 這樣歸類的優點是︰既可以保持知識的完整體系,使檢索者方便在相應的大類中尋找相關的資料,又可以免除同一條目分屬兩類的歸類困難。例如前述《事典》將「牡丹社事件」歸入「1895年以前歷史類」,而不歸入「原住民類」,必然產生某些困擾。而在《臺灣大百科全書》中則被歸為「歷史類」的「清領時期」項下,其架構為︰ 〔史前時期〕 〔臺灣早期歷史〕 〔荷西時期〕 〔鄭氏時期〕 〔清領時期〕 〔政治.外交〕 〔列強侵擾臺灣事件〕 牡丹社事件 〔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時期〕 不但層次分明,而且歸類明確。又如「理番、生番、熟番、通事、頭目、隘勇、土牛、大甲西社事件、大嵙崁之役、呂家望事件、番秀才」,這些與原住民相關的條目,被歸為「清領時期」項下的「政治.內政」中的「理番」類。但是缺點為需要遷就原有的一級架構,如原住民的分族、源流,將無法獨立成類,只好併入「民族學」類;而有些類別則沒有關於原住民的內容,如《臺灣大百科全書》中的「戲劇」、「電影」。克服這個缺點的辦法,就是並陳不同的《事典》分類索引︰一種仿《臺灣大百科全書》的架構,將「原住民」的內容打散在各大類中;一種則是將「原住民」的內容集中為一大類。 二、架構安排 《台灣文化事典》以「文化」為名,除原住民、歷史、地理外,開列了︰語言、宗教、教育學術、文學、美術、工藝建築、音樂、電影、戲劇、媒體共十大類與文化相關的事物。但一如前述,在語言、宗教、文學、美術、工藝建築、音樂,以上這幾類皆沒有與「原住民」相關的條目。另外《事典》所開列的類別是否能周全的涵蓋文化事物,則是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因此在試擬「原住民文化類」的條目時,應先確定其次級架構。 以下臚列討論原住民文化的幾種內容分類︰
試整合以上內容,可得以下的架構︰ 〔史前文化〕 〔文化〕 〔遺址〕 〔源流與歷史〕 〔族群與分布〕 〔文獻記載〕 〔語言與文字〕 〔南島語系〕 〔原住民書寫系統〕 〔生產與生活〕 〔狩獵〕 〔農耕〕 〔漁撈〕 〔飲食〕 〔服飾〕 〔身體毀飾〕 〔居住建築〕 〔娛樂〕 〔商業貿易〕 〔交通通訊〕 〔社會制度與政治〕 〔婚姻家庭〕 〔部落組織〕 〔特殊團體〕 〔氏族制度〕 〔長老制度〕 〔母系社會〕 〔獵首習俗〕 〔政治組織〕 〔政治運動〕 〔思想與教育〕 〔教育〕 〔體育〕 〔倫理道德〕 〔信仰與祭儀〕 〔巫術占卜〕 〔播種祭〕 〔收穫祭〕 〔祖靈祭〕 〔狩獵祭〕 〔海河祭〕 〔各族特殊祭禮〕 〔時令節日〕 〔天文曆法〕 〔生命禮俗〕 〔生育命名〕 〔成年禮儀〕 〔婚嫁禮俗〕 〔葬禮喪俗〕 〔工藝技術〕 〔紡織工藝〕 〔手工編器〕 〔刺繡〕 〔雕塑〕 〔冶金〕 〔陶藝〕 〔文學〕 〔總論〕 〔原住民歌謠〕 〔原住民文學類型〕 〔平埔文學〕 〔巫咒文學〕 〔貴族文學〕 〔祭儀文學〕 〔原住民漢語文學〕 〔原住民雜誌〕 〔舞蹈與戲劇〕 〔舞蹈〕 〔戲劇〕 〔音樂與美術〕 〔器樂〕 〔歌唱〕 〔競技遊戲〕 〔民俗技藝〕 〔圖案〕 〔神話傳說與禁忌〕 〔原住民神話〕 〔傳說〕 〔禁忌〕 〔重要事件與戰爭〕 〔各族重要人物〕 以上只是初步例舉。擬二、三級架構時,不妨先求縝密、完整,這樣可以檢查該類內容是否有所遺漏,之後再依《事典》的規模大小,合併架構類項,以符合《事典》各類項內容的適當篇幅比例為原則。 三、條目內容 以下針對《事典》的分類索引中之「原住民類條目」44條條目,挑選部分值得商榷的內容,論述如下︰ (一)各族總介 《事典》共介紹了布農族、平埔族、卑南族、邵族、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達悟族、鄒族、魯凱族、賽夏族,凡十一族。以下依序簡述其釋文內容要項︰
檢視《事典》對十一族的總介,其最大的問題為︰條目後的概括說明,寫法不統一。其實十一個條目中,有十條都是由同一位作者所撰寫,但卻出現不一致的情形,這應是撰寫凡例不嚴謹之故。細檢《事典》的凡例,並無分門別類的對著作、刊物、事件、族群、團體、地點、現象各列撰寫體例──包括概括說明與條目釋文要項、項目次序。僅有籠統的一條「撰寫條目參考要點」對此有所規範︰「條目得先以一句話,作概括式的說明。如『○○○(人),畫家。』」(註45)顯然概括語應先作條目屬性的判別,但撰寫者卻於其中別出心裁,對不同條目的概括說明各有側重,如︰「布農族︰族名Bunun,為『人』之意」、「鄒族︰族名Tsou,是『人類』的意思」,這是以族名由來作為概括語;「邵族︰台灣最袖珍的族群」、「阿美族︰台灣原住民中第一大族」、「泰雅族︰為台灣原住民中第二大族」、「排灣族︰台灣原住民中第三大族群」,這是以族群大小作為概括語;「賽夏族︰以矮靈祭及特殊姓氏作為民族認同的族群」,這是以祭儀特色作為概括語;「平埔族︰主要指18世紀前,居住在台灣西半部平原地區及蘭陽平原的原住民族」、「卑南族︰與阿美族同是居住在平地的原住民」、「達悟族︰台灣原住民中唯一的海洋民族」,這是以居住地特色作為概括語。以上述《事典》「撰寫條目參考要點」來衡量十一族的條目概括語,僅有以下這一條是符合的︰「魯凱族︰台灣原住民中之一族」。 《事典》十一族總介的第二個問題是︰各條目釋文多缺少語言文字的介紹。尤其是語言的部分──掌握一個語族的各種語言和方言的地理分布狀況,以及該語族內部的關係,也就是其正確分支和分類,對了解原住民族的遷移與分布,是重要的基礎學理知識(註46)。加上臺灣原住民的分族,在晚近越趨複雜,最早由內政部於1954年3月14日核定公告原住民九族;後來在2001年9月22日,邵族脫離鄒族成為第十族;2002年12月25日,噶瑪蘭族脫離阿美族成為第十一族;2004年1月14日,太魯閣族脫離泰雅族成為第十二族;2007年1月17日,撒奇萊雅族脫離阿美族成為第十三族;2008年4月23日,賽德克族脫離泰雅族成為第十四族。在這些正名運動的背後,固有族群認同與文化差異的問題存在,但語言的差異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對各民族的說明,分析其語言文字特色是緊接在種族之後的重要項目,但《事典》卻付之闕如。以下為《中國大百科全書:民族》的一個條目釋文首段︰
對一個民族的介紹,首先是屬性判別,接著是人口與分布地理,然後是種族類別,繼而是語言與文字。檢查《中國大百科全書:民族》對各族的總介紹,都能依循此一條例。此可以作為《事典》的編寫參考。 (二)原住民音樂 《事典》頁596(「分類索引」誤植為頁595),773條為「原住民音樂」,其內容如下︰
文分三段,首段一開始即陳述關於「原住民音樂」的研究學者與成果,而非就「原住民音樂」的內容總論其概要,此與一般辭書與《事典》的寫作體例不合,也與同一作者所撰之其他條目內容形式不合(註48)。次段概述臺灣原住民的分布與族群,此段內容實與條頭關涉不大,可以刪汰。末段乃與「原住民音樂」之實質內容相關者,可以細究其問題︰首先,就「此外器樂有口簧琴、弓琴,前者分布較廣,阿美族、泰雅族等皆有之,它在社會生活中並有交際擇友的作用」這些文字而言,並無法概述原住民的器樂,又與同一作者所撰的「原住民樂器」條目內容重複,故可以刪減。再者,先言「以功能言之,原住民族的音樂可分為儀式性音樂、民俗性音樂」,明白只說是兩種,卻在其後又說「此外,並有專為文娛生活的曲目,如阿美族的〈飲酒歌〉、〈老人嬉遊歌〉」,所謂「文娛生活」當然也是功能,故顯然應是三種,這是敘述上的前後矛盾。最後,文中對於「原住民音樂」的內容敘述,多集中於其功能作用,故多言祭典,而不及於形式曲調,如此恐無法提供使用者完整的資訊。 曾金壽的〈台灣原住民音樂文化的觀察與思考〉一文,可以為此一條目提供很好的補充材料,以下為其大要︰台灣原住民音樂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歌謠、歌舞,次之是器樂。就歌謠而言,內容涉及狩獵、戰爭、農耕、魚撈、婚喪嫁娶、祈禱、祭祀等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約略而言可概括為︰祭典歌曲類、傳說類、工作類、生活感情類四種,而在各類之下,可以列出不同內容的項目。還有一種分類法,就是從文化人類學的立場將民歌視為是人類生存的過程,是必須與內外界溝通的行為,這一分類有三大類,也就是三大關係,即人與自然關係為內容的歌曲,如農耕歌、狩獵歌、捕魚歌等;人與超自然為內容的歌曲,如驅魔歌、祈願歌等;人與人之間關係為內容的歌曲,如戀愛歌、歡樂歌、婚禮歌等。台灣原住民善於歌唱,其歌曲多而且演唱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有獨唱、對唱、合唱,有單音唱法、也有複音唱法。單音唱法即單旋律歌唱,是最常見的一種唱法,其曲調唱法往往只有幾個音,由獨唱或齊唱表現出來,內容有情歌、獵歌、童謠等。比較著名的歌曲如泰雅族的「織布歌」,由四個音組成(re、mi、so、la),曲調純樸,內容卻道出了泰雅族織布文化的特色。複音唱法使用比較多的是布農族、賽德克族、排灣族、阿美族。許常惠教授曾對原住民的複音唱法有如下的分類︰1. 複音歌唱:(1) 五度或四度平行唱法(布農、賽夏等族);(2) 頑固低音唱法(排灣、魯凱、阿美等族);(3) 輪唱法(泰雅族);(4) 自由對位唱法(阿美族)。2. 和聲唱法:(5) 自然和弦或泛音唱法(布農族);(6) 諧和和弦唱法(布農、鄒族等)。3. 異音唱法:(7) 異音唱法(達悟、排灣、魯凱等族)(註49)。 以上所摘錄者,為音樂當中關於「歌謠」的內容,知識性較強,涵蓋較完整,分類也較清楚,與《事典》內容相較,當能更清楚的呈現《事典》應補正之處。以下再摘錄關於原住民音樂特點的介紹︰
所述涉及原住民音樂的總體特色與各族差異,當《事典》並無各族音樂的相關條目時,以上的敘述方式,應是在總論「原住民音樂」可以採行的方式。 (三)原住民樂器 前已述及,《事典》「原住民樂器」條目的釋文內容,其缺點在以五分之四的篇幅敘述「口簧琴」,形成名實不符的結果。檢查其他條目與釋文內容可以發現,「原住民樂器」實不宜作為與「原住民樂杵」、「鼻笛」並列的條目,應是一個二級架構之名,然後其下分列各類樂器以為條目。 檢視《事典》在「原住民樂器」條目中對「口簧琴」的敘述,雖有尺寸、形制之內容,但缺乏文獻引述、吹奏方式、聲音特質、使用族群的介紹,其說明並不完整。以下檢附關於口簧琴、弓琴的資料以為比對︰
以上的敘述詳實豐富,與《事典》內容相較,更易讓讀者獲得完整的概念。而且加上附有簡圖,可使物象形狀清楚呈現。全書皆不附圖的《事典》,在說明物體形象方面有其根本的困難,我們可以這樣說,一本不附圖錄的百科全書其實是不完整的。 (四)原住民建築與原住民工藝 《事典》中對原住民建築的介紹,分為︰布農族、平埔族、卑南族、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達悟族、鄒族、魯凱族、賽夏族,凡十個條目;而原住民工藝類條目則合木雕、占卜箱、祖靈柱、陶器、編織、番布六個小項為一條釋文。前者過於繁細,後者則過於粗略。 檢視原住民各族建築條目的釋文後可以發現,撰寫者大致上依照一定的架構編寫釋文,以「布農族建築」為例,其內容標題有︰「社會及家庭組織概況、聚落分布、聚落形式、建築類型、建築配置、建築形式、室內空間特徵、建築構造及材料」(頁287),其他各族大致與此相彷彿。只是這樣的釋文內容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是某些內容相似,實無分別敘述的必要。例如──
這些釋文內容縱使有些微出入,對使用者而言也沒有辨別的需要,分開敘述只是疊床架屋,浪費篇幅。 第二個問題是︰特殊名詞的解說,無法照應全部條目。例如在「卑南族建築」的釋文中有「少年會所為干欄式,其餘者多為地面建築」的敘述,或問何謂「干欄」?撰寫者將此名詞之說明置於依頁碼順序,最先出現「干欄」一詞的「平埔族建築」條目釋文中︰「所謂干欄式建築,即是以柱子將屋身抬高,使其地板與地面之間留有空隙。」使用者倘若沒有依序閱覽所有的原住民建築類條目,便無法即時獲得解答。如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在每個出現「干欄」的條目釋文都加上解釋,則又太累贅,除非使用「內容索引」(註52)的方式來處理,然而這樣全書便必須大幅增加檢索條目。 最適當的解決問題方法是︰將本來分為十條的條目,合為「原住民建築」一條,依原來的小項架構,通論各族的建築與居住情形。 至於原住民工藝部分,因實際的品項頗多,而同一類器物,不同族群亦各有其特色,《事典》卻將其併為一條條目,不無掛一漏萬之虞。加上敘述文字過少,知識含量遂顯得嚴重不足,以「原住民工藝」釋文中的「編容器」為例︰
寥寥78字,即欲交代此一重要器物之種種,實無可能。陳奇祿〈臺灣高山族的編器〉一文謂︰「只有編器一項,不但各族均有,而且小者供作炊具食器,大者用以貯藏運搬,應用之廣泛與普遍,實遠超過陶壺、木器諸項之上。」其所討論者,包括「編法、形制、周圍地區(東南亞)同一器物的比較、分布情形與文化關聯」(註53)。以此來檢視《事典》所述,僅有不太完整的「形制」說明而已,其他皆無,這可說是很大的缺點。因此裨補闕漏的首要,就是將「原住民工藝」中各小項拆開,獨立為條目,如此釋文方有得以充實,進而臻於嘉善的可能。 肆、結語 本文從檢討《事典》「原住民類」條目名稱的擬定入手,及於分類索引的編排與架構層次問題。接著對條目歸屬分類、架構安排擬設、條目內容修正,逐一討論。綜合而言,所有的檢討與修正,都在思考以下的問題︰一是名稱的擬定,二是分類的依據,三是層次的安排,四是內容的完整。就條目名稱而言,既需要統一形式,也要符合使用者的檢索邏輯;條目分類歸屬則要避免自相矛盾,又要能適應架構安排;類別的張設和層次的安排,則要能客觀照應學科知識的各個層面;至於條目的釋文內容,必須體例統一、正確、詳盡、簡要。 在各章節中所提出的問題與質疑,其實是有普遍性的,《台灣文化事典》的其他類別,在條目與架構上,也存在與「原住民類」相似的問題。同樣的,其他的百科全書在架構安排與層次、條目名稱與內容,也或多或少存在著與《台灣文化事典》相同的問題。工具書唯有透過使用者的詳細檢討,方能使工具書在下一版更趨完善,所謂辭典出版之時,即是修訂工作的開始,期盼本文的討論與彙整之意見,能對《台灣文化事典》未來的修訂,有些許的用處。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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