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刊 第五十期 98年12月
《台灣文化事典》原住民類條目商議(上)涂釋仁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博士生【摘要】本文實質上是對《台灣文化事典》的深入書評。此書號稱為臺灣數百年來第一本百科全書,因其篇幅鉅大,故先取該書十五大類中的原住民類條目,予以檢討。 文中分從︰條目名稱、條目編排、架構層次、條目歸屬、架構安排、條目內容六個方面,討論該書原住民類條目與釋文的「名稱擬定、分類依據、層次安排、知識內容」諸問題。而雖只是以原住民類為對象,但所歸納之結論是具有普遍性的,能用以檢視該書的其他類別條目。一部百科全書若能像這樣經過眾人仔細的討論與檢驗,每個部分的文字都被檢視過,它的修訂版才會更為精彩。 關鍵詞:關鍵詞:百科全書;台灣文化事典;原住民 壹、前言 《台灣文化事典》(以下簡稱《事典》)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文教育研究中心所編纂的工具書,其成書始由臺師大人文教育中心主任莊萬壽先生提出構想、擬定計畫,其後在繼任者溫振華與林礽乾兩位先生的努力下,終於克盡全功,於2004年12月順利出版。是「台灣數百年有文字以來的第一本百科全書」(註1)。 關於本書的屬性,撮錄其〈序〉與〈編後語〉,出現以下二說︰其一是辭典、字典(註2);其二是百科全書。由於主張後者的,除黃光彩校長外(註3),包括擬定計畫的莊萬壽先生,明言︰「我擬定《事典》的定位特色有四︰1以台灣為主體的綜合性百科全書。2具有學術基礎的通俗化工具書。3具有引導認識及研究台灣文化的入門書。4具有知識性、資料性、活潑性、可讀性的小百科。」(註4)以及最後總其事的林礽乾先生亦謂︰「本《事典》是以台灣為主體的綜合性百科全書。」(註5)那麼我們應可以確定︰本書是以「百科全書」的標準來編寫的。 因為具有百科全書的性質,所以其編寫之始,即先分類,然後再依類別請人撰寫條目。所分類別計十五類︰1895年以前歷史、日治時期歷史、戰後歷史、地理、原住民、語言、宗教、教育學術、文學、美術、工藝建築、音樂、電影、戲劇、媒體。完稿時的總負責人林礽乾先生於〈編後語〉中說︰「本《事典》分類索引的編製,係就上列分類,並依各類詞條的筆畫順序排列。為方便詞目尋檢,正文1399條後來採用詞目首字的筆順排列,讀者依筆畫可以快速檢得任何想查閱的詞條,然分類索引仍具有相當的價值,它極便讀者就各類科系統的來認識台灣文化,亦可作為台灣人文學術研究參考之用。」(註6)準此,有幾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產生︰第一個是關於條目的擬定是否便於檢索使用,第二個是分類目次的編排是否恰當,第三個是條目是否大致完整的涵蓋整個學科現貌。本文以上述十五個類別中的「原住民」類為例,來檢視《事典》是否合宜的處理了這三個問題。而這三個問題其實與全書的體例架構,是息息相關的。 貳、檢討 一、條目名稱 以下擬就《事典》的分類目次中之「原住民類條目」44條條目,提出有問題者予以分析。
首先,據《事典》釋文敘述,因「口簧琴」為流傳於原住民社會的吹類樂器,故獨立為條目,而其釋文則見於頁597,編號777的「原住民樂器」條︰ 原住民音樂以歌樂為主,而在過去的歷史時期中,也曾經有若干器樂,曾出現過的樂器計有口簧琴、弓琴、鼻笛,縱笛、橫笛,以及節奏性樂器如鈴、鼓等。其中以口簧琴的分部(筆者按︰應作「分布」)最廣,多數的族群皆曾有此件樂器,此一樂器的形制︰尺寸約為10公分×4公分的竹片,中央挖一約為4公分×0.5公分的溝隙,以承置小簧片,其上所安置的簧片,隨著民族以及部落而異,計有一簧、二簧、至六簧。口簧琴在原住民社會中除了做為休閒娛樂之用,並具有社交的功能,年輕男子可藉著演奏此器,以向女子表示追求之意。 由於口簧琴具有娛樂性與社會功能,原住民認為有續存該項樂器的必要,在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支助下,曾經有過泰雅族的口簧琴傳習計劃;從事該項技藝保存的單位有花蓮縣玉山神學院、以及原住民音樂文化基金會。此外,排灣族的口笛與鼻笛,也曾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委託屏東縣文化局進行過傳藝計畫。 【參考文獻】
只是檢算之後發現,全文374字,有302字(比例80%)都是在介紹「口簧琴」,對於「樂器」僅列出七種樂器名即告終,這是本末倒置、反客為主之誤。就現存內容而言,「原住民樂器」條應重撰內容,將原有釋文移至「口簧琴」條下。其次,就口簧琴、鼻笛、樂杵這三種獨立成目的樂器來看,同樣都屬於原住民的特殊樂器,「樂杵」之上加了「原住民」字樣,但「口簧琴」與「鼻笛」則無,這樣的條目名稱是自亂體制,將使讀者使用書前的筆畫索引檢索資料時,無規則可循。 再者,關於「鼻笛」的名稱,郁永河在《裨海紀遊》:「婚姻無媒妁,女已長,父母使居別室中,少年求偶者皆來,吹鼻簫,彈口琴,得女子和之,即入與亂,亂畢自去;久之,女擇所愛者乃與挽手。挽手者,以明私許之意也。」(註7)其〈土番竹枝詞〉也說:「女兒纔到破瓜時,阿母忙為構室居;吹得鼻簫能合調,任教自擇可人兒。」(註8)則只見「鼻簫」之名。而於康熙年間由周鍾瑄主修的《諸羅縣志》,於卷八〈風俗志〉謂「番俗」︰「截竹竅孔如簫,長者可二尺;通小孔於竹節之首,按於鼻橫吹之,曰『鼻簫』。可配絃索,音節頗似而不揚,當為簫之別調。」(註9)另外清代黃叔璥的《臺海使槎錄》中說:「鼻簫長可兩尺,亦有長三尺者,截竹竅四孔,通小孔於竹節之首,用鼻橫吹之;或如簫直吹,名獨薩里。」(註10)皆言「簫」不言「笛」,則「鼻簫」一名,亦應與「鼻笛」同列為檢索條目。這種樂器的吹奏方式如附圖,乃以鼻就管直吹,故名之為「簫」是合宜的。
至於「口簧琴」的檢索條目,之前郁永河在《裨海紀遊》中但言「口琴」,黃叔璥《臺海使槎錄》之「南路鳳山番一」有如下記載:「不擇婚,不倩媒妁,女及笄構屋獨居,番童有意者彈嘴琴逗之。」(註14)有「嘴琴」一名。日據時期,由「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撰的《番族調查報告書》,在「大么族(泰雅族)前篇」第一卷第十章〈歌謠跳躍附樂器〉亦有「嘴琴」一類(註15)。日人鈴木作太郎《台灣蕃族の研究》則謂:「嘴琴(口琴)︰很久以前就廣泛被使用,這是未開化民族分布最廣泛的樂器,稱之為猶太琴,我國的愛奴族也有使用。其製造方法各族大概相同,長約三吋寬約四分,削薄竹子內側肉,在中間挖出約寬二分長二寸細長的孔。在其右端植入貼緊的黃銅長瓣,竹片的兩端繫上細繩。演奏時用左手將凸面貼著嘴巴,當右手輕輕拉著細繩的話會響出乒乒的聲音,就好像是琵琶發出的聲音,拉著細繩配合呼吸的情況所發出的音律,是可以交談的話語和成為歌謠的旋律。青年男女依照這樣的方式說相思之情,在其他的蠻族風俗裏也同樣看得到,而且在跳舞的時候也能配合著蕃謠。簧瓣有竹和金屬,一般是單簧,在太魯閣、木瓜其他東部諸蕃有使用複簧。」(註16)故知是因口琴中有簧片,而稱「口簧琴」,因此《事典》不應只列「口簧琴」為檢索條目,「嘴琴」與「口琴」亦應一併列入。 (二)「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黃叔璥〈番俗六考〉」 首先,遍檢全書,只有這兩條是以「人名」加「書目或篇目名」成為條目的。這兩則被放在原住民類,是因為著作的緣故,如今在其前加上作者名,不但違例,也會使讀者誤會其身分,因此人名與書目名應各自成為獨立的條目。其次,所謂〈番俗六考〉為黃叔璥《臺海使槎錄》一書中的卷五至卷七,書中卷八另有〈番俗雜記〉。由於《臺海使槎錄》乃黃叔璥的名作,因此應以書名立目作整體介紹,而後再以卷名立目(註17),用參見的方式交代內容所在位置即可。最後,如若因為六十七與黃叔璥的著作,與原住民關係密切,必須以「人名」加「書目或篇目名」作為條目,那麼以時代而言,「《臺海使槎錄》似是最早引用《裨海紀遊》的書」(註18),對於同樣記有原住民生活的《裨海紀遊》,雖然時代更早、重要性亦相當,《事典》卻不以「郁永河《裨海紀遊》」作為條目,只列「郁永河」一條,這是體例架構的原則混淆不清。另外,在郁永河來臺的康熙三十六年(1677),與黃叔璥來臺的康熙六十一年(1722),兩者之間尚有一重要人物孫元衡,於康熙四十四年(1685)來臺任海防同知,著有《赤嵌集》,是清朝第一部以臺灣為主題,大量創作的詩集。其中記載的臺灣殊方異俗,保存了相當豐富的風土資料,在〈裸人叢笑篇〉中,以十五首連章雜言古體詩,刻畫清初原住民全面的生活狀況(註19)。這樣的一位人物與其著作,《事典》卻完全不收,實為遺憾。 (三)「祈禱小米豐收歌」、「鄒族瑪亞士比(Mayasvi)祭歌」 「祈禱小米豐收歌」是布農族的祭歌,也就是讓世人驚艷的八部合音,布農族語為「Pasibutbut」,又叫「Pasihaimut」(註20),《事典》對於這一條目並沒有冠上族名,也無標注拼音。至於加上族名又加上拼音的「鄒族瑪亞士比(Mayasvi)祭歌」,卻無意譯,翻檢《事典》的釋文,也不見此一拼音語彙的清楚意思。同樣都是祭歌,《事典》擬的這兩條條目名稱,其組成元素卻完全不同,這是體例的不一。其實Mayasvi雖有多種說法,但大致上可用中文譯出︰「衛惠林氏稱Mayasvi為『粟儀式歌曲』或『粟儀式歌曲舞』,tu'e則稱為『敵首儀式歌曲』,有人視之為『輪舞』的代名詞、有人以『戰祭』(war ritual)稱之,有人則認為由語源分析,可能借自位於達邦西南布農一支族takobuanu的語彙,指的是『人頭祭之歌』。日人馬淵東一在1973年的一篇文章便直接稱之為『首祭』。」(註21)雖然名稱紛紜,但近來已趨統一,邵碩芳在〈獵首、儀式與族群關係:以阿里山鄒族mayasvi為例〉一文中說︰「受到日治時期留下來的文獻的影響,光復後mayasvi仍被視為與粟作儀式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並且因為這個儀式具有聚集全部落族人共同參與的特色,較真正的小米收穫儀式更能顯出一股歡欣、同樂之氣氛,因此被冠上年祭、或是豐年祭之稱。然而就儀式本質而言,這個名稱卻比道路祭或敵首祭更不恰當。從杜而未、蔡榮欽等人開始,至今日阿里山鄉鄉公所等公家單位的官方宣傳品,使用戰祭一詞作為mayasvi的中文正式名稱。」(註22)既然目前已有官方的中文正式的意譯名,那麼《事典》中的「鄒族瑪亞士比(Mayasvi)祭歌」詞條,就不宜用音譯,況且音譯之名也尚未統一,例如有人便譯作「麥亞士比」(註23),使用尚未統一的中文音譯作詞條名,會增加使用者檢索的困難。
因為豐年祭不止阿美族有,如邵族的豐年祭(mulalu malhaqitan亦稱lusan)也非常盛大,其祭儀時間長達一月者,邵族人稱「大過年」,達三天者則稱「小過年」(註24)。另外或有內容類似而名稱不同者,如卑南族有屬於全部落參與的海祭(又稱收穫祭,murariaban)(註25)。但因其他族的豐年祭都不如阿美族來得有名,故此一條目標明是阿美族的祭典,有其必要。只是此處條目名稱體例又獨樹一格,以括弧再列一名稱,本不妥當。在《事典》中見到的這種形式條目,括弧中詞彙多作同義詞用,其實應另立條目,如「生番(野番)」之類。上述的「豐年祭(阿美族)」,括弧中的「阿美族」卻是表領屬、性質、數量,這一類修飾意義的定語。與此相似的,在《事典》中還有「同知(清代)」也是這樣的用法。為求體例統一,應去除括弧與定語,直接標明參見何處,而於釋文中有所說明即可。 二、條目編排 《事典》的條目係按照筆畫順序排序,故書前有〈筆畫索引〉作為主要檢索之用。但無可避免的,筆畫編排法會有這樣的缺點︰絕大多數條目的首字集中在四畫至十二畫之間,首字筆畫相同的條目過多,查檢不易;成對的、成套的、相關的條目基本上分散在各處,不便於參閱(註26)。於是在書後另編有〈分類索引〉,其用處一如本文前言中引用林礽乾先生之言︰「它極便讀者就各類科系統的來認識台灣文化,亦可作為台灣人文學術研究參考之用。」除此之外,其實「還可以讓讀者了解本辭典知識體系的結構」(註27)。以下將從《事典》「原住民類」與「1895年以前歷史類」,這兩種〈分類索引〉,來檢視其編排架構。 《事典》將臺灣史前文化與清政府時期的人事,都歸入「1895年以前歷史類」,這在與原住民相關條目的歸類上,就會產生問題。像史前文化與原住民祖先是關係密切的,如「卑南文化」,據研究︰後來有兩個演化方向,一是往山區移民,後來可能成為排灣族或排灣群(包括排灣族、卑南族、魯凱族)的祖先的一部分;一是留在原來的平原及海岸臺地,這些族群逐漸演變成阿美族祖先的靜浦文化(註28)。那麼《事典》不將「卑南文化」歸入原住民類,就大有問題。除「卑南文化」外,還有︰十三行文化、大坌坑文化、大湖文化、牛稠子文化、牛罵頭文化、芝山岩文化、長濱文化、番仔園文化、圓山文化、蔦松文化、靜浦文化、營埔文化、麒麟文化,這些條目都不應獨立於原住民類之外。 其次在清政府時期,一些政策、地名、人名與稱呼,也與原住民有關,如︰土目、土官、化番(歸化番)、生番(野番)、社棍、社餉、阿穆、流番、番割、開山撫番、潘敦仔、熟番(土番)、噶瑪蘭。只因可能名稱始於1895年之前,就不歸入原住民類,這將與大部分《事典》使用者的認知相違背。尤其像「噶瑪蘭」,是地名也是原住民族名,釋文寫得很清楚,卻不收入「原住民類」,實為不可理解。至於《事典》把「土番社學」歸入「教育學術類」,把原住民語總稱的「台灣南島語」歸入「語言類」,把原住民風俗圖的「《番社采風圖》」歸入「美術類」,而在「原住民類」中皆不見其條目,這是不恰當的。其中尤以「《番社采風圖》」條目問題最大,在「原住民類」中收有「六十七《番社采風圖考》」,這是乾隆時的巡臺御使,滿人名為「六十七」者所作的文字(註29),而他命人所繪的《番社采風圖》,卻被《事典》另置於「美術類」,一事兩收,兩邊的條目釋文都很長,一邊以「六」字開頭,一邊以「番」字開頭,使用者要能不搞混也很難。又如在本文「條目名稱」小節中所談到的郁永河《裨海紀遊》,《事典》將「郁永河」歸在「文學類」,其與「沈光文」成為「文學類」中唯二的「1895年以前歷史」人物。何以「沈光文」很突兀的出現在「文學類」,而非屬「1895年以前歷史類」,此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故先置而不論。《事典》謂《裨海紀遊》為「台灣文學史上第一部遊記文學」(註30),可能基於此種原因,所以將「郁永河」歸屬「文學類」。然而前已論及,《裨海紀遊》亦與原住民相關,尤其當中的24首〈土番竹枝詞〉,是了解彼時原住民風俗的寶貴資料,所以「郁永河」條目只見於《事典》的「文學類」,這在歸類上就有不周延的問題。 還有以原住民為主角的事件或團體,如臺灣中部地方土著聯合抗官的「大甲西社事件」、中北部道卡斯族吞宵社人殺清政府通事的「吞霄事件」、日本藉口琉球藩民在臺灣被害而出兵臺灣的「牡丹社事件」、美商船觸礁為恆春原住民所殺害的「羅發號事件」,這些被歸入「1895年以前歷史類」。泰雅族人反抗日人的「霧社事件」、原住民被徵調去參加太平洋戰爭的「高砂義勇隊」,這些被歸入「日治時期歷史類」。以上的條目都應在「原住民類」可以被尋檢到。最後要提的是,收在《事典》「戰後歷史類」的「紅葉少棒隊」,那是原住民光榮的一頁歷史,實在不能不在「原住民類」中留下條目。 凡以分類為原則所編的目次表(按︰《事典》中稱「分類索引」),都會存在著「同類條目歸入不同類」的問題。解決的辦法就是︰條目列入某一類,作全面解釋,而在其他有關的類中僅列條目,沒有釋文,注明「見本書某某類」,如能注明頁碼更佳(註31)。最後要說的是,從《事典》的〈分類索引〉,我們其實可以看到編纂者著手之初的架構擬定情形,分類目次的問題越多,則其架構就越有問題。 三、架構層次 什麼是百科全書的架構?如果要下一個嚴謹的定義,那就是︰以科學的知識分類為基礎,根據百科全書基本性質的要求,把人類知識組織成便於讀者快速尋檢,並表現知識內在聯繫的系統(註32)。而這個架構須在撰寫條目內容之前編訂,之後便不可更動,否則即成為「浮動架構」,此為編寫百科全書的大忌(註33)。 《事典》的〈編後語〉言︰全書的編纂,先是就臺灣文化的內涵,初分為十類,最後依實際交稿的條數,並就詞條內容屬性,重新調整為十五類(註34)。前後比較,其不同如下︰
定稿後消失的有︰產業、考古與文化遺址、民俗、國家古蹟、舞蹈、攝影。增加的有︰語言。所消失的部分都很重要,百科全書應該求齊、求全的標準,在此被大打折扣,成了殘缺的文化,這是編寫者容許「浮動架構」存在之害。而《事典》原來所設計的分類也有問題,所列三大「歷史類」中,內容十分龐雜,兼收並蓄,實與「其他類」無異,而這其他類共佔482條,為全書1399條的三分之一,可說是失當的歸類。 再者,將《事典》的「原住民類條目」,按類別予以整理如下(加「」者為《事典》之條目名,(其他)為筆者暫用之分類名)︰
《事典》原本之條目分類只有第一級,將其歸類為兩級結構後,可以發現條目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各族族名作為條目之首;二是以「原住民」冠於條目之首,其下只有工藝與音樂兩大項。細思這樣的架構,有如下的問題︰ 首先,初版在2004年12月的《事典》,竟於「原住民類條目」中缺「噶瑪蘭族」。噶瑪蘭族是於2002年12月25日,由政府公告成為臺灣原住民的第十一族,整個族群正名運動長達十五年(註35),況且正名成功是在《事典》出版之前兩年,然書中不但僅將「噶瑪蘭族」與「噶瑪蘭廳」合為「噶瑪蘭」一個條目,而且在釋文中沒有明確提及噶瑪蘭族已經獨立成族。另外在「噶瑪蘭」此一條目之後又緊接著「噶瑪蘭廳」的條目,一事卻有二條釋文,明顯的分列條目不當。至於邵族只有一條條目,完全沒有相關條目;太魯閣族則依附於泰雅族的條目中,並沒有分配到足夠的釋文。顯然這兩族並未能得到《事典》編撰者平等的重視。 其次,細檢以各族族名作為條目之首,或將之歸屬於族名項下者,有建築、歌曲和祭典三項;而以「原住民」冠於條目之首的,其下有工藝、保留地與音樂三項。《事典》的主事者當是認為建築、歌曲與祭典比較重要、複雜,必須各以族名分列成不同的條目,而像工藝與音樂,只能總和成像「原住民木雕」這樣的條目,不必分從各族列條目。只是這樣的判別,標準何在呢?使用者如何知道呢?另外邵族與太魯閣族沒有相關的「建築」條目,平埔族、邵族、泰雅族、太魯閣族、排灣族、魯凱族沒有相關的「祭典」條目,至於「歌曲」或「祭歌」只有布農族、阿美族、達悟族、鄒族有,其他族皆無。可能《事典》編撰者不是從重要性與必要性去開列條目,而是就所回收的稿件內容去安放條目,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註36)。 最後,依《事典》所分之十五大類來看,可以作為「文化」之次級類別的有︰教育學術、地理、宗教、文學、美術、音樂、工藝建築、戲劇、電影、媒體、語言,共十一類。然而整部《事典》竟然沒有關於「原住民文學」的條目與敘述,而且在美術、音樂、戲劇、電影、媒體這幾類中,亦無與原住民有關者。就原住民文化是組構臺灣文化的重要基礎而言,這部自詡為「以台灣為主體的綜合性百科全書」的《事典》,其條目的擬設與釋文的篇幅,顯然需要做很大的調整。 (下期待續)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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