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刊 第四十六期 96年12月
論文史辭典擬定體例的方法張晏瑞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生【摘要】體例是編者擬定作為編纂辭典時的依據,在辭典編纂前,編纂者依照辭典的主題及編纂目的,針對讀者需求,共同擬定一個統一全書格式和釋文程式,使辭典的內容和形式成為一個整體,並且避免錯誤,確保質量,加快編纂速度的技術手冊,編纂人員都必須依此手冊來編纂辭典。許多人將體例與凡例混為一談,是因為對體例的認識不清。前者是對內的規範,後者是對外的解說,兩者均由編者擬定,只是針對的對象不同,而編寫的方式和內容有所差異。本文從辭書學的角度,對辭典的總體設計加以定義、介紹和分析。 關鍵詞:專科辭典;辭書學;辭典編纂;體例;凡例 一、前言 編纂辭典是一種經驗傳承的工作,在編纂的過程當中,會發現許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與避免,透過經驗的傳承,可以少走許多冤枉路,而且辭典的質量也渴望逐漸獲得提高。辭典的編纂,在中國大陸有專門的研究機構,如:辭書研究所;有專職的編纂機構,如:上海辭書出版社;有專精的研究社群,如:中國辭書學會;有專業的雜誌,如:《辭書研究》雜誌。在這種完整的架構底下,辭典編纂的經驗能夠獲得傳承,編纂的成果也能夠獲得檢討。這些經驗和檢討,已經形成一門「辭書學」的學問。目前臺灣尚無專門的刊物、社群、研究機構、出版社,甚至對辭典的編纂,也不甚重視。各大圖書館對辭書學相關著作的館藏並不豐富,以辭書學核心期刊《辭書研究》為例,就筆者所知,各大圖書館館藏均不全,目前僅張錦郎先生有完整的收藏。可見臺灣對辭書學研究的風氣並不興盛。此外,大部分辭典的出版,在坊間一般出版社的負責下,不但視為一般書籍的方式編輯,在出版上也欠缺系統性的發展;出版之後,也甚少有書評對它加以批評、檢討。因此,缺乏辭典編纂事業發展的動力。 在辭書學中,編纂辭典前必須先擬好體例,已成為一種共識。《辭書編纂記事》一書中提到:「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沒有體例,不能編辭典(除非是粗製濫造的辭典)。沒有好的體例,不能編成好的辭典。」(註1)目前,臺灣編纂的辭典相當多,但對於體例的認識卻很模糊。有人認為體例就是凡例,更有人抱持著「體例取消論」(註2)的觀點,認為完全不需要事先編纂體例。 本文擬透過對辭典「體例」定義的重新詮釋,以及釐清體例與凡例的不同,再分析體例在辭典編纂上的功用,作為辭典編纂前應先擬定體例的提倡,進一步說明擬定體例時應把握的原則,及擬定體例時應包含的項目。由於辭典編纂的主題不同,體例的擬定也會有所改變,本文僅就概念加以討論,擇要舉例,希望透過辭書學的角度來分析辭典的總體設計,促使讀者進一步了解體例及其重要性,進而收到相關議題討論的成效。 二、何謂辭典的「體例」 辭典的編纂流程一般是:選題、擬定體例、選詞立目、編寫詞條、審稿、改稿、定稿。一本辭典在確定好題目之後,接下來就進入了具體的編纂流程。編纂流程的第一步,就是擬定「體例」。 何謂「體例」?從一般的角度來看,體例是著作的編寫格式或文章的組織形式。從辭書學的角度來看,陳炳超認為:「辭書的體例是辭典編纂工作中具體細則,是指導辭書編寫、審稿和加工的一系列工作規範。」(註3)胡名揚認為:「事先規定好的統一的編寫格式,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證一部辭典無論在內容上或形式上都能夠和諧一致,真正成為一個整體。」(註4)鄭述譜在〈辭書體例漫議〉中認為:「體例不僅是對辭典外部格式的規定,而且是對辭典內部構架的設計,體例也是一種技術操作規程,體例還是辭典編者自行設計的、在特定條件下向讀者傳遞信息用的一種特殊語言。」(註5)透過前述學者的看法,可以歸納出辭典的體例是辭典的編者在編纂前事先擬定好的,必須規定辭典全書的格式和詞條釋文的程式,讓編者在編寫、審稿時有一個能夠依據的詳細標準。而編寫的目的就是要統一辭典內容收錄的標準和整體形式的完整。 在辭典的評論當中,時常可見「體例混亂」的用語。在2003 年,中國大陸曾經針對辭典作了一次專項品質檢查,總共查出了19 種不合格的辭典,歸納主要存在的問題可分為胡編亂造、抄襲剽竊、虛假宣傳三類。胡編亂造一類主要表現在體例混亂、收錄詞目隨意不規範、內容解釋錯誤等的辭典。這些辭典普遍存在有「體例混亂」、「條目選擇與安排混亂」、「思想性、知識性及其他常識等內容方面差錯較多」、「條目編寫不規範」的情形。(註6)由此可見,胡編亂造的辭典,是沒有統一的內容和形式,且差錯較多的。造成的原因,可能是編纂時未遵從體例,或是體例擬得不妥,也有可能是未擬定體例。辭典是由「詞條」所組成的,每個詞條都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詞條內容彼此的關聯性很小,要將這些獨立的詞條組合成有系統的書,一個統一的規範自然是需要的。 此外,辭典的編纂往往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而是由許多編纂者撰寫詞條而成的。撰稿者在撰稿時,對詞條資料揀擇、內容撰寫的標準不一,即使是同一個撰稿者,在撰寫同類型詞條時,也會有不同的標準。再加上撰稿者之外,還有審稿人員,如果沒有體例作依據,撰稿者之間,審稿人員之間,以及撰稿者與審稿人員之間,便難以達成共識。而撰稿與審稿兩個階段,如果所持的標準不一,審稿、改稿之間,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完成定稿之後的詞條,也沒有所謂的統一可言,成書之後的辭典,即便是不想胡編亂造,也難保不被劃為胡編亂造了。 若從讀者的角度來看,辭典最重要的功能是能夠迅速便捷的提供最重要的資訊。「迅速便捷」涉及辭典輔文中索引的編纂,但辭典本身的內容如果沒有統一的標準,選詞缺乏邏輯、收錄不全面,立目過於標新立異,釋文不夠精簡,內容沒有重點,或是讀者無法理解,那麼即使提供再好的索引方式,也很難滿足讀者的需求。 綜合以上所說,辭典的體例應為:辭典編纂前,編纂者依照辭典的選題及編纂的目的,針對讀者的需求,共同擬定一個統一全書格式和釋文程式,使辭典的內容和形式成為一個整體,並且避免錯誤,確保質量,加快編纂速度的技術章程,如同法律一般,所有編纂人員都必須共同恪守。 三、體例與凡例之間 一般來說,辭典在書前的輔文中,多含有「凡例」的設置。凡例一般來說是介紹該辭典的收詞情況、詞條的排列方式、釋義的原則、引徵資料的方式、檢索方法……等說明。例如:《宗教大辭典》的凡例分七條為:收詞狀況、排序方式、一詞多義的釋義方式、歷史紀年的方式、譯名翻譯的原則、引用資料版本、索引及對照表。(註7)這些項目,基本上已經對辭典的體例作了大略的介紹,很多人會因此以為「凡例」即是「體例」。 《現代漢語詞典》對「凡例」的解釋是:「書前關於本書體例的說明。」夏南強認為凡例是:「介紹全書內容特色、編排方法,是引導讀者瞭解該書、使用該書的橋樑。讀者瞭解、使用辭書,常常是從辭書的凡例入手的。」(註8)可見凡例是針對讀者了解辭典體例所設計的,與針對編者所設計的「體例」不同。針對兩者間的不同,劉玲認為:「對編者而言,體例越細越好,越具體越好;但是對讀者來說,寫在凡例裡的體例則是越簡明越好;也就是說,給編者的體例和給讀者的凡例應該是有區別的。」(註9)由此可知,體例與凡例之間,所服務的對象不同,撰稿者在編纂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格式和原則,在凡例中不加以說明,也不會影響讀者的查閱,但是在體例中若不加以說明,則會影響撰稿者編寫詞條的方式。這與工程師製造電子產品的《技術手冊》和使用者操作產品的《使用方法》不同,其間的道理是一樣的。 體例與凡例之間,雖然存在著設計對象的不同,但是兩者之間,仍然有相當密切的關係。鄭述譜認為:「必須重視閱讀和理解任何一部辭書的『凡例』或『使用說明』,因為這是編者對本書體例的具體介紹。」(註10)由上述可知,體例是編者擬定作為編纂辭典時的依據,凡例是編者對於該辭典編纂的介紹。前者是對內的規範,後者是對外的解說,兩者均由編者擬定,只是針對的對象不同,而編寫的方式和內容有所差異。 四、擬定辭典體例的原則 辭典體例是規範辭典編纂的章程,體例擬定的妥善與否,影響了辭典編纂的進度和品質。在擬定體例時,必須把握以下幾點原則: (一)注意辭典類型 辭典可分為語文辭典、專科辭典、綜合百科辭典。雖然三者都是辭典類工具書,但在內部設計上仍有許多不同。例如:專科辭典對注音的要求便不及語文辭典;在收詞方面的要求,語文辭典就不能像專科辭典般收錄大量專有名詞,必須針對語言學的固定詞組,按照使用者的習慣收錄常用的「熟語」。 此外,專科辭典又可分為學科辭典、術語辭典、專名、專書、專題……等各種不同類別的辭典。這些辭典在體例的編纂上,雖然有很多相同之處,但也有若干不同的地方,如:選詞立目、釋文撰寫……等,因此在編纂體例時,必須針對辭典類型加以注意。 (二)掌握體例語言原則 在辭典的編纂過程當中,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嚴格遵守體例規定,從選詞立目、釋文程式到標點符號,都必須統一規定。這樣才能使數十人或是數百人合作編纂的辭典,如出一人之手。因此,在體例的擬定上,必須要針對辭典的範疇、性質、特徵,作出明確的規範,不能有模糊的空間。楊寶林認為:「設計體例時不能對各種可預料到的問題作出條文式的嚴格規範,那麼所編出的條目一定是五花八門、各寫各的。」(註11)因此體例的語言必須把握二元對立的原則,精準使用可以/不可以、必須/不必、悉、均……等的體例語言。鄭述譜先生認為體例的語言原則便是:「把條目詞的種種不同範疇、不同性質的特徵都歸納成為正與負或有與無的對立,作出標記的就是有某一特徵,反之則是無。」(註12) (三)約定俗成儘量從簡 一般來說,辭典提供的資訊越多,體例的要求也越複雜。但體例要是擬得太過複雜,不但會增加編纂者的負擔,對讀者來說也未必是件好事。因此,對於一些政府已經有所規範的體例,應該儘量以此作為依據。例如:標點符號的使用,可以採用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的《重訂標點符號手冊》;量詞的使用,可以採用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的《常用量詞手冊》。對此,鄭述譜先生認為:「已經約定俗成的東西,要儘量採用。國家有關部門在辭書體例標準化方面已作出一些規定,這是所有詞典都應該遵守的。……即使大型辭典,也不應把體例搞得過於複雜,不然,編者讀者都可能被搞得昏昏然,那就背離了初衷,適得其反了。」(註13) (四)保持更新但不輕易變動 體例擬定完成之後,儘管看起來全面、周到,但並未實際經過詞條撰寫的試驗,難免有不妥之處。因此,體例擬定完成之後,試寫樣稿的過程是必須的。楊寶林就說:「樣稿的試寫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步驟。」(註14)樣稿試寫時,若發現問題,必須儘早加以修改。體例的修改,不是個人加以片面決定,而是將體例的問題及個人的意見提交編委會,再由編委會統一討論修訂後,通知全體編寫人員。實際執行後,若有發現問題,也必須要儘早的提出討論。例如:1989年版的《辭海》,在編纂的過程中,便發現有「釋文用語」不統一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辭海編輯部另外擬定了《辭海統一用語舉例》作為體例補充,這個補充的體例對一物多名的詞語,作了詳細的規定。 五、擬定辭典體例的內容 大多數的辭典在開始編纂前,會將編纂計畫裝訂成冊,供工作人員或其他讀者參考。張錦郎先生認為,除了編纂計畫之外,辭典的「體例」也應該裝訂成冊,發給編纂人員,人手一本。甚至可以將「編纂計畫」與「體例」合訂為一本「工作手冊」發行,除供編纂人員隨時參閱外,還可以在成書之前先作一種宣傳的效果。(註15) 一般來說,辭典體例的具體架構必須具備:辭典類型、辭典架構、辭典釋文、編輯規格、插圖,五個部分。 (一)辭典類型 在辭典選題確定後,要設計辭典的總體架構前,必須針對辭典的類型作討論。確定讀者對象,辭典性質及辭典規模。這三部分的擬定,影響了後續辭典總體架構的設計。 1. 讀者對象的確立 辭典服務的對象是讀者,因此在辭典編纂前,必須針對讀者的對象作規範。一般來說,辭典服務的對象通常是十分廣泛的。這些廣泛的讀者當中,利用該辭典最頻繁的,便是主要讀者,其他則為一般讀者。確立讀者對象便是要確立主要讀者的範圍,站在讀者的立場編辭典。楊祖希認為:「『讀者立場』,是指在不違反辭書編纂客觀規律的前提下,要從方便讀者和僅可能滿足主要讀者對象的需要出發。」(註16)對專科辭典來說,主要讀者的對象是特定的,以《中國古典小說大辭典》為例,在編例中提到:「為了適應海內外研究中國古典小說的需要,滿足廣大讀者從各方面認識古典小說的要求,特編纂本辭典。」(註17)由此可知,主要讀者對象應該是對中國古典小說有興趣,這些人可能包括古典文學研究者、大學院校師生、出版社或與古典小說相關的工作從業人員。文史專科辭典讀者對象的擬定,便是針對文史學科有興趣的相關人士開始加以擴充。 2. 辭典性質的確立 辭典依性質不同可分為語文辭典、專科辭典、百科辭典。對大型專科辭典來說,性質上有點等同於百科辭典,因此辭典性質可概分為語文辭典、專科辭典兩種。專科辭典在收詞上是以具有學科知識體系概念的術語為主,因此專科辭典的詞條往往是不可分割的主題。此外,在釋文上專科辭典的釋文必須具有5W 1H的延展特性,即:what、who、where、when、why、how;在釋義上,僅限於專科語詞的專科義而不涉及語詞的派生義。在確定辭典性質之後,還要視辭典在學科中的層次,決定收詞的範圍。以宗教辭典為例,陸海龍認為宗教辭典在學科中位居第一層次,在收詞的範圍必須要廣,須包括各大宗教,這種性質的辭典一般稱為綜合性的宗教辭典。因此在收詞上有別於第二層次以下的基督教辭典、佛教辭典、伊斯蘭教辭典。(註18)文史專科辭典在擬定體例上,也要依照辭典的選題,對他的性質和在學科中的層次加以規範。 3. 辭典規模的確立 辭典的規模可以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種。從所收詞條來分,專科辭典收詞在一千條上下的屬於小型,兩千到一萬條的屬於中型,萬條以上的屬於大型。從字數來分,一千萬字以上的屬於大型辭典,一百萬到一千萬字之間的屬中型辭典,一百萬字以下的屬小型辭典。對於辭典的規模大小,有許多不同的看法,例如:陸福慶認為:「專科辭典200萬字以上的屬大型,50萬∼200萬字的屬中型,50萬字以下的屬小型。」(註19)陸海龍認為:「綜合性的中型專科辭典,收辭一般在6000∼10000條之間……,總篇幅在120萬∼250萬字之間」(註20)可見辭典規模的界線是很模糊的。 一般來說,大型辭典主要是展現學科研究的實力,具有權威性,主要服務的對象範圍較小,多為專業領域人士,如:《中國歷史大辭典》收詞67154條。中型辭典是專科辭典編纂的主力,它容納了一定的知識含量,編纂銷售容易,服務的讀者群最廣,上至專家學者案頭參考,下到入門初學隨時查找,如:《臺灣歷史辭典》收詞4656條,近300萬字,或《世界歷史辭典》收詞7000條,221萬字。小型辭典主要功能是普及知識,並且提供專業人員即時參考,服務的讀者也十分廣泛,但以非本行讀者為主,如:《中國社會科學家辭典》收詞938條,即針對中等文化水平以上的社會科學愛好者、大專師生及社會科學工作者使用的工具書。 (二)辭典架構 辭典架構主要是依據辭典類型中所設定的辭典性質、規模及讀者對象,針對辭典的收詞範圍、收詞原則、詞目定名、詞目分級作規範。透過架構的規範,將使辭典所收錄的各個詞條形成一個系統,反映專科辭典的學科體系。 1. 收詞原則 由於專科辭典的收詞必須反映辭典的學科體系,因此在收詞上要特別注意不能超越學科範圍,同時必須兼顧詞目的穩定性,對於尚未確定的詞目,暫不收錄。 此外,辭典收詞須對學科及分支學科,逐級檢收。學科基本詞均應收錄,衍生詞則視辭典規模逐級儘量收入。對於分支學科的收詞情形,陸海龍認為辭典學科的層次越低,收詞的廣度就越小(越專),辭典學科的層次越高,收詞廣度則越高(越泛)。他舉《宗教辭典》收基督教人物470條,而《基督教人名辭典》至少收3000條為例,前者僅收一、二流人物,後者則收至三、四流人物,證明後者的收詞較前者為專。(註21)在《史記辭典》與《史記人名辭典》的詞條收錄中,也有相同的現象。 為了兼顧辭典收詞的完整、邏輯性,對於相對應、成套的詞目,不能遺漏。例如:《臺灣歷史辭典》收錄國家重大工程「十大建設」的細目「北迴鐵路」、「臺中港」、「中山高速公路」、「蘇澳港」、「中正國際機場」、「中國造船廠」、「核一廠」、「中國鋼鐵廠」,但漏收了「鐵路電氣化」、「石油化學工廠」兩項,對於該辭典的收詞留有遺珠之憾。 2. 收詞範圍 專科辭典的收詞,一般來說,必須依據學科體系來分類,並收錄相關的專業術語、學說、流派。此外,對於人物、機構、團體、會議、著作、法律……等詞目是否收錄,也必須依據辭典的性質加以規範。例如:《臺灣文學辭典》的編例中便規定,收詞的內容範圍包含:人物、著作、報刊、文學獎、文學會議、文學社團及流派、文學教育及文學研究機構、文學出版社、文學事件/運動/思潮/論爭、名詞/術語和其他等11部分。(註22) 此外,體例在各類詞目的收錄上,也必須加以規範。例如,在人物條收錄上,體例必須考量是否收錄人物條、在世人物收不收、若收在世人物,要收到哪種程度。徐福榮認為:「除了詞典書名對中、外、古、今作了限制之外,體例中應對中外古今的本學科的知名學者,作出收與不收或收錄原則的規定。」(註23)至於該收到何種程度,他認為應該「因書制宜」。又例如:在法規的收錄上,體例必須對現行法律收不收作規範。《臺灣歷史辭典》在編纂的過程當中,便曾因未對此作規範,而面臨「部分經濟類法令現在仍在執行者是否應該收錄」(註24)的問題。 文史專科辭典在規範收詞範圍時,必須特別針對存廢、生死,這種絕對分立的情形作規範,以確保收詞的完整。 3. 詞目定名 詞目定名主要的目的是在防止別名取代正名的問題,並且方便讀者查閱,並兼顧辭典整體的規範。因此,在一詞多名的情況下,必須全部收錄,並規定出一個名稱作為正條,其餘名稱作為參見條。 作為正條的詞目,必須儘量以權威文獻或是經過審定的詞為主。在名詞術語上,有主名、別名,全名、略名之分,必須以主名、全名為正條,別名、略名為參見條。以人名為例,以本名作為正條,別名、字號、筆名作參見條。但須保持彈性,一般來說,若民間早已約定俗成的,可以用別名作為正條,本名作參見條,例如:孔子、魯迅、關公……等。 對於外文譯名的詞目,必須在譯名之後標注原文。在漢譯名的選定,必須根據各語種的譯名手冊來對照翻譯,以為定名。但若有約定俗成的譯名,也可作為正條採用,或作為參見條。若無譯名手冊可對照翻譯,可參考權威性的工具書的譯名來翻譯。 4. 詞目分級 詞目分級就是將辭典所收的詞目加以分級。一般分為四級,學科基本詞為一級詞目、衍生詞為二、三級詞目、參見條為四級詞目。若為大型辭典,可以依照學科的層次、概念大小、內容繁簡,分為特級、甲、乙、丙、參見,共五級。分完等級後,還必須針對辭典的規模加以設定字數。徐福榮認為:「一般中型專科辭典,特級條目字數可在1000字左右,甲級條目字數可在500-800字,乙級條目字數200-500字,丙級條目字數100-300字,丁級條目字數10-20字(均為參見條、從條)。」(註25)《大辭海》編例中對於條目的分級和字數,根據其內容繁簡和重要程度,共規定了五級,特級400字以上、甲級200-400、乙級100-200、丙級20-100、丁級為參見條。對於字數,《大辭海》認為除了特級和甲級的字數須從嚴掌握外,字數的規定只是大致,可視實際需要加以增減。(註26) 詞目分級的目的,是要讓撰稿人在撰稿時預先對字數心裡有底,減少重複收錄的知識或文字。在辭典編纂上,可以事先預估字數,提高編纂速度。對辭典內容來說,也有擴大詞條的收錄,以及增加辭典資訊含量的好處。有些辭典在編纂前未對詞目加以分級,會有收詞缺乏邏輯、濫收、漏收、無參見條、字數無法事先統計、釋文內容多重複等問題產生。 (三)辭典釋文 辭典釋文主要是針對釋義時的態度、用語,以及釋義的內容、範圍、次序加以規範。一般可分為「釋義原則」及「釋文程式」。 1. 釋義原則 釋義原則主要是對詞條的釋義用語加以規範,目的是在增加釋文的正確性、穩定性、客觀性,減少釋文的主觀性、批判性、頌揚性。一般對釋義原則的規定,主要是要求撰稿者在撰寫釋文時,必須符合辭書體的規範,不可預測未來,以及不使用主觀、情緒性、價值判斷的語句。徐福榮認為:「釋義原則是保證釋義內容質量的基本要求。」(註27)他認為辭典釋義應該達到:反映研究成果、體現正確觀點、符合法律規定、對於尚未定論的各種學說需如實反映、引用權威資料、言語精練、成對的詞目要互相統一照應、釋義內容要緊扣詞目等原則。(註28) 辭典有別於一般的書籍,在釋文的撰寫上,也與一般的文體不同。闡述辭典的釋文,應以「辭書體」的方式來呈現。徐慶凱認為:「編纂辭書,辭書體是非用不可的,這樣才能實現形式與內容的統一,否則就會顯得格格不入,降低辭書的質量。」(註29)對於辭書體他認為應該有8個要求:(1) 開門見山、開宗明義;(2) 客觀陳述,不主觀批判;(3) 不引申議論;(4) 按體例行文,不自行其是;(5) 文字儘量淺顯;(6) 注意穩定性;(7) 語言樸實;(8) 力求精練。(註30) 如果釋文的撰寫沒有把握辭書體的要求,便容易發生釋文過於冗長、釋文內容不穩定、行文風格迥異的問題。以《臺灣歷史辭典》為例,該辭典釋文多以創作文章的方式撰寫,加上各人行文風格不同,部分詞條釋文甚至以淺近的文言文行文。此外,在「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一條中,還有「2004年遷館至永和後將改為國立臺灣圖書館」(註31)的預測性文句。然該館至今仍稱為「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且遷館至「中和」而非「永和」。由此可見,辭典的體例在釋義原則上,必須作好規範和要求。 2. 釋文程式 釋文程式包含了「釋義範圍」和「編寫順序」兩種規範,它是選擇材料、組織材料的方法。透過釋文程式的規定,可以控制釋義的深淺、詳略、內容、次序、……等結構性的問題。 釋義範圍主要在規定詞條釋文的廣度和深度,必須依據讀者對象、辭典性質、規模來設定。例如:規定詞條釋文應該包含以下項目──別稱、定義、基本介紹、來源、演變、基本介紹外更深入的介紹,至於深入介紹要深入到哪種程度,則視辭典的規模來決定。 釋文程式則是根據釋義範圍,對範圍內的資料加以排定次序,讓撰稿者在撰稿時,能有依據的標準,使多人撰寫彼此互不相關的詞條,能夠維持整體性,且如出一人之手。 不同類型的辭典對釋文程式的設定均有不同,本文以《大辭海》及《臺灣文學辭典》人物詞條的釋文程式為例。在《大辭海編例》中對人物條的設定是:(1) 生卒年和外國人的原名括注緊接在詞目之後,不空格;(2) 頭銜;(3) 字號;(4) 籍貫;(5) 主要學歷和經歷;(6) 主要成就或思想學說;(7) 主要著作。(註32)在〈臺灣文學辭典編例〉中對人物條的著錄項目為:姓名(或作家常用筆名)、生卒年、作家類型、筆名、本名(原名)、字、號、性別(男不標示)、籍貫(出生地、祖籍)(註33)、學歷、經歷(含所編的刊物、叢書)、得獎記錄或其他榮譽、貢獻(成就)、處女作品、成名作品、代表作品(對作品儘量注明其出版社和初版時間,以便查閱)、著作書目(翻譯書目、編校書目)、人物頭像、撰稿者署名(重要作家加參考文獻)。(註34)由此可見,辭典釋文程式的設計,會隨著辭典的性質、類別、規模而有所不同,編纂者必須在編纂前加以擬定,以作為編纂時的依據。 透過釋文程式的設計,除了使分工完成的辭典具有整體性外,由於標準明確,還可以提高審稿時對釋文良窳的掌握,加快審稿和校對的動作。 (四)編輯規格 編輯規格主要是針對辭典釋文在撰寫時,「格式」方面的規定。主要可以分為一般規格、技術規格兩部分。 1. 一般規格 一般規格主要是對辭典的撰稿格式作規定,例如:撰稿用紙的規定、撰稿的版面格式、釋文開頭不必重複詞頭、列舉項目的表示方法、引用資料出處的著錄格式等。 若體例未對這些項目加以規範,撰稿者便無所依從,以列舉項目的表示方法為例,《臺灣歷史辭典》在「鄭成功告示」條中,對於告示列舉了8條,該書共用了4種表現方式:「一、……。二、……。三、……。」(頁1244);「(1) ……,(2) ……,(3) ……,」(頁369);「(1) ……;(2) ……;(3) ……;」(頁165);「(1) ……。(2) ……。(3) ……。」(頁703)。 此外,在「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詞條中,就有兩種不同的列舉方式,如:「包括5項:(1) ……;(2) ……;(3) ……;(4) ……;(5) ……。」及「則有6項:(1) ……。(2) ……。(3) ……。(4) ……。(5) ……。(6) ……。」(頁722)。一個作者撰寫的詞條中,就有列舉項目表現方式不同的情形,更遑論眾多作者所撰寫的各個詞條呢!可見透過撰稿格式的規定,對全書整體性來說,能夠對格式加以統一。 2. 技術規格 除了格式的設定外,辭典還必須針對性質的不同,對歷史紀年、古今地名、異體詞、別稱、參見、數字、量和單位、標點符號、「等」字的用法作出規範。 技術規格的規範,為了減少辭典體例的複雜,因此若政府訂有共通規範者,可依共通規範為主,再加以修改。例如:標點符號的規範可以依據教育部的《重訂標點符號手冊》再加以修訂。如:書名號改為雙括「《》」……等。 (五)插圖 在專科辭典的釋文當中,透過文字的描述,即使敘述再詳細,也比不上一張圖片具體。因此,如能在釋文中佐以圖片,不僅可以讓使用者有更具體的了解,對於釋文的內涵也能夠產生擴大訊息含量的作用。插圖體例主要在配圖原則、圖名、圖注三方面作規範。 圖片選用的原則應以主題明顯的圖片為主,圖片內容必須與詞條內容一致,對於人物詞條,或詞條內容十分形象化者,要儘可能的配圖。以人物詞條為例,配圖必須兼顧讀者對人物的認識,選用較具代表性的照片,例如:《臺灣歷史辭典》在「謝東閔」詞條的配圖上,選用他大學時期的照片,此時他尚未為人所熟知,無法讓讀者獲得實際需要的認識,也無法輔助釋文。因此,應選用他當選副總統的照片為宜。 圖名是插圖畫面內容的簡要說明,必須與插圖內容相符合,並且與詞目相呼應。對於圖名的表述應以簡潔明瞭為準則,不用修飾語。 圖注則是對插圖某部位的說明,可在圖片上用箭號或序號表示,再加以說明。 透過對插圖體例的規範,可以使辭典插圖規範化,更可使插圖的選用符合讀者需求,達到輔助釋文的目的。 六、結語 辭典編纂體例的擬定,是一部辭典的總體設計。編纂團隊必須依照體例,來維持辭典的完整性,確保辭典成書的品質。辭典擬定體例的複雜程度,隨著辭典規模成正比。體例內容的擬定,也會隨著辭典的讀者對象、性質、規模而有所不同,但擬定體例的原則和結構是不變的。體例對辭典編纂的助益,除了維護辭典整體性之外,還有擴大收詞數量、增加知識的收錄、加快編纂速度的功用,可以使辭典編得既快且好。 目前臺灣地區編纂的專科辭典不少,但在編纂前甚少聽聞有擬定體例的,例如:《臺灣歷史辭典》可以說是近年來文史專科辭典中較令人矚目的作品,但在編纂前亦無體例的擬定。而《臺灣文學辭典》是臺灣少數有擬定體例的專科辭典,但目前僅有網路試用版,未見紙本形式出版。中國大陸對於辭書學研究的著作,從80年代以來,專書至少有數十部,相關論文數百篇,其中討論體例的論文不少,凡是著名工具書的編纂,沒有不擬定體例的。可見,臺灣與中國大陸之間對於辭典體例的認識與重視存在著差異。 本文希望透過對辭典體例定義的重新詮釋和分析,引起辭典編纂者對體例的思考和重視,進而提倡辭典體例的擬定和研究的風氣。未來在辭典體例的研究上,可以針對各種不同主題辭典的收詞範圍、釋文程式、編輯規格等方面作專項深入的探討、分析,還可探討擬定體例對辭典編纂的影響,更進一步可發展以辭典體例為基礎的辭典評論。透過辭典評論機制的建立,對臺灣的辭典編纂水準作進一步的提升。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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