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三十四期 92年6月

略論佛教知識體系與主題詞(中之一)

郭忠生


4整合式的主題詞

  所謂「整合式」的主題詞,是指把原本可分離,單獨存在的教法(或教典),透過某些原則或基於特定目的而整合起來,但在原則上,並沒有要以一個完整的、具多種層級的架構,來將「全部」的教法或教典收在一起。

  從現存的佛典看來,「整合式」的主題詞,淵源流長,有多樣性的發展,表現的形式也不一致。在功能上,「整合式」主題詞,有的是作為實踐、修持上的協助工具,有的則偏向一般所說的知識管理,這點從下文的討論,應該可以看出來,但這兩種功能並不相互排斥。

  「整合式」的主題詞,包括數法(或稱「法數」、「增一法」)與「本母」,以下分數項概述其內容:

4.1.數法(「增一法」)

4.2.本母(摩得勒迦)

4.2.1.以實踐為中心的本母

4.2.1.1.律的「摩得勒迦」

4.2.1.2.法的「摩得勒迦」

4.2.1.3.《瑜伽師地論》所說的「摩呾理迦」

4.2.2.1.阿毘達磨的意義

4.2.2.2.阿毘達磨與「摩得勒迦」

4.2.3.1.南傳《法集論》的「論母」

4.2.3.2.南傳《分別論》的「論母」

4.2.3.3.南傳《界論》的「論母」

4.2.3.4.南傳《人施設論》的「論母」

4.2.3.5.南傳《雙論》的「論母」

4.2.3.6.南傳《論事》的「論母」

4.2.3.7.南傳《發趣論》的「論母」

4.2.3.8.南傳《無礙解道》的「論母」

4.2.3.9.南傳佛典「論母」的類型

4.2.4.漢譯《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門」

4.2.5.1.「論母」(論門)的作用

4.2.5.2.聖道的修持與「法相分別」

4.1.數法(「增一法」)

  依《中阿含經》第144《算數目揵連經》(大正1,頁652上)的傳說,有一位名叫算數目揵連的人(GaNaka-MoggallAna),是一位數學家。他向釋尊說:就如同鹿子母講堂那樣,從一階一階次第蓋好後,要進去的人,就是一階一階地進入,而他教導學生,就是「始教一一數」,然後是二二、三三,十、百、千、萬,這樣的次第增上,那麼請問釋尊是如何次第教導弟子?

  針對他的問題,釋尊提到自己教導弟子的一些次第。在這部經裡,雖然看不到佛教數法的觀念(印度的數字觀念,起源很早,可以肯定當時已有專業的數學家),但在討論佛教的內容時,經常出現帶有數字的名相。釋尊初轉法輪時說的教法,就是四聖諦與八正道,後來的教法也都帶有一個數字。現代學者有的認為,這是為了方便記憶(Gethin[1992b],p. 149),這已點出佛教世諦流布的一個面相,但可以再進一步推論。

  依漢譯《雜阿含經》第388經所說,如果比丘對四聖諦,能夠已知、已解、已斷、已修、已證,這就叫「斷五支,成六分,守護於一,依猗於四」,是一種「上士」比丘(大正2,頁105上)。本來,對四聖諦的知解修證斷,是修證有成就的狀態,這段經文加上這樣的形容詞,到底是指什麼?漢譯《增一阿含經》則傳述:如果某比丘是諸根完具,捨五、成六、護一、降四;那麼布施這樣的比丘,可以得大福。此處就對「捨五成六護一降四」,有大略的解說(大正2,頁827上)。從經文的解說看來,這是指「十賢聖居」前四項的變型(參看《十上經》,大正1,頁57上-中;《增一阿含經》,大正2,頁775下-776上)。

  單從內容上來說,「捨五成六護一降四」涉及許多概念,如果能用一個簡單的「口訣」,的確易於記憶。例如說到「捨五」(或「斷五」),也就是五種應該要斷捨的,若只記得四項,也很容易知道,有一項忘記了。

  數法的功能,當然不限於此。在《雜阿含經》第574經就傳述,外道尼犍若提子嘗試說服質多羅長者改變信仰,但質多羅長者不為所動;質多羅長者對尼犍若提子提出多項質疑,其中包括:你是否有「一問一說一記論」,乃至「十問十說十記論」(大正2,頁152下;參《漢譯南傳》,16冊,頁377-379)。不過,經文本身對「一問一說一記論」,並沒有解釋內容是什麼。在漢譯《增一阿含經》,則說到「一論一議一演」,以至於「十論十議十演」(大正2,頁778中-780上;參考《漢譯南傳》,24冊,頁227-241),同樣也是針對外道而作的論述。

  這幾項傳述,都是針對外道而來的說明。而《長阿含經》第9《眾集經》開頭,更提到:波婆城(PAvA)的尼乾子死後,他的弟子分成二部(Jaini[1977],p. 30,note 1:引用Basham的意見:這位尼乾子並不是耆那教的「創立者」MahAvIra),彼此論諍,指責對方說的不對。為了避免佛教也發生相同的情況,所以「我等今者,宜集法律,以防諍訟,使梵行久立」(大正1,頁49下),這才由舍利弗說出《眾集經》。在耆那教(Jainism)的傳統裡,的確有教典佚失的說法(參Gombrich[1990],p. 24,note 10所引),《眾集經》的傳說,似乎印證了此一說法。而由這幾部佛典的概述,得知佛教是以這樣方式保存教法,同時確保佛弟子對教法有一致的見解。

  另外,南傳的《小誦經》收有〈童子所問〉(KumArapaJha),也是這種「一問一說一記論」的形態(《漢譯南傳》,26冊,頁2),這似乎是對教團新進人員的教育內容。

  「一問一說一記論」到「十問十說十記論」,是一種教法的類集,也就是「增一法」,把帶有數目的教法,從一到十串接起來。這樣是在表達一定的見解,或是呈現修道的方法。從這幾則現存的經文看來,一到十所形成的架構中,法數的內容是可以代換的,這就顯示「一問一說一記論」,帶有濃厚的教化性格,它的目的是要教導特定人,就看情況而列出不同的教法,或針對外道的疑問而作答。

  除了「一問一說一記論」的「增一法」類集方式外,還有《雜阿含經》第486-489經,也有不同的類集(大正2,頁124中-125上),漢譯《長阿含經》的《增一經》、《三聚經》等幾部經,也都是這類的方式,從一法、二法,漸次累積,把教法彙整在一起,等同於一張或一本佛教法數的清單。

  不只在《阿含經》可以看到這樣的作法,《大智度論》也有幾個地方,說到這種方式的法數類集(大正25,頁137下-138中、169下、194中-195下、257下-258中、259中-260上),可見這種方式應用很廣泛。

  即使在律典裡,《四分律》也有「毘尼增一」(卷57-60),《毘尼母經》有「增一」、《十誦律》有「增一法」(卷48-51)、南傳律典也有「增一法」。這是把佛教中,與戒律或是僧團日常生活的種種相關規定,嘗試以數法的觀念,彙整在一起(參考印順法師[1971],頁440-441)。

  以數法(或「增一法」)來彙集釋尊的教法與戒規,只是佛教知識管理的方法之一。在早期佛典裡,佛弟子或釋尊自己,就已經在進行這樣的工作。而其方法,大體有以下幾種(參考印順法師[1968],頁73-74):

一、單純地把不同的教法彙整在一起(單純的類集),例如《中阿含經》第86《說處經》(大正1,頁562上-565下),釋尊以教導新學比丘為引子,而說了30種教法(最後再加上第31,頂法與頂退)。
南傳《增支部》六集第六十三經提到所謂「抉擇法之法門」,內容是說明欲的緣起、差別、異熟、滅、趣欲滅之道等七點,再以同樣的方式,說明了受、想、漏、業、苦等等(《漢譯南傳》,22冊,頁143-152)。
還有《中阿含經》第181《多界經》,則以賢者與愚者的區別,引申出賢者應該知道、熟悉哪些教法,「界善巧」(共有六十二界;在這裡,界是種類的意思)就是其中之一。各種傳本所列的「界善巧」,數目並不一樣,可以看出在不同傳承裡,對教法的類集,還是有所差別的。
二、單純的「增一法」,如前所述《長阿含經》第9《眾集經》,就是此類。而這種純為數法的類集,也進一步適用在經典的集出,例如漢譯《增一阿含經》,南傳的《增支部》與《如是語經》,還有玄奘譯的《本事經》(大正17,T765),都是以「增一法」集出的。這都是「一部」佛典,而在「增一法」的架構之下,彙集了許多經典(參印順法師[1971],頁552)。
三、類集再加上「增一法」,而類集已經預設著分類的概念。《長阿含經》的《十上經》、《增一經》、《三聚經》等等,都是此類。在這幾部經典裡,可以看到雙重的結構:一個是數法,一個是描述所收錄教法的性質。

  就數法結構來說:

1. 漢譯《長阿含經》第10《十上經》(大正1,頁52下-57中),還有漢譯《十報法經》(大正1,T13,頁233中)、南傳《長部》第34《十上經》(《漢譯南傳》,8冊,頁283-303);近代在中亞地區,也發現了類似的梵文本。這幾個傳本,在結構上是一致的,但法數的內容並不完全一樣。從這類佛典的性質來看,很難說哪一個傳本是最原始;同樣的,也很難說這是「同本異譯」。在一到十的架構之下,它所包含的教法,可以作必要的代換(參考Gethin[1992b],pp. 157-158)。只不過,像《十上經》那樣,在結構上(以一法為例),用了「一成法;一修法;一覺法;一滅法;一退法;一增法;一難解法;一生法;一知法;一證法」等概念來說明這10個「一法」的作用;另外,從一到十,各有10個法數,全部共有550法,內容相當複雜,這應該已經不是單純的為了教化,因為能夠理解這麼多教法的人,並不需要用這種方式來說明,所以《十上經》之類的佛典,是數法的另一功能,也就是教法的保存。
2. 《長阿含經》第11《增一經》只有說到五個概念:「成法、修法、覺法、滅法、證法」,例如,在「一法」部分,經文是說:
「一增法者,謂一成法、一修法、一覺法、一滅法、一證法。云何一成法?謂不捨善法。云何一修法?謂常自念身。云何一覺法?謂有漏觸。云何一滅法?謂有我慢。云何一證法?謂無礙心解脫」(大正1,57下)。
然後是二法到十法。
3. 《長阿含經》第12《三聚經》只說到「三法聚」:趣惡趣、趣善趣、趣涅槃。例如,在「一法」部分,經文是說:
「云何一法趣于惡趣?謂無仁慈,懷毒害心,是謂一法將向惡趣。云何一法趣于善趣?謂不以惡心加於眾生,是為一法將向善趣。云何一法趣于涅槃?謂能精勤,修身念處,是為一法將向涅槃」(大正1,頁59中)。
然後也是二法到十法。
4. 南傳《無礙解道》則可以看到:應證知此等諸法、應遍知此等諸法、應斷此等諸法、應修習此等諸法、應現證此等諸法等幾個概念,然後分別列出一法到十法(《漢譯南傳》,43冊,頁7、31、35、37、47-48),這是取自《十上經》的概念。

  以上所述,是以數法為架構來整理佛教的教法,或是彙整經典與戒規。西元九世紀時,西藏佛教所編輯的《翻譯名義大集》(MahAvyupatti),就是以類似的方法來彙整佛教的名相。

  《長阿含經》第9《眾集經》(以及《大集法門經》、南傳《長部》第33《等誦經》),是以數法為基礎而編出的,被認定是「經典」(sUtra),等同於「佛語」。但這部經典是舍利弗在釋尊的要求之下,對在場的弟子所說的,之後再由釋尊給予印可,也就是驗證、肯定舍利弗說的沒有錯誤。這部經本身已經表明,並不是釋尊親口宣說,卻很一致的被認定是經典。但《眾集經》的內容,是單純的以「增一法」的方式,把釋尊的教法類集在一起,完全沒有解說,或許只能看作是一份清單,如果要進一步理解這些教法的內容,一定要經過解說。現存說一切有部的《集異門足論》,就是此經的解說,是屬於論典。漢譯的《眾集經》有注解書,那麼南傳《長部》的《等誦經》,是否有類似的注解書呢?從某個角度來說,南傳的《法集論》(DhammasaGgaNi)也是屬於「集異門」(但「門」的意義有不同的發展)。印順法師([1968],頁134)就說,漢譯《集異門足論》與南傳《法集論》,「是淵源於同一的古傳而自為撰述的」。

 從此一經典與論書的關係,可以看出佛教教典的發展性,佛教知識體系的開放性格,以及佛教知識管理方法的演變。

4.2.本母(摩得勒迦)

  本母(matRkA;mAtikA),或採音譯為摩得勒迦、摩窒里迦、目得迦、摩夷等;譯義為母,或本母、智母、行母等等。佛典說到佛教僧團內部專業分工的類別,有所謂的持法者(dhamma-dhara),持律者(vinaya-dhara)與「持母者」(mAtikA-dhara)的分法(印順法師[1971],頁28;塚本啟祥[1980],頁401-405;Norman[1983],p. 96)。法、律與mAtikA,鼎足而三,那麼,摩得勒迦應該是在經典、律典之外,另外存在的「東西」(matRkA或mAtikA有不同的譯法,本文一律作「摩得勒迦」,但在說明南傳佛教論書時,則採《漢譯南傳大藏經》的譯語「論母」)。

  只不過,所謂的「持母者」,所持的是什麼?依現有的資料來看,摩得勒迦有二類:屬於毘奈耶(律)的,屬於達磨(法)的,而其方式是標目、作釋,作用是在確定其文義。因為摩得勒迦具有這種特性,因此在佛教的知識管理上,早就有很重要地位,而且其本身也有不同程度的發展。此處用「以實踐為中心的本母」與「阿毘達磨與摩得勒迦(本母)」,加以說明;但在實質上,這只是佛教知識體系的不同面相,彼此之間還是有其內在的關連。

4.2.1.以實踐為中心的本母

4.2.1.1.律的「摩得勒迦」

  依南傳佛教的傳說,漢譯《善見律毘婆沙》說:「摩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大正24,頁796下),而覺音(Buddhaghosa)認為,「持母者」所說的摩得勒迦,是指波羅提木叉(戒經)(見Norman[1983],p. 96所引),並且在他的KaJkhAvitaraNI(這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簡釋)也說,摩得勒迦是指從「經分別」所摘錄出來的波羅提木叉,事實上,KaJkhAvitaraNI本身也叫作「摩得勒迦義釋」(mAtikA-ATThakathA)。但覺音也在其他地方,說到一些不同的用例,如KaJkhAvitaraNI曾把「大分別」稱作是摩得勒迦,但在別的作品則說是「律藏」的一部分。

  這說明了,即使在這一個有限的範圍裡,摩得勒迦已經有不同的意義。另一方面,覺音這樣的理解,應該是取自錫蘭古老的傳說,因為在KaJkhAvitaraNI,覺音引用了《錫蘭摩得勒迦義釋》(SIhala-mAtikA-aTThakathA)(以上參看Norman[1983],pp. 96、126;Hinuber[1996],pp. 9、109-111的討論)。大體說來,所謂的「錫蘭注解書(義釋)」類的作品,集出的時間,最遲在西元一、二世紀之間,已經完成(參本文5.2.3.),換句話說,把摩得勒迦看成是《戒經》,其實是承襲自古老的傳說。

  印順法師([1971],頁252)已對「摩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傳說,有所檢討。更重要的是,他認為現存的律典〈犍度篇〉是由摩得勒迦漸次集成的。大體說來,這類型的摩得勒迦是僧伽規制的綱目,凡受戒、布薩、安居,以及一切日常生活的相關規定,都隨類編次。這是因為僧伽的各種生活起居、行事作務的相關規定,相當複雜,如果能給予適當的分類,標舉項目,給它一個專門術語,接著隨標作釋,在適用上相當方便,也容易保存,不會忘失。

  在律典集出與發展的過程中,律的摩得勒迦原本只是列舉項目,附在波羅提木叉的後面。但一方面前後體例不合,又因摩得勒迦本身太過簡略,有時會發生適用上的疑問。因此在標舉項目之外,很自然的,再加上敘明解說的部分(應該說是把原有規定或慣例,加以整理,再進而筆諸文字)。

  在現存漢譯律典中,可以看出此一發展的過程。關於摩得勒迦的數目,《僧祇律》有210項(有一說209項),《毘尼母經》238項,《毘尼摩得勒迦》312項,《十誦律》318項,這麼多的項目,逐漸發展而成為現存律典的〈犍度〉。從各律典摩得勒迦與解說的內容,還可以看出諸部〈犍度〉的發展階段(印順法師[1968],頁28;[1971],頁288、296-298、313-329)。

4.2.1.2.法的「摩得勒迦」

  至於達磨(法)的摩得勒迦,依《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的傳說:

「摩窒里迦……所謂四念處,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菩提分,八聖道分,四無畏,四無礙解,四沙門果,四法句,無諍,願智,及邊際定,空,無相,無願,雜修諸定,正入現觀,及世俗智,苫摩他,毘�答晲滿A法集,法蘊,如是總名摩窒里迦」(大正24,卷40,頁408中)。

  這段文字,在《阿育王傳》(大正50,頁113下)、《阿育王經》(大正50,頁152上)、《順正理論》(大正29,頁330中),有大體相同的傳述,可能有著共同的來源,應有其意義。

  此處所列出的四念處等等,主要是佛教的實踐方法,以及修行的所證境界,這是因為佛法是以聖道為中心。在相當範圍裡,佛法的「法」,是針對這一方面來說的。此傳說,是把四念處等看成是摩得勒迦,也就是標舉實踐佛法的項目,然後再予適當的解說。此一內容的摩得勒迦,印順法師([1968],頁28、180)稱作是「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Warder([1961],p. xx)則說是「原始或根本摩得勒迦」(original or primary mAtikA)。

  Warder([1961],pp. xx-xxi)參考不同的資料,將「原始或根本摩得勒迦」,細分為三組:

甲、四念處
  四正勤(或四正斷)
  五神足(5 iddipAdas;疑為四神足之誤植?)
  五根
  五力
  七覺支
  八道支

乙、五學處(或四學處)
  四沙門果
  四聖種
  四無礙解
  四禪
  四無量
  六神通

丙、五蘊
  十二處
  十八界
  二十二根(或慧paJJAs
  補特伽羅(puggalas)或增一(ekottaras)
  四諦
  十二緣起

  可以注意的是,Warder所說的甲組,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阿育王經》與《阿育王傳》所傳摩得勒迦的內容,前面七項,很一致的,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十七道品。Warder認為「這可能是最先構成的整個摩得勒迦」。至於乙組部分,Warder自稱他所提出的,只是一種推測,實際上,各種資料的傳說並不一致。丙組部分,可能是上座部(TheravAda)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所加進去的。

  有的學者注意到這一現象,嘗試在這「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中,找尋發展的軌跡。這被後代稱為三十七道品的七組法門,Bronkhorst認為「很顯然的,這樣的清單,是後來摩得勒迦(matRkA;mAtikA)早期的形態,甚至可能是最早的(perhaps the earliest),也是後代阿毘達磨作品的基礎」(Bronkhorst[1985],pp. 305、318)。事實上,Warder([1961],p. xxvii)在總結其對摩得勒迦的論述時,就認為:被稱作是「正法」(Saddhammo)的三十七道品,是上座部摩得勒迦發展的第一階段。只是Warder沒有像Bronkhorst那樣的論證。這樣的見解,也被Willemen 〔et al〕([1998],pp. 12-13)所引用。

  附帶說到:Warder所說的這三組摩得勒迦,其實可以大體分成二類:一、佛教修道法門及其結果(甲組與乙組);二、世間染污與清淨的存在狀態,特別是作為修道的所緣(丙組)。

  在《阿含經》/《尼柯耶》中,早已涉及蘊、處、界的問答。蘊、處、界是一切法,《阿含經》已綜合為一類。二十二根為流轉還滅中的增上依;四諦明世出世間因果,(十二)緣起明因果流轉。這六類,在後代阿毘達磨中,也自成一類。特別是四諦,因為說一切有部重在慧觀的諦理,所以在《法蘊足論》,是放在修道法門中(見本小節稍後,《發智論》也是這樣)。另一方面,在現存的阿毘達磨論書裡,《舍利弗阿毘曇論》、南傳《分別論》與說一切有部的《發智論》,都是先談蘊處界類(也就是Warder所說的丙組),然後再說三十七道品等修道法門(參印順法師[1968],頁125-126)。事實上,修道的方法,往往離不開蘊處界。例如在四念處,所謂身、受、心、法念處,即使其具體的內容,傳說也不一致(一般說是: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參Bronkhorst[1985],pp. 309-312),但總是指有情身心的活動,那麼是否能在修道與身心活動之間,強分其先後呢?

  情理說來,在佛教裡,三十七道品固然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源頭那樣的獨特地位?從經典集出的傳說看來,依《瑜伽師地論》〈攝事分〉所述,>「雜阿含經」的內容大要是:

「『雜阿笈摩』者,謂於是中,世尊觀待彼彼所化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蘊、界、處相應;緣起、食、諦相應;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入出息念、學、證淨等相應;又依八眾,說眾相應。後結集者,為令聖教久住,結『嗢陀南頌』,隨其所應,次第安布」(大正30,頁772下)。

  如果在第一結集時,「雜阿含經」集出的狀態就是這樣,那麼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等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Bronkhorst [1985]pp. 316-317也注意到此一問題),而且已可看到類同《法蘊足論》的形態。可是似乎還要有更進一步的證據,才能論斷三十七道品所組成的摩得勒迦,具有源頭的地位。而從經文的內容來看,丙組裡的五蘊、十二界、十八處、四諦、十二緣起所組成的摩得勒迦也同樣的古老。

  像Bronkhorst([1985])之類的思考角度,是想在「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中,更往前追溯,找尋摩得勒迦具體的源頭。但就佛教知識體系的發展來說,更該注意的是,「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嗣後的擴充。

  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這段話的最後二項,也就是「法集」,「法蘊」到底是指什麼?

  從字面來說,法集就是法的類集,南傳的《法集論》(DhammsaGgaNi),漢譯《品類足論》有〈辯攝等品〉,《大智度論》說到〈阿毘曇攝法品〉(大正25,頁259中-下),這些作品都是法的類集。《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此處說的,應該不是專指某一部佛典,而是在概念上,傳說有這種形式的佛教知識類集。

  廣義的說,法蘊,可以泛指佛陀的全部教法,《大毘婆沙論》引經文說,阿難自述「我親從佛邊受八萬法蘊,從諸苾芻所傳受得二千」,這表示阿難所記誦下來的教法,而且阿難是在釋尊成道很久之後,才成為釋尊的侍者,所以有一些教法,是從其他比丘那裡聽來的(大正27,頁385下)。這些八萬法蘊的數量如何,有不同的理解。但在說一切有部的確有一部叫《法蘊足論》的論書。漢譯《法蘊足論》,共有二十一品,所討論的議題,可以分成三類:

Ⅰ01學處;02預流支;03證淨;04沙門果;05通行;06聖種;07正勝;
 08神足;09念住;10(四)聖諦;11靜慮;12無量;13無色;14修定;
 15覺支(五根、五力、八聖道支)。

Ⅱ16雜事。

Ⅲ17根(二十二根);18處(十二處);19蘊;20多界;21緣起。

其中,第Ⅱ類「雜事」是各種煩惱的類集。第Ⅲ類的蘊、處、界是一切法,《阿含經》早就綜合為一類。二十二根為流轉還滅中的增上依,四諦明世出世間因果,緣起明因果流轉。這些也是佛法的重要課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的集出時代,學者還沒有定論,但此處所列出的摩得勒迦,在內容上已相當複雜,所以「法集」與「法蘊」,也許是廣泛地指稱如同「法集論」、「辯攝等品」,「阿毘曇攝法品」、「法蘊論」之類的內容。

  玄奘所譯說一切有部《發智論》「十門納息」,首先列出「四十二章」,然後以「十門」來分別(本來應該只有四十章,參考印順法師[1968],頁193-194):

甲、01二十二根;02十八界;03十二處;04五蘊;05五取蘊;06六界;07有色/無色法;08有見/無見法;09有對/無對法;10有漏/無漏法;11有為/無為法;12過去/未來/現在法;13善/不善/無記法;14欲界/色界/無色界繫法;15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16見所斷/修所斷/無斷法。
乙、17 四諦;18四無量;20 四無色;21八勝處;23 十遍處;2425三三摩地;26 三重三摩地。
丙、27三結;28三不善根;29三漏;30四瀑流;31四軛;32四取;33四身繫;34五蓋;35五結;36五順下分結;37五順上分結;38五見;39六愛身;40七隨眠;41九結;42九十八隨眠。(大正26,頁943中)

  《發智論》的論述方式是「安立章門」。章是標章,標舉所論的法,也就是討論的議題;門是釋義,以種種論門來分別法義,可以說是觀察的角度。例如,在《發智論》「十門納息」,先列出這「四十二章」,但這些清單式的條目,如果沒有解釋,很難讀通,也不容易明白為什麼要列出這些。所以在現行的《大毘婆沙論》,我們可以看到針對這四十二章,所作的解說,包括其意義、性質、作用以及彼此的關係,甚至有延伸出來的「因論生論」(只不過,基於編輯或是論述上的需要,《大毘婆沙論》此處只說明02十八界到23十遍處,其餘的是在別的地方解說)。然後,再以十門來觀察這四十二章,例如第一門是說:「眼根,乃至無色界修所斷無明隨眠,於九十八隨眠中,一一有幾隨眠隨增耶?」(大正27,頁442中;大正26,頁943中)。其中,眼根就是二十二根的第一項,「無色界修所斷無明隨眠」就是九十八隨眠的最後一項,要討論的就是這一些存在的諸法,各有哪一些煩惱(「隨眠」)會「隨增」(隨順增長)。

  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這種「章」與「門」的關係,是摩得勒迦的靈活運用,與南傳佛教論書有所不同(參本文5.2.2.)。

  《大毘婆沙論》把「十門納息」的四十二章,分成三類:二十二根,乃至見、修所斷、無斷法,名「境界類」;四聖諦,乃至三重三摩地,名「功德類」;三結,乃至九十八隨眠,名「過失類」(大正27,頁466中,但其中的二十二根與九十八隨眠,又別立一類,而成為「五位」)。

  這樣「功德類」、「境界類」與「過失類」的三分法,與前述《法蘊足論》的分類,意義上是一樣的(好幾部論書也都是這樣分類,參印順法師[1968],頁195),但在內容與論述的方式,可明顯看出發展的狀態,此處可說明二點:一、在《發智論》裡,「過失類」已有完整的形態,其中的九十八隨眠,是否有經文可證,有不小的爭議,但這是《發智論》重要的論題。二、四十二章裡的07「有色/無色法」到16「見所斷/修所斷/無斷法」,在早期的論書裡,是屬於觀察的角度(也就是「門」),但在這裡是被觀察者(「章」)。

  以上可以大略說明摩得勒迦的內容有所發展,但「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仍然被《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阿育王傳》等後出的佛典,傳承下來。這應該就是反映出佛教內部,一直存在著此一基本的觀念。下一小節的南傳阿毘達磨論書的「論母」,也可看出此一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這段話的最後,說到了「法集」與「法蘊」,這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許可以說是表示《集異門足論》與《法蘊足論》。但現存的這二部論典,已經有後代的增補部分,也增加一些論述,不過其形式與內容,都還是以這種「古典的摩得勒迦」為主軸。《俱舍論》在談到佛所說的「法蘊」時,也提到有人認為:「法蘊」是指五蘊、十二處,乃至於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大正29,頁6中);《集異門足論》則是《長阿含經》第9《眾集經》的解說,可以看作是以聖道的實踐為中心。

  至於《阿育王傳》所傳的「古典的摩得勒迦」,除三十七道品之外,還有「四難行道、四易行道、無諍三昧、願智三昧、增一之法、百八煩惱、世論記、結使記、業記、定慧等記」(大正50,頁113下),這裡可以看到「功德類」、「境界類」與「過失類」三分法的影子。

  再回到摩得勒迦的意義上來說。

  摩得勒迦,可以指毘尼方面的事項,也可以是修道項目的類集,而實際上,印度的其他宗教文獻也有matRkA的用例。但為什麼要在持法者,持律者之外,又說到「持母者」呢?matRkA源自matR(母),有「根本而從此引生」的意思,那麼到底要生出什麼?

  律典的摩得勒迦是把有關受戒、布薩、安居,以及日常一切生活的相關規定,加以歸納,隨類編次,然後標舉綱目。從先後的順序來說,這意味著,那一些相關的規定,早已存在,摩得勒迦是後起的,第二序列的,是把已經存在的規定加以濃縮。

  同樣的,屬於達磨的摩得勒迦,諸如四念處、四正勤(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等等教法,早已存在,而從《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所例示的內容看來,這樣的摩得勒迦,只佔全體佛法的一小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集出的時代,佛教經律論應該已是相當完備,那麼保留這些濃縮式的綱目,有什麼作用?

  持誦這一長串教法或教誡的清單,有時不免索然無味,所以也許可以這樣來思考:「持母者」不但對於這濃縮式的教法(或教制)非常熟悉,而且知道要怎麼運用,如何在特定的情況,針對特定信眾,妥當的「解壓縮」,可說是重在靈活運用,或是如傳統所說的,觀機逗教,隨應說法(參考Gethin[1992b],pp. 160-162)。《瑜伽師地論》就說到:「以算數行相,善巧方便算計諸法」來作為思惟諸法自相與共相的方法之一,便是說明這類「本母」在修道上的實際應用(大正30,頁419上-中;又參考大正30,頁431上-下所說,以算數來修持數息觀)。

  隋朝慧遠法師在《大乘義章》(大正44,T1851),就說到這種以實踐為中心的意義。他在討論「三藏」的內容時,認為「阿毘曇」有四個別名:

1. 優婆提舍;

2. 阿毘曇;

3. 摩德勒伽(亦云摩多羅迦);

4. 摩夷。

  其中,他提及「摩德勒伽,此方正翻,名『行境界』,辨彰行儀,起行所依,名行境界」,而「摩夷者,此名行母,辨詮行法,能生行故,名為行母,與前境界,其義相似」(大正44,頁468上-中)。

  先說到譯語的問題。依現代學者的看法,「摩得勒伽」與「摩夷」,都是matRkA(巴mAtikA)的漢譯,隋朝慧遠在這裡的解說,似乎看作是與原語不同,不知是否受到漢譯《善見律毘婆沙》所說「摩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影響。但是,隋朝慧遠是把「摩得勒伽」與「摩夷」,都看成是「阿毘曇」的一種,而「摩夷」是行母。顧名思義,這是以行為、實踐為指涉的對象。不但是這樣,他在說到「三藏」彼此之間的關係時,又說到:

  「言本末者,經、律是本;論是其末。但就本中,經、律兩分。末中亦二,所謂毘曇、摩德勒伽。汎釋法相,名阿毘曇;辨宣行儀,名摩德勒伽,亦云摩夷,以生行故」(大正44,頁469上)。

  在這裡,經典與律典是「本」,而毘曇、摩得勒伽二者併舉,但都是「末」,只不過二者有所不同。緊接在後,他還說到三種解釋:

「釋修多羅,名阿毘曇;解毘尼者,名摩德勒伽,亦名摩夷」;

「所有化教,名阿毘曇;釋此二中,所有行教,名摩德勒伽」;

「為生物解,名曰毘曇;辨其修相,為起行心,名摩德勒伽」。

  所謂「解毘尼者,名摩德勒伽,亦名摩夷」,這一說法剛好與《善見律毘婆沙》所說「摩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正反相對。後者把被解釋的「波羅提木叉」說是摩夷,前者卻是解釋的本身。

  從隋朝慧遠的說法,的確可以看到,摩得勒迦有側重在實踐的面相,而實踐的內容來說,除了教團行事作務與佛弟子本身的行為規範,可以說是屬於毘尼方面,其他四念處等以聖道為中心的修持德目,反而應該是真正的關心所在,那自然也要包括在內。

4.2.1.3.《瑜伽師地論》所說的「摩呾理迦」

  前面說過,漢譯佛典所說的本母(matRkA;mAtikA),或採音譯為摩得勒迦、摩窒里迦、目得迦、摩夷等;意譯為母,或本母、智母、行母等等。不但譯名不一樣,即使在漢譯《瑜伽師地論》裡,就可以看到好幾個用例,表現出「摩得勒迦」的多樣性意義。

一、本論在〈聞所成地〉說:「三種事,總攝一切諸佛言教:一、素怛纜事;二、毘奈耶事;三、摩怛履迦事。如是三事,〈攝事分〉中當廣分別」(大正30,卷13,頁345上)。

  形式上,似乎可以指經典、律典與論典,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三藏。而《瑜伽師地論》〈聲聞地〉在解說十二分教時,確實也有這樣的說法。首先,十二分教的「論議」,是「所謂一切摩呾履迦、阿毘達磨,研究甚深素呾纜義,宣暢一切契經宗要,是名論議」,這樣的理解,把摩呾履迦與阿毘達磨併列,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但緊接著用三藏的觀念來判攝十二分教,又說「若說論議,是名阿毘達磨藏。是故如是十二分教,三藏所攝」(大正30,頁419上)。

  但《瑜伽師地論》在〈攝事分〉對「論議」(upadeZa,優波提舍)的解說,顯然複雜許多:
「論議者,謂諸經典,循環研竅摩呾理迦。且如一切了義經,皆名摩呾理迦,謂於是處,世尊自廣分別諸法體相。又於是處諸聖弟子,已見諦跡,依自所證,無倒分別諸法體相,此亦名為摩呾理迦。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毘達磨,猶如世間一切書算詩論等,皆有摩呾理迦。當知經中循環研竅諸法體相,亦復如是。又如諸字,若無摩呾理迦,即不明了;如是契經等十二分聖教,若不建立諸法體相,即不明了。若建立已,即得明了。又,無雜亂宣說法相,是故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毘達磨。又,即依此摩呾理迦,所餘解釋諸經義者,亦名論義」(大正30,頁753中)。

基於這樣的理解,「了義經」可以說就是摩呾理迦,因為釋尊或弟子在經典中,已經把諸法體相,講清楚,說明白。至於十二分教,還需要有摩呾理迦,才能明了,這意味著,摩呾理迦是十二分教以外的部類。而「無雜亂宣說法相」的摩呾理迦,又是阿毘達磨,甚至依據摩呾理迦來解釋經義的,就是十二分教中的「論議」。

  在《瑜伽師地論》裡,可以看到好幾種摩呾理迦的用例,代表此一用語的不同面相。

二、
〈聞所成地〉說要在〈攝事分〉分別「素怛纜事」、「毘奈耶事」與「摩怛履迦事」的意義,那麼〈攝事分〉怎麼解說呢?首先:

「當說『契經摩呾理迦』,為欲決擇如來所說,如來所稱、所讚、所美,先聖契經,譬如無本母,字義不明了;如是本母所不攝經,其義隱昧,義不明了;與此相違,義即明了,是故說名摩呾理迦」(大正30,卷85,頁773上)。

  「契經摩呾理迦」顯示除了「摩呾理迦」本身之外,還涉及「契經」,以它作為論述的「底本」,這可說是帶有解說經文意義的論述。依印順法師的解說([1968],頁30),這是部派裡的經部,因為不信阿毘達磨為佛說,而別說為「摩呾理迦」。《瑜伽師地論》〈攝事分〉所說的「契經摩呾理迦」恰好是「雜阿含經」的「本母」,前輩學者呂澂就是根據此一資料,推論「雜阿含經」的原型。基本上,這種摩呾理迦是本著經文來討論、分別「雜阿含經」的經義,可說是「釋經論」,因而與經文有相當程度的牽涉關係,但在論述時,表現貫通,甚至是超出經文的進一步論述。

  形式上,〈攝事分〉的「契經摩呾理迦」,大體上是先立「嗢陀南」(攝頌),然後依頌所列舉的項目,一一的抉擇。不過,論文的抉擇經義,有些不一定全部在攝頌裡,而有些論述在現存漢譯《雜阿含經》,並沒有經文可以比對,但經仔細地探究,這不是現存的《雜阿含經》有所遺落,而是這些論述,是抉擇其他的阿含經義,其中主要是(說一切有部所傳的)《中阿含經》(參印順法師[1983],上,頁11-18、34-36)。

  上面說過,《雜阿含經》輯錄經文的「攝頌」(本文3.2.),是在集出經文後,作了「攝頌」,至少有幫助記憶的作用,也可以作經文的段落區隔。然而〈攝事分〉也有「嗢陀南」,那麼二者的差別何在?

  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雜阿含經》,其「攝頌」放在經文後面,而〈攝事分〉是放在論文前面,除此之外,還可以舉一例來說明二者的不同:

  《雜阿含經》第15-24經的「攝頌」(嗢陀南)是說:

「15使,16增諸數,17非我,18非彼,19結繫,21動搖;22劫波所問,23/24亦羅�鞀鼎珧搕G經」(大正2,頁5中,行26-27)。

  大體相對應的《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嗢陀南」是說:

略教、教果、終、墮數,三遍智斷、縛、解脫;見慢雜染,淨說句,遠離四具,三圓滿(大正30,頁776中,行21-22)。

  二者的差別有:

1. 《雜阿含經》此處的「攝頌」,與它所要指涉的經文,有一一的對應關係。赤沼智善的《四部阿含互照錄》(頁27),就是以「攝頌」來命名第15-24經的。第20經在「攝頌」裡,似乎找不到,但其經文只有「《深經》亦如是說」(「深」,應作「染」)短短幾個字,也許19結繫可以兼指第20經。又「劫波所問」與「羅[目*侯〕羅所問」,都是以當機者的名字來命名。
2. 〈攝事分〉這一嗢陀南所抉擇的經文,相當於《雜阿含經》第15-29經(參印順法師[1983],上,頁21-37),也就是說,二者雖然把大體相關連的經文串集在一起,但觀點並不盡相同。而〈攝事分〉嗢陀南中的「遠離四具」,是論述第15-22經的經義,也就是說,〈攝事分〉的嗢陀南,並沒有強調它與經文,具有一一對應關係的用意。

  又,嗢陀南的「略教」,其實通於第15-21經,這是說,釋尊的說法,有時只是「略說法要」,有時是弟子直接作這樣的請求。為什麼不「廣解其義」呢?「略教」就是只要說明其原因。再者,以「略教、教果、終」,〈攝事分〉這三個概念來論述第15經的經義,也顯示嗢陀南與經文間的多重對應關係。

  〈攝事分〉在解說「墮數」時,說到:「如是諸相,於〈菩薩地〉宿住念中,當知如前,已廣分別」(大正30,頁777上,行19-20),引用到《瑜伽師地論》其他的篇章。這在〈攝事分〉�堙A有不少這樣的引述方式,如果這不是漢譯本翻譯時的權宜作法,似乎意味著〈攝事分〉在被收錄進本論時,可能已經過改編。

  〈攝事分〉的「契經摩呾理迦」,固然與所要論述、抉擇的經文,有相當程度的牽連關係,但其嗢陀南與現存漢譯《雜阿含經》輯錄經文的「攝頌」,顯然是出於不同的旨趣。

三、〈攝事分〉緊接下來是〈毘柰耶事摩怛理迦〉(大正30,頁868下-878上),這可說是佛教戒律思想總論或通論,與本文前面所說構成律典〈犍度篇〉的摩得勒迦,並不相同(4.2.1.),也不是《戒經》的文義解說或戒相分別。形式上,〈毘柰耶事摩怛理迦〉雖然是以《戒經》為基礎,但二者的牽連性不大。
四、再接下來就是〈摩怛理迦事〉。論文說:「若〈素怛纜摩怛理迦〉,若〈毘奈耶摩怛理迦〉,總略名一摩怛理迦,雖更無別摩怛理迦。然為略攝流轉還滅、雜染清淨雜說法故,我今復說〈分別法相摩怛理迦〉」(大正30,卷100,頁878上-中)。

  換句話說,〈素怛纜摩怛理迦〉與〈毘奈耶摩怛理迦〉,本來已經是摩怛理迦的全部,但是為了要簡介(略攝)流轉還滅、雜染清淨的教法,才又列出〈分別法相摩怛理迦〉。這一種,其實是造論說法的格式,所以「若有諸法應為他說,要以餘門,先總標舉;復以餘門,後別解釋。若如是者,名順正理」(大正30,卷100,頁878中),這與所謂論藏的概念並不相同,反而是十二分教的「論議」。

  從《瑜伽師地論》的用例裡,就可以看出本母(matRkA;mAtikA)的意義,相當多樣化(參印順法師[1968],頁30-32;水野弘元[2000b],頁61-65)。

(下期待續)

參考書目及略語表

大正=大正新修大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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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之《大正大藏經》是使用中華電子佛典協會之「CBETA電子佛典系列」光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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