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二十八期 90年12月
《佛教圖書分類法1996年版》與各分類法之佛教類目比較分析國家圖書館編目組 阮靜玲【摘要】:台灣地區一般圖書館的佛書分類大多以賴永祥編訂之《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七版》為分類的依據。而在佛教圖書館早期也都以李世傑先生編著之《佛教圖書分類法》為主,然賴氏所編之佛教類未詳盡,另屬於專門類表的《佛教圖書分類法》也久未修訂,在面對出版蓬勃的佛教圖書,此二法類目似乎逐漸無法符合現階段多樣化的佛教圖書,而新近出版的《佛教圖書分類法1996年版》又和前二者類表有何差異?是否可以滿足當今佛書分類的需要?本文擬針對此三類表之類目作一比較分析,從中歸納整理差異,以提供使用各類表的單位參考。 關鍵詞:分類法;佛教圖書分類法;中國圖書分類法 一、前言 中國歷代佛教典籍翻譯數量頗為可觀,目前臺灣地區的佛教圖書出版也非常可觀,在面對數量、種類繁多的佛教書籍,圖書館是否有完整適當的分類法來處理此類書籍,將其適當地歸類?為瞭解目前國內圖書館在處理佛教資料時,所採用分類法產生的各項問題,本文擬以《佛教圖書分類法1996年版》為主,與各分類法之佛教類目作比較分析,藉由各分類法中有關佛教類目的架構,比較一般類表與佛教專門類表之類目內容、先後順序與重視範圍,以了解不同學科對於類表表現態度的差異。 本文所探討的類表是國內圖書館處理佛教圖書採用的分類法,包括佛教專門類表的香光尼眾佛學院圖書館編輯《佛教圖書分類法1996年版》(以下簡稱《佛圖法》)、李世傑編著《佛教圖書分類法》(以下簡稱《李法》)及一般類表的賴永祥編訂《中國圖書分類法增訂七版》(以下簡稱《賴法》)三個類表。以下簡述各類表編訂歷史,並對各分類法佛教類目,進行比較分析。 二、各類表編訂歷史 《佛圖法》是自民國81年2月起,以香光尼眾佛學院圖書館為主要負責單位,由16個佛教單位組成佛教圖書分類法修訂會,根據李世傑的《佛教圖書分類法》,參考日本佛教圖書館協會的《佛教圖書共同分類法》等書,加以增補編訂,於85年10月出版《佛教圖書分類法1996年版》,提供佛教圖書館圖書分類之用。(註1)《佛圖法》的基本結構是將佛教典籍分為十大類,各類採十進位之等級制展開子目,並以小數位再加以延展。除有通用的標準複分表、佛教地區表、中國省區表及中國時代表,可以達到助記與類號前後一致性外,另設有專用複分表620「僧制複分表」、710「佛教文學複分表」、790「語言複分表」及8與9的「佛教宗派複分表」。《佛圖法》的特色為:1. 根據分類法原理編訂;2. 具有完善的編輯結構;3. 充分應用複分的概念;4. 對佛教經錄有因有革;5. 專為佛書分類而編輯;6. 編有相關索引。(註2) 《李法》是李世傑於民國49年負責太虛圖書館的分類業務時,一般圖書採用劉國鈞《中國圖書分類法》,但為了適應佛教圖書館特殊需要,也考慮到當佛教圖書館藏書量增加時,使用劉國鈞的分類法處理佛教典籍,一定會產生分類混亂的狀況,因此李世傑根據劉國鈞的分類表中的「220經典」下,修訂為:「220總類」、「221佛教教理」、「222佛教史」、「223經及其疏」、「224律及其疏」、「225論及其疏」、「226制儀」、「227佈教、護法」、「228各宗派」、「229寺院、教規」十類,處理太虛圖書館達五千冊的佛教圖書。(註3)李世傑後來又將經律論與教理史加以細分,以適合藏書量十萬冊的佛教圖書館,於民國51年編著出版《佛教圖書分類法》(註4)採用十進分類法,將佛教分為十大類,各類再分十項,項下分各子目,以0-9表示大類,01-99表示項,001-999表示子目,各子目再依實際需要在小數點之後細分。 《賴法》是賴永祥在62年以劉國鈞的《中國圖書分類法》為藍本,在大類不變,綱目也儘可能不予更動,並對各類子目有所增訂的情形下,重新編訂出版,同名為《中國圖書分類法》,78年增訂七版。(註5) 三、《佛圖法》與各分類法佛教類目之比較分析 分類法在功能上是要將圖書放置在適當的位置,除了給每本圖書一個類號供上架之用外,最大功用就是藉由分類號顯示該書的內容特質,我們所使用的分類法是否具備實用完善的分類體系,綜觀各學者提出的論點,一個好的分類法在形式上與內涵上都要具備一些要件,形式上的要件有:1. 標記簡單,並具伸縮性,可因應不同圖書館需求;2. 複分表,除了通用的複分表外,亦提供一些特定類目使用的複分表,除了有助記功能及維持各類目關係的一致性外,對於類目的擴充也較有彈性;3. 相關索引。內涵要件包括:1. 包含佛教所有智識,佛教現有的類目都能給予適當的類號,同時也要提供未來發展的空間;2. 佛教類目的先後位置要有理論依據、或是有所本、或是歷來大家所公認的順序;3. 層次分明,佛教的類目理論與實際,由總到別,由一般到特殊;4. 類目說明明確詳細,可對類目適用範圍有所限制與說明。 本文以《佛圖法》第一層類目順序為討論順序,依照類目詳簡程度而言,《佛圖法》與《李法》類目相當詳盡,以下先就三法佛教類的第一層類目名稱比較分析如下:
屬專門類表的《佛圖法》、《李法》第一組類目名稱為總類,屬一般類表《賴法》類目名稱為總論。就一般類表而言,總類是無所屬,或是其他各類所共有的內容,(註6)總論則多採用標準複分表(總論複分表)的類目,無論是總類或是總論,提供所屬或是其他各類所共有的類目。雖然三法在第一組類目有兩種名稱,但都具有標準複分功能,類目可說是同義異詞。《佛圖法》、《李法》第二組類目的「教理」,在《賴法》的第一層類目中並無此類目。史地部分,《佛圖法》的「佛教史地」包括佛教史與佛教地理兩個範圍,其餘二法名稱上則只包括佛教史,即《李法》的「教史」與《賴法》的「教化流行史」。典籍部分,《佛圖法》、《李法》是「經及其釋」、「律及其釋」、「論及其釋」三組類目,《賴法》的類目為「經典」、「規律」、「論疏」,由類目可以發現三法中是以二種方式表現,一為解釋經、律、論的典籍隨經、律、論的類號歸類(《佛圖法》與《李法》),另一種方式則是解釋經、論的典籍入「論疏」類目中(《賴法》,律疏入223規律)。《佛圖法》以「儀制;修持;佈教;護法」一組類目來包括四個範圍,《李法》與《賴法》分別用一個類目「儀制(注)」來包括三個範圍;《佛圖法》的「佛教文藝;佛教語文」,《李法》在第二層類目設有「63佛教音樂」、「64佛教美術」、「65佛教語學」、「66佛教文學」四個相關類目,《賴法》則在第四層類目設有「224.5佛教藝術」及「224.6佛像」二個相關類目。《賴法》的「傳記」,在《佛圖法》、《李法》是第二層類目。除《佛圖法》第一層類目無「寺院」外,其餘二法皆有「寺院」的類目。宗派部分,除《佛圖法》有二組宗派類目外,其餘二法都只用一組「宗派」的類目。 由三法的類目名稱觀之,其中並無任何一個名稱是三法完全相同的,不過類目名稱雖然不同,但所包括的範圍是相同或相近的,即是總類(論)、經、律、論、儀制、佈教、護法、信仰、宗派等範圍;而「佛教文藝;佛教語文」是《佛圖法》獨有;「教理」是《佛圖法》、《李法》具備;「寺院」則是《佛圖法》獨無。因此,可以發現《佛圖法》、《李法》對於教理的重視程度,及新修訂的類表(《佛圖法》)在類目上與早期所出版類表的差異。 (一)佛教總類(論) 各法總論(類)類目表列如下:
此三個類表可以發現總論(類)類目,基本上是依照標準複分表分。共有的類目有「辭典」與「叢書」二個類目,但名稱有所不同。三法都有相關類目,不過名稱稍有差異,分別是《佛圖法》的「佛教目錄;佛教手冊」、《李法》的「目錄索引」、《賴法》的「佛教書目」。《佛圖法》的「佛教文集」,《李法》的「論文、文集」,《賴法》的「雜論」是相同性質的類目。《賴法》類目上雖沒有列出「期刊」類目,但220.5可依總論複分表複分為「期刊;雜誌」,其他二法類目名稱分別是《佛圖法》的「佛教連續性出版品」、《李法》的「期刊、雜誌、年鑑」。 《佛圖法》、《李法》「總類」中置有「藏經」,並依語文、版本分;《賴法》「總論」下則無藏經相關類目,而置於「221.08藏經」。 《賴法》的「教理」、「教育與研究」、「辭典」、「叢書」四個類目中,《佛圖法》、《李法》有「辭典」、「叢書」,教理屬專門類表第一個層次,顯示出教理在佛教各類目中的重要性及其獨特性,「教育與研究」中,研究部分:《李法》為「08研究法」,《佛圖法》歸「010總論」之下,教育部分:《佛圖法》歸在「620.3僧教育」及「660佛教事業」之下,《李法》歸在「75各種事業」之下。另外,《佛圖法》的「佛教機構團體」,《李法》將此相關類目放在「75各種事業」之下,《賴法》依標準形式複分為「220.6會社;機關;團體」。《李法》的「特藏」是所有類法中獨有;《賴法》的「各國佛學」,在《佛圖法》與《李法》則將其分入各類目中。 各類表在總論(類)的類目較無爭議,主要決定於說明文字是否足以提供分類人員參考及依據。 (二)佛教教理 佛教教理指佛教之教相義理,即佛陀之教示或由教示顯現出來之真理,經由理論客觀性之整理所呈現之義理教說。根據佛教教理發展情形,可分為原始佛教教理、部派佛教教理、初期大乘佛教教理、中期大乘佛教教理、後期大乘佛教教理、中國及日本佛教教理六個階段。(註7)教理可謂是佛教中心,無論佛教的任何活動都是依著教理而行,(註8)各類法對於教理重視程度可由位置來判別。專門類表的《佛圖法》與《李法》視「教理」為一大類,一般類表的《賴法》則歸在「總論」下的一個子目。 佛教界認為教理的重要性與經律論類目一樣,所以第一層類目有一組處理教理的類號;一般類表的編訂者為兼顧各學科的一致性,將教理分配在第二層的類目。各類表在教理類目如下:
由上表分析得知,教理可分為總論性類目與各論性類目,總論性類目包括:《佛圖法》的教理,《李法》的佛教概論(處理教理通論的圖書)、佛教哲學,雖然教理與佛教概論名稱不同但範圍相同,《賴法》的「教理」中沒有類目相關說明文字,其中,「220.11佛教哲學」屬於總論性類目。三法都有佛教哲學,但放置位置不同,《佛圖法》入「101佛教哲學」,屬第三層的類目,《李法》「14佛教哲學」(處理現代佛學常用方法),屬第二層類目,《賴法》入「220.11佛教哲學」屬第三層類目。 除總論性類目外,各論性類目中,三法都有「佛教原理」、「與其他學科關係」、「各國佛教思想」、「教理各論」的相關類目,但位置及名稱有所不同,有分在教理之下,也有在非教理的其他類目之下。「與其他學科關係」的類目而言,《佛圖法》是歸於「0總類」之下的「016佛教與各學科關係」,《李法》歸「16應用佛學」(其下再分為十個類目),《賴法》歸「220.14佛教心理學」、「220.15佛教社會學」、「220.16佛教與各方關係」三個類目。 《李法》、《賴法》的「佛教各論」與「佛教原理」類目下的細分大同小異,可視為相同類目,不過《李法》視「教理各論」是處理不屬於在類表上任何類的教理或類別不明的教理論說均入此,(註9)而《賴法》則無說明文字,僅是類目細分,而三法都分為八個類目,其中的差異在《李法》的「宇宙人生觀」有一個類號,《賴法》將其分為「宇宙論」與「人生觀」兩個類號;《李法》則獨有「教理論」一個類目。 《李法》「佛教組織學」是其他各法所無。「佛教組織學」就《李法》所稱,是為整理現代佛學新分野之圖書而設,例如由佛法僧或體相用之範疇而將整個佛學組織為一有體系之圖書,(註10)但未為其他類法所使用。 教理所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也牽涉到各宗派的教義以及經論中的思想,因此當分類者拿到相關圖書時,首先要判斷是歸於教理、宗派或其他大類,當決定歸於教理時,仍需決定其類目,因此教理的圖書往往是較難判別類目的圖書;各法教理類目中,《佛圖法》類目較其他各法完整,不過未以層屬關係來處理,而以跨號編號法的方式,如果能夠以層屬關係表現教理類目,將有助分類者與檢索者面對教理圖書。 (三)佛教史地 藉由佛教史可以瞭解佛教的學術發展狀況,一般歷史分類多先依地區分,再依時代分,如有較重要事件,大多將其列為一個類目。除佛教史外,佛教史地應包括佛教地誌及佛教傳記,《佛圖法》設為「佛教史地」一個類目,《李法》則分為「教史」、「寺院」二個類目。《賴法》則分「教化流行史」、「寺院」及「傳記」三個類目。各法類目表列如下。 由下表分析得知,此三法的佛教史都有通史類目,分國史部分,並依地理分。《佛圖法》將西藏、韓國、日本獨立為三個類目,其餘類法則集中在亞洲佛教史類目中;歐洲與美洲二個類目在《佛圖法》歸在其他各地佛教史類目下,其他二法分別有歐洲佛教史與美洲佛教史。
佛教從少數人的信仰,漸漸發展到具政治與社會影響力,當威脅到統治者的政治地位、經濟利益,或影響其他宗教時,極有可能發生宗教迫害或壓制,中國佛教史中,有三武一宗之難(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後周世宗,都曾發動過毀滅佛法事件,又稱之為法難)。(註11)佛教曾遭到政治的摧毀,雖經種種磨難但仍繼續發展,最後成為世界性宗教。法難、異端、宗教壓迫是宗教史中重要的一環,有些宗教因遭到壓迫而消失,也有宗教更加茁壯,如佛教、基督教等。就佛教史類目而言,宗教壓迫屬於相當重要類目,在佛教典籍中,可作為研究者研究主題之一,所以可獨立為一個類目。《佛圖法》、《李法》中雖未列有宗教壓迫的類目,但《李法》的「7佈教、護法」與《佛教法》的「670護法」,可視為《賴法》「異端;宗教壓迫」的相關類目。 佛教人物是佛教發展的重心,對於佛教傳承也相當重要,傳記人物可以分為兩部分,一為佛傳(菩薩傳等)、一為僧傳(居士傳等)。佛傳部分,各法皆有「佛傳」(或釋迦牟尼);除《李法》外,其餘二法都有菩薩傳類目;《佛圖法》「護法神傳」則是其他類法所無。僧傳部分,各法皆依地區分,再依時代分;傳主對象,《佛圖法》與《李法》包括僧尼、居士與其他相關人物,《賴法》就類目名稱來看,僅有僧傳,未包括居士傳。 《佛圖法》、《李法》有處理佛教地誌的類目,《賴法》在教化流行史與傳記中無地誌相關類目,不過寺院類目中有相關類目,由於寺院類目包括地誌與實踐佛學的類目,因此將於寺院中討論。 三個類法無論是採用佛教史地、教史、教化流行史、傳記的類目,應將所有相關類目合併為佛教史地的類目。佛教史類目應包括通史,以及分國史(依地區分),雖然宗教壓迫僅在一般類表中有相關類目,但如能將其納入,可使類目較完整。傳記類目可分佛傳(含菩薩傳)與僧傳(含僧尼及居士),僧傳依國分。地誌亦依國分,包括地方誌、寺剎誌、古蹟、遊記等類目。 (四)經典 經,梵語修多羅(Sutra)之譯意,又曰契經,或曰經本,佛所說之教法,(註12)分類不一,普通分大乘經、小乘經二種,小乘經典包括阿含部、本生、佛傳,大乘經典包括華嚴、般若、方等、法華、涅槃的五時教,但此種分法無法完全將佛經安置在適當位置,日本高楠順次郎和渡邊海旭重編《大正藏》,將經分為阿含、本緣、般若、法華、華嚴、寶積、涅槃、大集、經集、密教,此種分類順序及類目也成為中國佛經的分類依據。(註13)各法經典類目表列如下:
《佛圖法》與《李法》在「經及其釋」的類目都是根據《大正藏》的類目與順序,因此從「阿含部、本緣部」至「經集部」七個類目完全相同。《賴法》則是依據五時說教的分法,即是依據《閱藏知津》的類目與順序。其中,般若、法華、華嚴、經集、密教五個類目,是三法共有的,但在密教的類目有《佛圖法》用「密教部」,《李法》、《賴法》採用「秘密部」。另外,《佛圖法》與《李法》的阿含部、本緣部,《賴法》則是「小乘諸經典」,就名稱而言,小乘諸經名稱上包含範圍較廣,涵蓋阿含與本緣及其他小乘經典。 《佛圖法》與《李法》的「寶積部、涅槃部」,在《賴法》中,則只有「涅槃部」一個類目,無寶積部。《佛圖法》與《李法》的「大集部」,相當於《賴法》中的「方等部」。《佛圖法》的「其他」類目與《李法》的「偽經」類目,則為《賴法》所無。 《佛圖法》與《李法》的類目涵蓋《賴法》所有經典的類目,由此三法比較可以發現三者類目並無太大差異,這主要是因為類目是依照傳統佛典目錄,各類表主要的不同在於解釋經的圖書放置位置,《佛圖法》與《李法》將解釋經的圖書與佛經放在一起,《賴法》將釋經放在論疏的類目下,雖然《賴法》根據中國傳統方式將解釋的典籍與經的原典分開放置,(註14)但就目前佛教圖書出版數量及內容,釋經與原書分開放置較不便於檢索利用。 類目順序方面,《佛圖法》與《李法》是先小乘經典、大乘經典後秘密部,《賴法》則是先大乘經典、小乘經典、秘密部。 為了方便讀者檢索利用,注解經典的圖書有必要與原經典歸在同一類號之中。歷代佛典目錄中,經典的先後順序已建立一套模式,雖然中國屬北傳佛教,所重視的經典是我們所稱的大乘經典,但考慮經典的發展順序,類目有必要先小乘後大乘,而秘密部則將其列在大乘經典之後,在類目的分配上,小乘經典以一組類號處理,大乘經典仍舊依《大正藏》分類順序,分別是般若、法華、華嚴、寶積涅槃、大集、經集六個類目。 (五)律典 三藏之一,稱為律藏,或調伏藏、毘尼藏,係記錄教團規定之典籍。律藏有南傳之律藏及漢譯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祗律,並西藏譯之律藏等。律藏分為廣律、戒經、律論三類。(註15)佛陀滅後,弟子為了延續佛教的精神,召集編輯律藏,並隨著各弟子的傳承流傳下來,而且各部派有其所遵律本,但傳誦的律本卻相當有限,律本譯成漢文的在上座部有根本有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部的《十誦律》、化地部的《五分律》、法藏部的《四分律》、飲光部的《解脫戒本經》,在大眾部則是《摩訶僧祇律》。(註16)各法律典類目表列如下:
《佛圖法》與《李法》先小乘律後大乘律,與《賴法》先大乘律後小乘律的順序不同,不過基於配合佛教發展歷史,律典類目安排順序應先小乘律後大乘律。 律典的內容,除非又有新的律典被發現,否則類目內容不會有所改變,但是有多少的分類者可以正確判斷各律典的正確位置,雖然律典的類目是最容易確定,可是分類時往往需要借助各佛經目錄的相關資料,因此如果將律典分小乘律與大乘律,小乘律與大乘律下再依字母順序,對於不熟悉佛教律典的編目員有相當大的助益。 (六)論典 論藏為三藏之一,音譯為阿毘達磨、阿毘曇、毘曇,即明示教法之意。將經典所說之要義,加以分別、整理、或解說,稱為論。(註17)早期佛教典籍結集時包括經藏與律藏,後來解說經藏與律藏的內容分別附在其後,最後解說經藏的內容獨立成論藏,經、律、論合為三藏,但律藏的解說依然附在律藏之後,印度的論有釋經論與宗經論二種,釋經論即經的解釋,宗經論則依據經論而自出機杼、組織、分別而成為條理嚴明的作品,(註18)但釋經論的典籍獨立為論藏僅是印度的作品,就中國的作品而言,無論是注、解、疏、釋、文句等的經典解說,雖然與印度釋經論性質一樣,但卻未受到同等的重視,未被編入論藏。(註19)各法在論的類目表列如下:
論典的類目可以區分為:1. 經疏分於論疏之下,律疏隨原書分在戒律之下,如《賴法》;2. 經疏與律疏隨原書分別歸於經典及戒律之下,如《佛圖法》、《李法》。三法處理經疏與律疏方法各異,《賴法》依《閱藏知津》,其餘二法依照《大正藏》的類目與順序。 三法中多依《大正藏》的類目,唯一不依《大正藏》類目的《賴法》,是依照《閱藏知津》將論疏類目分為「大乘宗經論」、「大乘釋經論」、「大乘諸經論」(《閱藏知津》為大乘諸論釋)、「小乘諸論及疏」(《閱藏知津》為小乘論),而《賴法》較《閱藏知津》多了「秘密諸論及疏」、「雜藏」兩個類目;「釋經論」與其他二法類目相同,「宗經論」即《佛圖法》、《李法》的「毗曇」、「中觀」、「瑜伽」等類目,「諸經論」也相當於《佛圖法》、《李法》的「論集部」,「秘密諸論及疏」相當於《佛圖法》、《李法》的「密教部」,因此《賴法》的「小乘諸論及疏」與《佛圖法》的「南傳論典」相近,「雜藏」與《佛圖法》的「其他」相近。 綜觀三法可以發現釋經論、論集(《賴法》諸經論)、毗曇中觀瑜伽(《賴法》宗經論)、密教(秘密部或秘密諸論及疏)是各法所共有,南傳論典(小乘諸論及疏)、其他(雜藏)則僅《佛圖法》與《賴法》所僅有,經疏、論疏為《賴法》所有。各法在類目上的差異主要是在於處理經疏、律疏、論疏位置不同所致,有些隨原典籍放置,有些則另立一類目(如《賴法》),類目才會有所不同。 (七)實踐佛學 除佛教教理、教史及經、律、論外,儀制、傳教、信仰、護法等也是佛教重要的一環,佛教教理需要藉由實踐來落實,因此佛教儀式、制度、傳教、修持、護法,乃至佛教文藝都是與之前的教理、經、律、論並重。各類表在實踐佛學類目中有些類目放置層次不同,也有將相關類目放在非實踐佛學類目下。各法類目表列如下:
三法在儀制類目中,並無完全相同的類目,但是有範圍接近的類目。三法分別有法物(法器用具),但《佛圖法》、《李法》的制服類目,《賴法》則無。除《佛圖法》外其餘二法都有懺悔類目。《佛圖法》、《李法》的講經,《賴法》在「225佈教及信仰生活」下有「225.4說法」的相關類目。《佛圖法》、《李法》的傳戒、僧制,《賴法》歸在「佈教及信仰生活」之下「225.3傳戒」與「225.1僧伽」。《李法》的「灌頂」,《賴法》的「發願灌頂」,《佛圖法》則入修持類目。《佛圖法》有佛化儀式,《賴法》有威儀。 在修持類目中,《佛圖法》有二個類目,《李法》一個類目,《賴法》三個類目,其中修持、修養、求法、信仰談、信仰生活範圍皆相同,《賴法》的「居士」則是《佛圖法》、《李法》所無。 在佈教類目中,《李法》、《賴法》相同類目有教化法、講演說教(說法)(《佛圖法》佈教類目涵蓋教化法與說法),《賴法》無《佛圖法》、《李法》的佛教事業類目,《李法》的總論與訓誡法語是其他類表所無。 《佛圖法》、《李法》有護法相關類目,《賴法》佛教類下則無相關類目,由此可以顯示二種類表對於護法類目的處理態度,即是《賴法》對於護法認為牽涉到與其他學科和其他宗教的相互關係,因此未在佛教類目下提供一個相關類目。 《賴法》「224儀注」有佛教藝術與佛像二個類目。一般類表中,為了能將某些類別圖書集中,類號可以有多種選擇,例如佛教美術的圖書,可以置於美術類,也可以置於佛教的類目,因此一般類表如《賴法》的「914.1宗教舞樂」、「927.2佛教寺院建築」等類目。 由於實踐佛學是最適合社會一般大眾所需要的圖書,類目上需要配合時代而隨時有所調整,由三法的類目可以發現,《佛圖法》的類目較其他各法詳細,同時在歸類上也較易了解,較適合處理現代佛教圖書。 (八)佛教宗派 佛教的弘傳在中國有十三宗,即律宗、成實宗、俱舍宗、三論宗、涅槃宗、地論宗、禪宗、攝論宗、天台宗、淨土宗、唯識宗、華嚴宗、密宗。(註20)十三宗中地論併於華嚴、涅槃併於天台、攝論併於法相,合計為小乘二宗(俱舍、成實),大乘八宗,共十宗,(註21)西藏佛教則有格魯派、響巴迦舉派、薩嘉派、寧瑪派、迦當派、迦舉派。(註22)韓國是屬於北傳佛教,佛教從中國傳入韓國後,禪宗、法相宗、華嚴宗、天台宗都曾在韓國流傳過,但目前佛教聲勢不振。(註23)日本從明治維新之後,流傳的佛教宗派有法相宗、華嚴宗、天台宗、真言宗、融通念佛宗、淨土宗、日蓮宗、時宗、曹洞宗、臨濟宗、黃檗宗。(註24)佛教所有發展的各宗中,除了印度的小乘二十部與大乘二宗歸於印度佛教史中,(註25)其餘地區各宗派則歸於宗派類目。各法宗派類目表列如右。 中國佛教宗派部分,各法皆列有小乘二宗與大乘八宗(《賴法》缺律宗),不過位置有所不同,有給予獨立類號,或是二至三個宗派共用一組類號,或是附在某一宗之下,而各法處理各宗的位置也有所不同,《佛圖法》先大乘八宗,後小乘宗派,《李法》是先小乘二宗,後大乘宗派,《賴法》則是將小乘二宗混雜在大乘宗派之內,而大乘八宗的先後順序中,各法皆稍有差異,如果能依據各宗成立時間先後而安排類目位置,則較具邏輯性且有所依據。 中國佛教宗派的主要八個宗派需要分別給予類號處理該類圖書,中國其餘宗派則共用一組類號,其他各國的宗派則一樣是依國分後入各國。
(九)寺院 《佛圖法》在第一層次無寺院的類目,其餘二法相關類目如下:
《佛圖法》無獨立寺院類目,《李法》、《賴法》的類目依地區分,細分二法依地區分共有的類目有中國寺院、歐洲各國寺院、美洲寺院、其他(澳洲大洋洲極地)四個,而《賴法》的亞洲寺院包括《李法》的印度寺院、西域藏蒙寺院、韓國寺院、日本寺院,二法皆依地區分。《李法》的總論是《賴法》所無。《賴法》較《李法》多僧伽、寺規、精舍居士林,《賴法》的寺院內規,《李法》入寺院各類目中(《李法》寺院範圍包括寺院的歷史、地理、人事、法規、各種活動),《佛圖法》分入「290佛教地誌」與「620.1僧管理」中。《賴法》「精舍,居士林」,在《李法》入「923精舍」與「925居士林」,《佛圖法》應也是入「290佛教地誌」。《賴法》的僧伽分別在《李法》與《佛圖法》的62與620的僧制中。 四、結論 由各分類法互相比較,可以獲得以下結論:
綜觀《佛圖法》的類表是保留《李法》的優點,並改善《李法》在類表上的缺失,整體而言是屬於一個完善的類表。形式要件而言,編有相關索引,使用者可以相當便利;由於電腦科技發展,藉由電腦查檢類表類目,除可節省使用者時間,亦有助於正確類目選擇;複分表較多則較能完整表現類目並具彈性。內涵要件部分,以十個類目涵蓋佛教智識範圍,十類之下再予細分,大部分的類目依照傳統的順序與內容分。除了承襲傳統的類目外,更別立文藝與語文為一目,顯示對該類目的重視與適應時代變遷,對於專門圖書館而言,《佛圖法》是提供較為完整正確且適應時代需要的類表。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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