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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二十八期 90年12月
《佛教圖書分類法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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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41.4藏文佛教辭典」,本館同意改為「041.4中國少數民族語文佛教辭典」。另「094中國少數民族語文藏經」等類目,均同意更改。 |
| 2. | 「191印度佛教思想」,不宜改為「191南亞次大陸佛教思想」。 |
| 理由:佛教創立者釋迦牟尼,出生地嚴格來說應為尼泊爾,但吾人通常視尼泊爾為古印度之一地區,何況佛陀佈教地區幾遍印度全區。因此,對於古代該地 ─ 包括現在之印度、尼泊爾、錫金、不丹等地 ─ 所產生之佛教思想,稱之為「印度佛教思想」,誰曰不宜?
至於有關探討現在尼泊爾、錫金、不丹等地的佛教思想,則有「佛教地區表」可資利用(號碼分別為「196.33」、「196.34」、「196.35」),實勿需更改為「南亞次大陸佛教思想」,徒增困擾。 另「210南亞次大陸佛教史」、「281南亞次大陸佛教傳記」、「291南亞次大陸佛教地誌」、「684佛教與南亞次大陸各宗教」、「711南亞次大陸佛教文學」、「720.1南亞次大陸佛教美術」等類目同上,均以沿用原名稱為宜。 | |
| 3. | 「714中國南傳佛教文學」、「720.4中國南傳佛教美術」等新訂類目,並不妥切。 |
| 理由:本分類法涉及地區的類目,多配合「佛教地區表」加以編製號碼的,取其號碼上的「同構性」,以提高「助記」的功能。假如,如 貴方所改訂,則當初設計的優點全失矣。 | |
| 4. | 鄙意以為將「713西藏佛教文學」及「720.3西藏佛教美術」,分別改為「713藏傳佛教文學;中國南傳佛教文學」及「720.3藏傳佛教美術;中國南傳佛教美術」。如此一來,一則既可保持原有的優點,二則又可適應中國佛教特有的情況,即中國佛教的漢地、藏傳、南傳三派傳統,可謂一舉兩得。 713 藏傳佛教文學;中國南傳佛教文學 .3 詩歌;偈讚 .5 故事;小說 .6 劇本 .7 散文;雜著 .9 中國南傳佛教文學 .93 詩歌;偈讚 .95 故事;小說 .96 劇本 .97 散文;雜著 *必要時,其餘細目可仿「712中國佛教文學」加以展開 |
| 5. | 「漢文著者號碼四角號碼法取號法」以仍用「四角號碼著者號取碼法」為宜。 |
| 理由:王雲五之「四角號碼法」是針對中文(漢字)而創製的檢字法,因此勿需再冠上「漢文」二字;至於改訂之名稱「號碼」、「號」犯複,讀起來有饒口之嫌。愚意以為,仍維持原名稱為宜。 | |
| 6. | 「拉丁文字母著者號碼表取碼法」以仍用「羅馬字母著者號取碼法」為宜。 |
| 理由:拉丁字母與羅馬字母,我們通常視為同義詞,但創制者王雲五已用「羅馬字母」,故《佛教圖書分類法》仍沿用之。至於「著者號碼表取碼法」跟原來的「著者號取碼法」無甚差別,而原名稱較簡潔,以不改為宜。(請參閱王雲五編訂《中外圖書統一分類法》書前「中外著者統一排列法」一節) | |
| 7. | 「196.1東北亞佛教思想」,細審該類目的內容及其與其他類目之關係,以不改訂為宜。 |
| 理由:地理上的「東北亞」,是指日本、韓國、外蒙古等地而言。其中,日本與韓國兩地均編製有特定的號碼;賸下外蒙古一地,檢閱 貴方改訂本,部分已附及於「中國少數民族」類目下,賸下的頂多是有關外蒙古佛教史傳地誌等,無類號可歸而已。為今之計,鄙意以為可利用「佛教地區表」的「6亞洲」,另新加「69亞洲其他地區」,並編配外蒙古號碼為「691外蒙古」即可迎刃而解矣。如此只作局部調整改動,即可因應,不致於破壞原來類表之結構與精神,完全合乎省力的原則。 | |
| 8. | 「623中國藏傳佛教、中國南傳上座部佛教僧制」,建議改為類組類目「623藏傳佛教僧制;中國南傳佛教僧制」。實際分類應用時,「藏傳佛教僧制」號碼為「623」,「中國南傳佛教僧制」號碼為「623.9」。 |
| 理由:之所以如此改訂,一來符合 貴方改訂的意念,二來與我們在他處提出的有關「藏傳佛教」及「中國南傳佛教」的改訂建議是一致的。 | |
| 9. | 「626.1東南亞等地區南傳上座部佛教僧制」,建議使用「東南亞佛教僧制」為宜。 |
| 理由:首先,類名如照 貴方所改,則有關越南佛教僧制則無類可置。其次,我們當年編製類表時,僧制部分原與「佛教地區表」相配合的,因此文獻較少地區的僧制,在原類表上並未編配。我們原意是留待實際分類標引時,由分編人員根據類號組配原則將「僧制」號碼與「佛教地區表」號碼自行組配增補之。其實上述作法,是編製分類表常用的一種方法。主要作用有二:其一、可精簡類表篇幅,不致過度膨脹;其二、方便類目擴充展開,又不會有掛一漏萬的弊病。 | |
| 10. | 「910中國藏傳佛教」,其類號勿需改為「910」。 |
| 理由:(1) 原編訂號碼為「930」,設計原意是為與「佛教地區表」相配合;而如此編製法與整個類表的相關號碼是「同構性」的,具有「助記」的功能。(2) 即使「中國藏傳佛教」(其實用「藏傳佛教」即可)號碼使用「910」,假如有關現代印度佛教宗派又置於何處?其實,我們編製類表當時,之所空闕下來未編類目,主要是為了「現代印度佛教宗派」預留號碼。但上述兩項特色,假如照 貴方改訂,則原來設計的優點全失矣! | |
| 11. | 「228近現代中國佛教史」,1912~2000,其起迄之2000,不宜寫。可寫「1912年之後」中國佛教史入此。 |
| 1. | 191印度佛教思想改為南亞次大陸佛教思想或古代南亞次大陸,是經國家宗教方面領導研究決定的。用此概念可以避免很多外交上的問題,關涉國家政策,因而不便改動。 |
| 2. | 714根據國務院宗教局和中國佛協所執行的政策即我國宗教政策,將整個中國地區佛教劃分為漢傳佛教、藏傳佛教、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南傳上座部佛教,簡稱為中國南傳佛教,這三者地位是並列的,不能相互從屬。將西藏獨立出去,乃是達賴喇嘛和西藏反動勢力的觀點,並且忽視了中國南傳佛教的存在(例,現任佛協副會長兼秘書長刀述仁居士就是南傳佛教的首領),傳真意見乃將南傳佛教附屬於藏傳佛教之下,是不對的。按我原設計,應是在中國佛教之下,分列著三大派系,但是照顧到原分類法,已把中國和西藏分為並列的兩類。而內地又有很多寺院使用此分類法,只能暫且如此,仍按兩類分,在中國少數民族項下,把藏傳和南傳並列。 |
| 3. | 拉丁文字母著者號碼表取碼法是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委員會的規定使用拉丁字母,不用羅馬字母,必須遵守。 |
| 4. | 196.1您的意見很好,已在東北佛教思想條下補了說明。此問題牽涉國家外交內政和民族政策問題,1945年宋子文與斯大林在莫斯科訂立條約規定了蒙古獨立,稱蒙古人民共和國,現改為蒙古國,但在此以前,蒙古仍應認為是中國版圖的一部分。所以我採取按立國劃分的辦法,立國以前的外蒙古佛教,仍劃入中國藏傳佛教之內。 |
| 5. | 623道理同第二個問題,南傳佛教不能在藏傳之下。 |
| 6. | 626.1,我們不用原佛教地區表,我將分類法附屬於中國圖書館分類法之內,力求與之相配合,用東南亞等地區的概念,包括從越南直到斯里蘭卡等地的佛教,實際上是無奈之舉。 |
| 7. | 910,藏傳佛教固然是起源於中國的,但現已不止中國一國有,比如蒙古國的佛教即藏傳佛教,所以為了區分體現,還需用中國藏傳佛教表示。 |
| 8. | 228已經按照您的意見修改。 |
| 9. | 漢文著者號碼四角號碼法取號法,使用「漢文」這是內地的語文政策決定的,這體現了我們對少數民族語文的尊重,漢文不能代替中國語文。 |
| 10. | 謝謝您的熱心和意見。但是我不得不說明的是,我是內地圖書館工作者,對於本書的修改我必須遵守兩條原則:一是必須考慮到國家的方針、政策,這是原則,其他專業問題可盡量按照原分類法辦理,這一點請您諒解。第二條,我想應該要照顧到佛教七眾和非佛教信徒兩方面。具體地說也就是,即要把佛教圖書分類,按佛教三藏及其研究情況去分,另方面還要盡可能將其納入中國圖書分類法系列之內,特別在地區表、國家表等附表方面必須採用中圖法。 |
| 在此必須指出,原地區表與國家表從內地來看,有相當的問題,而且遠遠脫離時代,希望改進,特別要考慮到內地和當代國際的現實。例如用韓國不能概括朝鮮半島,可用朝鮮半島或古代朝鮮半島佛教等等問題。 | |
| 1. | 中國藏傳佛教與中國南傳佛教合組為類組類目,在形式上將中國南傳佛教編為中國藏傳佛教之「下位類」;實際上,則是應用「借號編號法」,針對「十進制」所做的調節,以突破「十進制」的縛束,並非將中國南傳佛教置於中國藏傳佛教之下。或許 白教授對此有所誤解,特補充說明如上,祈請見諒。其實,這種「類組類目」及「借號編號法」的編製觀念,據筆者所知大陸《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就曾採用過。 |
| 2. | 蒙古已於1945年獨立為蒙古人民共和國,其實編表時,我們也知這一史實,只是沿用舊習慣未作改正,仍將蒙古隸於「中國」之下,視為我國地方之一。 |
| 3. | 對於因政策關係,未便沿用我們原編類表而稍稍作了修改,雖經我們陳明理由及事實,但 貴方既有困難,我們也只好同意了,只是頗覺遺憾。但修改時,仍須依循「內部一致性」的原則。例如改訂版「196.2東南亞佛教思想」,其類號配用「2」,類名逕用「東南亞佛教思想」;但「626.1東南亞等地區南傳上座部佛教僧制」類號配用「1」,類名卻用「東南亞等地區南傳上座部佛教僧制」。如此,類號及類名都未能一致;更進一層,對於越南僧制又入何類呢(因為越南屬北傳佛教系統)?似未盡善盡美。是否可將類號一致配用「1」,類名則用如「東南亞佛教思想」、「東南亞僧制」。這樣做是不是更好?一方面它既能達到「內部一致性」原則的要求,二方面它又能表達得清楚明白。另外,改訂版「910中國藏傳宗派」,其中類號配用「1」,但類表中他處則配用「3」,也存在著上述同樣的問題。提出如上的疑點,祈請 白教授有以教之。 |
| 1. | 中國藏傳佛教與中國南傳佛教合組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但南傳佛教不能編為藏傳佛教的下位類。實際上這一組稱為中國少數民族佛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目的就是暫時解決這個矛盾。這在我們是原則問題,務請諒解。 |
| 2. | 需要更正和解釋一下:蒙古國是於1921年7月11日宣布獨立,成立君主立憲政府。1924年廢除君主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1945年是宋子文與斯大林簽約予以承認,獨立日按20年代算。請在修訂本書時特別注意查考這段史實。 |
| 3. | 您所提的意見很好,我儘可能按照您的意見做局部改動。非常感謝您的提醒和意見,希望今后我們能加強聯繫,共同提高。儘早給予本書授權為盼。 |
| 1. | 「惟本出版社仍保留著作財產權」中的「著作財產權」不知何涵義?(關於著作權法,內地和台灣可能不太一樣) |
| 2. | 白化文先生對《分類法》的修改,已經您方認可,是否在第二條中加以說明?而第二條僅強調了須經甲方同意,未說明已經同意。 |
| 希望能盡快回覆,並將有甲方簽字的協議書寄來(二份),白先生簽字後,我再給您寄回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