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應該知道】問:出版法對於出版業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廢止出版法後對出版業會不會有重大影響?答:出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及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專門著作之發行,得免徵營業稅」。雖然出版法對上述出版品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然而,目前「營業稅法」中已有類似規定,如第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事項中包括第六款:「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及第九款:「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所以,該法已涵括出版法原獎助之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及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專門著作,廢止出版法後,只要是依照「公司法」、「營利事業登記法」等相關法令登記之新聞紙及雜誌,均仍享有同樣的優惠。 以下是依獨資或合夥、公司及人民團體、機關學校發行新聞紙及雜誌的出版業,辦理申請免徵營業稅的手續:(一)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至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執照後,再至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中心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向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二)獨資或合夥:依「商業登記法」至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中心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向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三)人民團體、機關學校:1. 營利性刊務--至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2. 非營利性刊物--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設籍。 (錄自:《廢止出版法問與答》,台北市:行政院新聞局,民88年,頁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