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六十七期/90年9月20日

戒學問答(六)

 釋悟因 

有報酬性地授人具足戒,犯波逸提。
度童女出家須經過二年,學六法戒,滿二十歲以上,公開授戒,否則犯波逸提。
若未符合戒臘資格,不考量教導的負擔,授人具足戒者,犯波逸提。

問:「波逸提」第一三六、一三七條與前列第一二二至一二六條有何關連?

答:《四分律》「波逸提」第一三六條:

時偷蘭難陀比丘尼語式叉摩那言:「汝學是捨是,我當授汝具足戒……」若比丘尼語式叉摩那言:「汝妹捨是學是,我當授汝具足戒。」若不方便與授具足戒,波逸提。(《大正藏》卷二十二,頁 763a)

「波逸提」第一三七條:

時有式叉摩那持衣往僧伽藍中,至諸比丘尼所語言:「與我受具足戒,我當持此衣與。」時偷蘭難陀比丘尼語言:「妹與我衣,我當授汝具足戒。」即持衣與之,偷蘭難陀比丘尼受他衣已,亦不方便與授具足戒……若比丘尼語式叉摩那言:「持衣來,我當授汝具足戒。」而不方便與授具足戒,波逸提。(《大正藏》卷二十二,頁 763b)

「波逸提」第一三六、一三七條都是有報酬作為交換條件,而為式叉摩那受具足戒。然而,當一方踐履條件,另一方交換後卻不履行約定,如此報酬性的授受則犯波逸提罪。這兩條與前列第一二二至一二四條的關係,可從制意來看。

《四分律》「波逸提」第一二二條「不與二歲學戒羯磨戒」,此條是沒有為式叉摩那做三項的羯磨法:(一)二年;(二)學戒;(三)年滿二十歲,便直接授與具足戒,故犯。
第一二三條「不說六法名字戒」,此條是式叉摩那沒有經過學戒期,就直接受具足戒,後來她犯了根本戒,卻說不知有此規定。

第一二四條「度諸遮女戒」,此條是安排式叉摩那二年學六法戒,但授具足戒時,卻未徵求大眾僧的同意,未在僧中公開受戒。

以上三條都針對度童女出家來說,須經過二年,學六法戒,滿二十歲以上,沒有盲、聾、喑啞等十三重難、十六輕遮,經由大眾僧同意,公開為她授戒,才可以授具足戒。
第一二五條「度少年曾嫁婦女知減十二受具戒」,此條是比丘尼度曾嫁婦女,年十歲,未滿十二歲,未學六法戒者,即為授具足戒。

第一二六條「受諸遮曾嫁婦女戒」,此戒是比丘尼為式叉摩那授戒前,未經過大眾僧的同意,私自授受。

以上兩條是針對度曾嫁婦女出家,通過三項審核(一)二年;(二)學六法戒;(三)年齡至少滿十二歲以上,經過篩選,無有遮難,經過大眾僧的同意,公開授戒。所以由制意來看,就可以很清楚明瞭這幾條戒的差別。

問:波逸提第一三一條與一三八條是否重複?

:「波逸提」第一三一條是指比丘尼若要證明授戒,其戒臘必須滿十二臘以上,且要能教授新學者,才能授人具足戒,如在《四分律》提到:

時諸比丘尼聞世尊制戒,聽比丘尼從眾僧乞授人具足戒。彼新學少年從眾僧乞授人具足戒已,不能教授,以不被教授故,不按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缽食,在小食、大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聚會法。

世尊因此制戒:「若比丘尼年未滿十二歲授人具足戒者,波逸提」。(《大正藏》卷二十二,頁 761c)

「波逸提」第一三八條則是指比丘尼若要多度弟子,要考慮教導的負擔,所以在度弟子出家的時間上至少要有一年的間隔,可參看制戒緣起:

時安隱比丘尼多度弟子,與授具足戒,不能一一教授。彼以不被教授故,不按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缽食,在小食、大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聚會法。

佛因此制戒:「若比丘尼不滿一歲,授人具足戒者,波逸提。」(《大正藏》卷二十二,頁 764a)

所以,第一三一條是指證明授戒師的戒臘資格,第一三八條是指度人出家的時間間隔,應考量教導的負擔。這兩條確有不同,並未重複。(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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