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期/83年12月20日

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一)

四分比丘尼戒本講記(四)

悟因法師主講


分辨戒律有性遮重輕之別

  「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要件」意思是重要的條件,是作為一個比丘尼身份的基礎,如果有所觸犯,就違反比丘尼的身份,甚至要失去比丘尼身份。戒律,有些是很根本的,有的是比較外圍的,持戒必先能分別性戒與遮戒。

  所謂性戒就是不待佛制的戒,「不待佛制」是指不論佛出不出現世間,做為一個人就要遵守的戒律,換句話說,這些戒在世間本來就有,不一定佛教才制定,其他宗教也有,這種戒叫性戒。「性」的意思是本質,「性罪」本質上就是不道德的,損及個人德養的,像淫、殺、盜、妄等四罪。

  遮戒,是佛陀所施設的戒,一方面是防範違犯重戒,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世人譏嫌。所以遮戒有兩種意思,一是「遮」,一是「避」。「遮」是若小事不處理,則會引生重戒的違犯,「避」是避世譏嫌,不持的話,會讓社會人士有些不利於僧人的批評,這會因文化背景、時空變遷而不同。在印度,比丘就不可以砍伐草木,但在中國寺院很少不砍伐草木,也很少不種菜或整理庭園花木的,這些在文化背景之下會有不同的作法。

  同是性戒也有輕重之分。舉例來說,擦桌椅時,把螞蟻弄死了,這無疑是項殺生的行為,而殺一個人,也是殺生的行為,同樣是殺,但殺一個人是較殺一隻螞蟻的罪重得多了,所以罪有輕重,依此再斷定什麼程度的罪會影響比丘尼的身份。

  為什麼要說這些?因為有些戒律可以懺悔,有些則不通懺悔。犯了不通懺悔的戒,就會侵害僧伽的身份。什麼戒是不可悔呢?波羅夷。比丘尼的波羅夷戒有八條,只要犯了其中任何一條就不可悔,就要擯出僧團。

  縱使不犯波羅夷,但常常犯小小戒,也會「戒羸」,「羸」的意思是瘦弱,也就是說,戒的力量慢慢消失,又可稱為戒瘦。戒羸的相反詞是「戒肥」,戒肥是由於秉聖法所發得的無作戒體,再加個人的用功、持戒,還有持戒團體的薰修,其勢用念念倍增,深具防非止惡的力量,於是產生未來善果,稱為戒肥。

  修行不是一蹴可幾,或立即見效的,持戒的生活是一種習慣的養成。舉例來說,大家入戒場不是馬上受比丘尼戒,而是先講規矩,那些規矩是要幫助大家攝心,守規矩就可以在這裡安頓身心,由於心安,才可以達到學習的效果,在戒場裡若不守規矩,就會被趕出去,設規矩當然不是為了趕大家,而是為了安頓大家。從這項事實,我們可以瞭解戒律的精神也是這樣,不是要限制或擯人,而是要安頓人,要讓每個人都能安安心心地修學,這樣才可能彼此增上,也才可能「戒肥」,戒肥是隨著大家的道心、精進而出現的。

戒律的基礎

[從學者論出家人破戒說起]

    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是要說明戒律的基礎。去年台灣有部分佛學學者提出:「出家人,人人受戒,人人破戒。」這是個關係到僧伽身份的問題,我想問大家,我們破什麼戒?到底什麼叫破戒?

  「出家人破戒」,這一句話不是可以隨便說的,但回過頭來說,我們是不是真的對每一條戒都受持得很好呢?什麼是破戒?這個諍論已經很多年了,學者是用研究的立場,主張戒律應該現代化,某些戒是需要放捨的,我們不妨思考一下這個問題,才不會被那些話給罩住了。

[第一結集與小小戒可捨]

  從輕重標準來說,我們儘可能要求自己去受持所有的戒,但是有些戒在中國實質上是不存在的,而這個問題在佛陀將入滅時就發生了。根據《四分律藏》第五十四〈集法毗尼五百人〉,佛陀在印度中部一個很小、很偏僻的鄉鎮──拘尸那城入滅,當時很多弟子還在外面弘化,大迦葉和五百比丘匆匆地趕到拘尸那城時,佛陀般涅槃已經七日了,未離欲的比丘在啼哭悲泣著。當時有一位跋難陀比丘就說:「哭什麼,有什麼好哭!我們跟著佛陀老人家出家,本來就是要求解脫的,但他生前規定了那麼多的戒律,這個不能做,那個不能做,現在他走了不是很好嗎?我們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要做,正是我們最大的解脫呀!」

  大迦葉聽到這些話,開始產生憂患意識,待佛陀荼毗後,就告訴大家,跋難陀所講的那些話,並說日子一久,一定更分歧,千萬不要讓外道譏嫌我們:釋迦牟尼佛在世時,對弟子們不論法的薰修或生活規矩、威儀舉止,都督責得相當嚴格,佛教所以能傳揚,不僅是弟子資質好,更由於佛陀相當用心教導,但現在他們的教主去世了,弟子無人管,也不學戒,佛教會像一陣煙,很快地消失得無影無蹤。

  大迦葉因此決定結集法與毗尼。就在佛陀入滅那一年的夏安居,由大迦葉主持,在王舍城舉行第一次的佛典結集,參加結集的是五百位阿羅漢,阿難尊者誦法義,優婆離尊者誦毗尼,這就是佛教歷史上的第一次結集──「王舍城結集」。

  結集就是把佛教的法義、戒律,重新審訂,怎麼審訂呢?以結集戒律來說,當時,大迦葉問:波羅夷的第一條戒是什麼戒?在那裡制的?由什麼因緣而制?誰先犯?其次,第二條是什麼戒?是在那裡制的?是什麼因緣?……戒律就是這樣由優婆離一條一條的誦出。優婆離又進一步把所有的事依類歸併,而成為犍度法。

  結集一開始,阿難尊者提出一句話:「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當時,大迦葉反問道:「你是否請問佛陀那些是雜碎戒?」阿難說:「當時我十分憂傷,忘記問佛陀了。」

  所謂雜碎戒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小小戒。在結集會上的阿羅漢們有人說波羅夷以外全是雜碎戒;有的說波羅夷和僧殘以外的是雜碎戒;又有的說波羅夷、僧殘、不定法以外,全是雜碎戒;或說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之外,其餘都是雜碎戒。結果眾說紛云,莫衷一是。大迦葉於是告訴諸比丘說:「諸長老!今者眾人,言各不定,不知何者是雜碎戒,自今以後,應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這一段文,是佛教史上,有關戒律的一個決定性語言。

[根本大戒不可移易]

  但是兩千多年來,有些戒律在中國的生活、文化背景之中根本就沒有持守的環境,如何繼續持這些戒呢?中國僧尼有太多要面對的情境是印度不曾發生的,又要如何去處理呢?於是就衍生出很多補助的戒律,如叢林清規、共住規約、規矩,而且各地甚至各道場的規約也不盡相同。這說明戒律是佛陀依當初情況配合印度民情所制訂的,傳到中國都沒有修訂,惟一的可能是加以解釋和再補充,為了瞭解這個過程才從小小戒可捨說起,然而卻被學者戴了「破戒」的大帽子。

  佛親制的戒既然全部都保存下來,受戒時,當然要全部都接受,可是當我們以比丘尼身份,進一步要受持時,我們要考慮的是,在這個身份當中,什麼戒律是絕對要奉行,不可以因時空不同而移易、變動,如果有所牴觸,就不能稱為比丘尼。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就是在談什麼是根本大戒。

[弘一大師所訂的最低標準]

  在分辨什麼是根本大戒及小小戒時,我們不妨以弘一大師所提的標準做為我們遵循的依據。大師是民國以來,持戒精進、莊嚴的一位律師,他把宋朝以後的戒律典籍重新訂正,在遍覽戒律群書之後,提出比丘持戒的最低標準:「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弘一大師所提出的最低標準,是比較屬於根本性的問題,對應於比丘尼戒,在止持方面,是八棄法及十七僧殘法,在作持方面仍是結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止持是屬於禁戒,作持是應遵行的軌則,是如何讓僧團生生不息必須堅持要作的。此外,我個人以為威儀儘管不如波羅夷和僧殘的重,但對於殺畜生、妄語、飲酒、非時食,或是有關男女間關係的威儀戒,仍是必須謹慎持守,否則也會間接影響比丘尼的身份。

前二篇類別分析

  現在我們就以弘一大師所列的最低標準,分析止持方面的前二篇之類別,以便掌握什麼是佛陀制訂比丘尼應特別注意的。

  比丘尼戒前二篇所屬類別

類別 波羅夷戒 僧伽婆尸沙戒
戒淫類 一、淫戒
五、摩觸戒
六、八事成重戒
一、媒嫁戒
七、四獨戒
八、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九、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戒盜類 二、盜戒
三、殺人戒
四、詣官言人戒
戒妄類 四、大妄語戒 二、無根重謗戒
三、假根謗戒
戒覆藏類 七、覆他重罪戒  
戒違諫類 八、隨舉三諫不捨戒 十、破僧違諫戒
十一、助破僧違諫戒
十二、污家擯謗違僧諫戒
十三、惡性拒僧違諫戒
十四、習近住違諫戒
十五、謗僧勸習近住違諫戒
十六、瞋心捨三寶違諫戒
十七、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
其他   五、度賊女戒
六、界外輒解三舉罪


  從表中各類條數之多寡可發現,比丘尼最需要防範的,一是淫欲,二是違諫的問題。而戒淫類的制訂特別從重,像摩觸和八事即制為波羅夷,這是從女眾體質弱、情感重,易遭梵行難來考量的,詳情後面解釋。

  至於違諫類,就要從「諫」在僧團中的意義說起。出家為比丘尼,是團體中的一份子,有賴團體成員相互砥礪,以達到修行的目的,如果無法接受同修的勸諫,不僅個人得不到共修的利益,相對地,同修受惱害,團體也招損。而女眾重私人感情,容易理事不分意氣用事,例如「瞋心捨三寶違諫戒」中的這位比丘尼真的要捨戒還俗嗎?其實她是在講負氣話,天天說:我捨佛、捨法、捨僧,而又天天共住共學。好像把「捨佛、捨法、捨僧」當作阿彌陀佛稱念!這時就要有人私下勸她,若她能接受就沒話說,如果勸諫沒有效果,就由大眾師處理,請她表明要留下,還是要離開僧團,讓她明白,自己說的話要負責。有時維持比丘尼的身份,是要藉重同修比丘尼的協助,幫助釐清,使其明確。所以持戒能身心安穩,如得益友般,同修間可得相互增上。

犯前二篇的處置

[犯戒]

☉犯波羅夷
  在戒本第三頁背面第九行起:「若比丘尼犯一一波羅夷法,不得與諸比丘尼共住,如前、後犯亦爾,如是比丘尼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這是波羅夷的結戒,如果有比丘尼犯一一波羅夷法,不得與諸比丘尼共住,「如前、後犯亦爾」,以前犯的和以後犯的也完全一樣,「如是比丘尼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這個比丘尼所得的戒罪是波羅夷罪,應該接受不共住的處理。波羅夷是戒類名稱,不共住是處理方式。

  「波羅夷」漢譯為極惡、斷頭、棄、棄無餘、不共住。犯了波羅夷就要滅擯,這是對出家眾犯罪的處罰方式之一。如果犯了波羅夷中的任何一條,就違犯了比丘尼的身份,失去比丘尼的資格,就不能參與僧團的事,不能接受供養,不能收受徒眾,不能為人受戒,也不能領大執……等,這些都是犯根本大戒的現實後果,所以波羅夷罪相當於比丘尼的死刑罪。波羅夷還有「不能復活」的意思,亦即是不能再當比丘尼。

  其次說「不共住」,就是滅擯,犯了波羅夷,不能在比丘尼僧團與比丘尼「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同一羯磨」。附帶說的,若沙彌、沙彌尼受眾僧呵責,仍不捨惡見的話,也可以驅擯。另外還有一種是賊心入道等十三重難的人,也可以擯出,以上是僧團四眾中被擯的三種情況。

  持戒的好處在鞏固自我修行的堤防,犯戒則使自己所期許和設定的願望崩潰。從修學的歷程來說,持戒永遠是要超越現實情況的一種努力,所以說「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期許自我走向解脫,它是有步驟的。
☉犯僧伽婆尸沙法
  「僧伽婆尸沙」譯為僧殘、眾決斷,殘就是殘缺不全,也就是儘管依然保有比丘尼身份,但已殘缺不全,必須倚賴僧眾急速作法,才能救彼殘命。比丘尼犯僧殘,一律先行半月摩那埵法,隨後到二部僧中四十人前出罪,以下分別說明。
●摩那埵法
  「摩那埵法」譯為意喜,意思是自慶清淨有期,僧喜將拔罪根。它的作法是:首先解除比丘尼應有的福利,例如在羯磨時發表看法、接受年資淺於自己的比丘尼及小眾的供給等;它更是一種苦行法,在各種規定的作法中以順服大眾來表達自己懺悔的心意。如:大眾師出外托缽回來,幫大家打洗腳水、敷座等;有客僧來時,要向每位客僧表白說:我正在行摩那埵法;有事到村落去,要晚出早歸,也要向大家稟白……。如果她的表現令大眾僧滿意,大家也歡喜為他把罪去掉,所以又稱「眾決斷」。
●出罪法
  「出罪」的意義是拔除罪法,也就是行摩那埵竟,僧為該比丘尼作出罪羯磨。為她出罪的人數必須比丘尼僧二十人,比丘僧二十人,縱使只少一人,她的罪也不得除卻。

  以上的作法在戒本第八頁背面出僧殘罪法:「若比丘尼犯一一法,應二部僧中,強與半月行摩那埵法,行摩那埵已,應與出罪。當二部四十人中,出是比丘尼罪,若少一人,不滿四十眾,是比丘尼罪不得除,諸比丘尼亦可訶,此是時。」

[捨戒]

  在說明維持僧伽身份的要件時,不妨先對捨戒有些瞭解,會更有助於掌握存留在僧團的關鍵。捨戒意思是捨棄所受的戒,不再持守。共有下列四種捨戒。
☉斷善根
  若比丘尼犯波羅夷罪,一律捨戒,沙彌尼犯淫戒,沒有波羅夷罪,但要驅擯,不能留在僧團共住。犯根本大戒,若仍共住,天龍八部都不會恭敬,對佛法僧並無益處,稱之為「賊住」。
☉作法捨
  佛教有七眾弟子,除了出家的五眾外,還有在家二眾。出家可以學佛,在家也可以學佛,出家就得遵守出家的戒律,在家學佛,只戒不邪淫,仍可有正式的性生活,可以結婚、養兒育女,做事業,做在家學佛居士。出家後萬一不適應、不願意做出家人了,儘可捨戒還俗,不要僧俗分不清,以致做出嚴重損傷戒體的行為,那就罪過無量。為了讓比丘(尼)維持清淨的情況,而「不成波羅夷」,佛陀於是開捨戒之緣,「令在俗無過,不生譏醜過失」,安心做在家人,是可以透過「作法捨」來完成。作法捨在比丘有七次的機會可再出家,比丘尼則捨戒後就不能再受具足戒,會有這樣的區別,最主要的原因是僧團需要比丘來領導,而比丘尼成為在家眾後要再出家,於生理上有它實際的困難,這是女流報弱之故。

  作法捨分頓捨與漸捨。比丘對比丘捨,比丘尼對比丘尼捨,一說即成。頓捨是指直作白衣,不但捨具足戒、沙彌尼十戒,也捨優婆夷五戒,僅做普通的在家人,捨時說:「我捨佛、捨法、捨僧,捨和尚、捨阿闍梨,捨諸梵行,捨戒、捨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漸捨則是指不做比丘尼,但繼續受持十戒做沙彌尼,或受持五戒做優婆夷,捨時說:「我捨佛……受沙彌尼法」或「我捨佛……受優婆夷法」。在南傳佛教,短期出家者很多,當這些人要回社會生活時,就是透過作法捨來完成。

  曾捨比丘戒的人若再出家,必須重受具足戒,因為以前所受的具足戒已捨去了,戒臘亦必須從重受的這一次算起。臺灣有不少位法師以前在大陸就出家了,抗戰時捨戒從軍,三十八年隨軍播遷來台,退役後再出家,仍重新受具戒,戒臘也從再受時算起,而不是從撤退前大陸受具時起算。所以前輩是前輩,戒臘還是戒臘,這是不能躐等的。
☉命終捨
  除了斷善根、作法捨二種外,還有兩種自然捨戒的情況。首先說命終捨,比丘尼一口氣不來的當下,比丘尼戒就捨了,這時,她不能和大眾一起誦戒、羯磨,遑論要執行教授弟子的責任。假如有人由於她生前的德望,而想在她的名下出家、受戒,這樣是不如法的!
☉二形生
  二形是十三重難之一,也是自然捨戒的一項因緣。二形生是受了比丘、比丘尼戒後,身體產生變化,男女二形同時存在。當發生這種情況時,他應該受持比丘戒還是比丘尼戒?應該與比丘僧共住還是與比丘尼僧共住?就會產生混淆,所以,他必須捨戒。不只在僧團如此,體壇上也發生過這樣的事,大約二十年前,有位亞運姚姓選手,一向都參加亞運女子項目,後來因為男性的徵象愈來愈多,終於必須放棄參賽資格。

  僧團中為甚麼會有受戒後才出現二形生的事情呢?撇開出家受戒時沒有檢查好這項可能不說,或許是因為年紀很小就出家,性徵還未發育完全。萬一成為二形生,就要幫當事人捨戒,因為男女眾戒律的持守標準、要求不同,居住、交往等生活中一切關係都有不同的界定,若不分判清楚,個人可能造成過失,也會使僧團蒙垢。

  附帶說明,在自然捨戒當中還另有一種,如受持八關齋戒,它的受持期限只有一日一夜,第二天明相一出就自然捨戒。由以上各種捨戒來看,捨戒不一定都因為犯戒。有自動捨,也有被動捨,有自然捨,也有作法捨,有各自不同的因緣。

[捨戒的相關考慮]

☉入僧條件應從嚴
  上面所講的是關於犯戒的處置與避免犯戒的做法。凡是受戒,不能不考慮戒律的責任能力,為甚麼戒律要求滿十八歲才可以出家,二十歲才可受戒,這些都是牽涉責任能力問題。如大社會要滿十八歲才能考駕駛執照,要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權,為什麼?因為年齡成熟,才能負擔行使相應的行為責任。所以比丘、比丘尼最基本的要求是心智成熟及清楚行為責任,從信仰及人格的成熟度上考量他持戒的可能,年紀太老或太小都不適合受戒。在律藏中就有年少沙彌過僧團生活不適應的記錄,小沙彌半夜起來哭,因為肚子餓、要尿尿,想媽媽……。年紀若太小,不會照顧自己,還要幫他洗澡,有時講戒律聽不懂,甚至還不知什麼叫淫戒,因為在他的年齡階段還不需要討論到這些問題,但身心尚未成熟能瞭解這些問題,並不等於不可能犯!

  有些佛寺喜歡抱養未成年的小朋友,甚至說從小抱養比較能「同心」,長大可以出家。個人以為這是不合理的!出家應該是在自己自由意志選擇之下出家,不是被決定出家的。縱使抱養,也要經過當事人慎重的選擇才出家,出家受戒是需要行使戒律責任的。

  再說年紀太老才出家,若果身體狀況無法負荷戒律的要求,就儘可能勸他在家學佛就好。否則出家以後無法安住寺院與人共修,就回俗家住,剃著光頭侍候老先生,幫媳婦抱孫子,俗家眷屬要稱她「師父」、「太太」或「親家母」呢?是當僧寶供養還是當家裡的「太太」看待?各位想想!在她家人的眼中,這不是很尷尬嗎?因此,請不要濫剃度,僧人剃度後的培育比剃頭更重要,不一定很多人圓頂出家,就表示佛教很興盛,這會構成社會問題的。

  總結上述諸多問題,重新以佛教戒律的責任來釐清,為什麼入僧團的條件務必從嚴,應該是相當明白的!
☉研戒方知開遮持犯
  持戒要在團體生活中互動進行,由於大眾共修力量大,犯戒機會較少。大家要持戒,需有人發心研戒,才能知道開遮持犯,如何度眾、養眾、育眾、調眾,為僧團判斷一些事,為大眾師服務。這樣佛教的體質將會改善的,總之,持戒是每個比丘尼的本份,但更希望有人發心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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