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 從民國四十年代開始,宗教立法問題一直成為政府宗教政策上一項難於衡平的決策問題,贊成立法者透過民意代表的壓力,遊說政府應儘早立法,解決民國十八年在大陸時期所訂定我國唯一宗教法律「監督寺廟條例」,因條文簡略不符現狀的情況所衍生宗教怪異現象與脫法行為,並透過立法賦予宗教團體法人地位及解決其土地及稅負問題;惟關於是否修改「監督寺廟條例」內容,亦或另立新的法律均無交集,其中尤其對新訂宗教法制之名稱、內涵、架構、功能及目的更始終未有具體共識,致延宕將近五十年,始終處在討論階段,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民國九十年九月行政院雖已將內政部版「宗教團體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經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立法院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完成審查作業,仍因立法委員共識問題未能完成三讀程序。 本研究主要目的: 一、宗教立法技術上應如何避免影響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利。 二、釐清宗教法律名稱真正義涵,提供宗教法制研究探討空間。 三、分析宗教立法的原因,減少政策形成的衝突與阻力。 四、提供政府宗教法制的立法取向。 研究所獲致的幾點主要發現: 一、各國宗教立法均面臨宗教自由尺度的考驗。 二、宗教立法的困境來自對憲法宗教自由基本權核心理論的堅持。 三、以往立法失敗主要肇因於以管制性思維從事立法作業的不當。 四、立法工程設計上須考量各宗教的特性及不同組織型態的宗教團體,故其難度相對增加。 五、立法解決神壇與宗教亂象的實際目的未能達成與宗教自由的憲法精神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