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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編號0800-07 
論文名稱唐代的比丘尼
研究生李玉珍 
校院名稱清華大學 
系所名稱歷史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指導教授黃敏枝
年度77
地區台灣
提要  文旨在研究唐朝中國比丘尼教團的發展。筆者從此一時期士族社會的特性和當時佛教教團內部的戒律鬥爭以探討:一、唐代士族社會中比丘尼之角色和功能及其在社會中的形象。二、從比丘尼教團和戒律的關係來探討比丘尼教團至唐代的發展。三、唐代比丘尼教團的特殊形式──內道場。
  本文整理了南朝梁至唐的比丘尼傳記,發現:一、北朝鮮少漢人士族婦女出家為尼,南朝出家為尼多屬下層士族,至唐則士、庶、高微皆有女出家為尼。二、士族婦女失婚守節者以出家代替自殘肢體或自殺明志;出家為尼並取代了部分宗族救濟的功能。三、唐代文學中的比丘尼其形象大體為貞潔、絕世、社會性強;相形之下,女道士則神祕、浪漫、政治性強。
  戒律能決定比丘尼教團的合法性和地位,而且戒律引起的鬥爭一直是唐代以前佛教教團的重要問題,因此中國比丘尼教團的發展和戒律關係密切。中國比丘尼教團第二次成立採用十誦律才獲得承認,除了四部戒律翻譯完全以外,邊地意識的興起臾劉宋政權的宗教控制政策才更直接促成這次活動。十誦律雖然岐視比丘尼,但是尚具有轉身的思想,認為比丘尼可憑修行轉身為男而成佛。彌沙塞律卻根本認為女人不能成佛。武則天利用彌勒轉女身的信仰登基,提高了比丘尼的地位。唐玄宗將國教道教制度化時,由宗室比丘尼提倡彌沙塞律,比丘尼的地位從此低落。
  南朝建業的比丘尼教團自主而活躍,北魏洛陽的比丘尼教團貴族化且私有化,隨唐長安的比丘尼教團則合律和政治化。唐代行中央集權的宗教政策,奠立內尼制,並且將其納入後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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