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 宗教為了有效率地發展教務,必須仰賴兼職信徒或社會大眾提供財物或財產利益(包含勞務給付)。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宗教最常採取的方法,就是透過傳講者傳講「非科學信仰」以要求兼職信徒或社會大眾提供財物或財產利益。而傳講者此種傳講行為,就是本文所謂的「宗教取財」。當信徒事後反悔,想要索回財物或財產利益時,常會主張傳講者傳講的「非科學信仰」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行為係在「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及使人「發生財產損害」,應構成詐欺罪。但是由於「非科學信仰」的性質特殊,不能透過現代科學認定其真偽,所以國家得否認定「宗教取財」構成詐欺罪就會產生問題。因此,本文引用了龐德的社會利益說及憲法學上的政教分離作為理論基礎,以確定國家或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應做出何等判斷。如果依據社會利益說及其提供的法律價值準則,我們會得出「『宗教取財』可能構成詐欺罪」之結論。而如果依據政教分離及刑法學,除了在傳講者主觀上相信「非科學信仰」為真實或存在的情形下傳講者的行為不會構成詐欺罪外,「宗教取財」原則上均會構成詐欺罪(無論是詐欺既遂還是詐欺未遂)。針對傳講者主觀上相信「非科學信仰」為真實或存在的情形,本文認為讓被害人以民事手段請求返還其所提供的財物或財產利益,應該是一個較能同時兼顧社會利益說、政教分離及刑法學要求的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