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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編號1806 
論文名稱宗教團體的租稅問題及其管理:代理觀點
研究生王梅芳 
校院名稱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企業管理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指導教授黃德舜
年度90
地區台灣
提要  由於時代、社會的變遷,宗教團體的社會功能普遍受到肯定及重視,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為獎勵類此對國家社會有著直接或間接幫助的公益、慈善組織,均主張給予直接金錢補助或提供免稅優惠等鼓勵政策。我國對於宗教團體,原則上是以免稅為主,但是『免稅』是有條件的、有規定的,不符合者,也無法享有此優惠政策。
  宗教團體經費籌措是經由基金運用或捐贈募款等,所以宗教團體代理社會大眾保管捐贈的資產,有義務及責任妥善運用資源以完成這些捐獻預期達到的目的。然而因為主理人與代理人所追求的目的或許不盡相同,所以宗教團體亦可能發生代理問題,例如不肖人士利用其職權之便,透過團體以推行公益之名而行私利之實,圖利組織的財務,亦或者是因為對政府訂定之租稅法令不明瞭而產生的行政疏失等,都會使團體蒙受無謂的損失、無形的浪費,所以宗教團體應該體認管理是重要的。因此本研究擬以代理觀點探討有關宗教團體的租稅問題及其管理,希望能對宗教界有所貢獻。
  本研究係以實地問卷調查方式,就臺閩地區宗教團體的負責人及行政執行人員對於宗教相關租稅法令之意見及其實務上管理之方式進行了解,就所蒐集之資料進行卡方檢定分析,檢視負責人及行政人員等不同身分對於租稅管理之看法異同分析,經由研究發現:1.不論是負責人或行政人員,大都反對宗教團體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2.多數的負責人或行政人員均贊同,政府制定的「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此捐贈人所捐贈的財產,可不計入贈與財產課徵贈與稅」稅法規定。3.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等使用之房屋,並以同一所有權人名義登記者,可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頗得負責人及行政人員認同。4.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對於宗教團體的帳簿實際處理方式有所差異。5.負責人認為宗教團體曾經被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稅的比例較行政執行人員高,顯示負責人對於實際租稅狀況並不明瞭及宗教團體會計制度的不健全、稅務法令的欠缺。6.負責人傾向宗教團體不管有無附屬組織,均應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7.行政執行人員較負責人認同寺廟宗祀提供納骨塔,不管是否訂有固定收費標準,均應該適用免稅規定。8.負責人有顯著高於行政人員的比例,表示應該另訂「宗教團體所得稅查核辦法」。
  就研究結果提出建議:1.各稅目的減免規定,宜制定統一標準。2.財產捐贈的對象不限財團法人資格,則捐贈人亦可適用遺產稅、贈與稅等相關租稅優惠規定。3.租稅減免之標準規定,應符合實際狀況。4.研訂「宗教團體暨附屬作業組織查核辦法」。5.宗教組織登記單純化。6.訂定適用於宗教團體的所得稅固定申報格式及捐贈收據。7.加強宗教團體逃漏稅查緝。8.考量宗教團體特性,就各項相關情形明確定義「銷售行為」。9.規定宗教團體定期公開財務報表。10.加強宗教團體的租稅宣導及輔導,保障宗教團體租稅權益。11.制定保護而非監督的租稅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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