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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編號1806-14 
論文名稱從使用觀點探討寺廟古蹟的意涵:以臺北市為例
研究生陳威志 
校院名稱淡江大學 
系所名稱建築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指導教授米復國
年度87
地區台灣
提要  臺灣自1982發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來,在國家的指定下,陸續有182棟建築物被指定為古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精神及條文規定,限制了對於成為古蹟建築的使用方式,而將之凍結於時空的過程中。對於同時身為民間信仰中心的寺廟,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後,馬上面臨了寺廟內宗教儀式及各項活動使用上的限制。
  而位處於臺灣最高度都市化──臺北市──中的寺廟古蹟,所面對的影響更為深切,在整個社會都市化的過程中,因為都市公共空間的不足,使得擁有較大開放性空間的寺廟古蹟,成為社區居民不可或缺的休閒空間,但是大量各類居民的流入,也造成寺廟古蹟沈重的負擔,遊民、老人、婦女、社會團體、祭祀者、參觀者等,不同種類的使用者,也在此時透過他們對於寺廟古蹟的認知與使用,形塑了寺廟古蹟在都市化社會中的面貌。
  同時寺廟古蹟實存於現代生活環境中,它的各項設施及使用行為,必然是反應了當時社會現實環境的需求,因此現代化設施設備的引入,成為現代社會的寺廟古蹟必然的趨勢;但對於國家的古蹟政策而言,這些現代化設施設備的使用,影響了寺廟古蹟的純度,而無法契合國家將寺廟古蹟架構於時空中靜止點的目的,因此造成管理階層對於國家干預的不滿,引起反彈與抗爭行為。
  而在都市化的過程中,劇烈的城鄉移民,也使得傳統社會組織瞬間瓦解,且科學教育的普及化,更令寺廟古蹟淪為被指稱是迷信的場所之一。這些情況都使得寺廟古蹟的經營愈形維艱,管理階層為繼續有效的經營生存,及投合現代社會大眾追求私利的需求情況下,寺廟古蹟的行為內容便逐步走向世俗、功利的方向。且在目前消費文化的擴張之下,寺廟古蹟已經不再被視為一棟宗教信仰的實體,而成為人們消費精神文明的客觀對象,宗教儀式喪失了它的原始社會意義,成為慶典華會上的表演藝術,整體觀光消費文化工業下的一環;尤其社區工作者透過寺廟古蹟的意象,希冀從中獲取社區認同的因子,而更加推波助瀾的以各種活動來吸引社區居民的眼光與注目,在有意無意間,也促使寺廟古蹟與觀光消費行為更加緊密結合,更趨表象。
  寺廟古蹟面臨都市中多變的現實景況,使得其面貌也因此多樣化,不再如傳統社會中較為簡單的結構狀態,呈現出高度複雜的社會意涵;透過剖析這些意涵的表徵與內容,使得寺廟古蹟能更真實的呈現在人群面前,將有助於人們誠懇的面對寺廟古蹟的未來,認真思考,並經由對於寺廟古蹟的反思過程,重新建立人與宗教之間長久以來分離的精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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