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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編號 
論文名稱臺灣地方神廟管理與社會功能之探討:以臺南縣為例
研究生林劍秋 
校院名稱中華大學 
系所名稱經營管理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指導教授邱冠斌
年度93
地區台灣
提要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神信仰的民族,神廟為本省民間宗教信仰之一種,中國傳統廟宇,是社會道德教育中很重要的一環,也是社區居民信仰的中心,對於撫慰信眾心靈,促進社會祥和,具有深遠的影響力,在社會功能與教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近年來,不少寺廟從事社會教化活動,頗有成效。基於國內相關學術研究不足,希望對神廟在推展社會教化活動上有所了解,乃提出「台灣地方神廟之管理與社會功能之初探--以台南縣為例」其研究目的是為了解神廟辦理社會功能與教化活動之現況,最後提供研究結果作為神廟辦理社會教化活動之參考。
  同時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使的國內各宗教都能在自由、平等下蓬勃發展,神廟亦秉持宗教濟世救人的理念,積極投入公益慈善事業教化事業,發揮其社會功能。但是近年來台灣社會,於物質文明的急遽轉變,衍生出整體運作機能的脫序現象,使得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日漸疏離,傳統倫理道德日漸淪喪,有少數不肖之徒利用國人的宗教需求,從事不法的宗教詐財騙色行為,發生了多起的宗教事件,諸如宋七力事件、妙天禪師事件等,有違害社會公序與善良風俗之虞。為達上述目的,本研究利用文獻分析法、個案研究法及深度訪談法,來探討神廟的社會功能並從法制面及實務面,研究神廟管理及運作情形,提供建議,俾提昇神廟宗教素質及發揮其社會功能,並提高神廟行政管理效率。經由前述研究方法所得結果及發現,歸納研究結論如下:
  一、 神廟管理方面之研究發現:(一)宗教法規欠缺:1、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的定義之困難,更使得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的規範在執行上窒礙難行。2、寺廟登記規則:第一、二、六條等規定未盡周詳對主神廟無法管理。3、繁雜而多樣化的法規,難免造成心理恐懼紛紛求去,形成目前台南縣政府禮俗課宗教人才難育以致業務青黃不接業務斷層現象(二)神廟內部管理探討:1、信徒認定與地方派系介入。2、佛道糾葛與僧俗對立的管理權爭執。3、寺廟自治與管理盲點。4、住持指定執事及執事互選住持矛盾現象。5、寺廟管理以老年人居多缺乏人才。6、產權糾紛處理問題。
  二、 神廟社會功能方面之研究發現:(一)社會功能大概可分四類:1、救濟功能2、教化功能3、神聖功能4、民俗醫療功能(二)社會功能具有下列之情形:1、每個神廟除主祀神外尚有配祀神,多角經營或至於善盡營鑽等等現實功利主義態度。2、大部分廟宇從事公共救助社會服務,均從事急難救助與冬令救濟等活動。較傾向形式化、政令性活動,而無創新及計畫性規劃。3、較具規模財團法人有些設置有高科技數位圖書館及社團教室等,除辦理公共救助社會服務外,也已開始進行教化性質活動。4、宗教教育專業人才缺乏,一般神廟只講求神明靈驗性,忽略培育宗教人才,以宣揚宗教教義,提昇信眾心靈品質。5、直接標出點光明燈或長命燈的價錢,把僅是宗教上心靈依托之象徵拿來當作商品。6、經由醮祭或法會等宗教活動累積民間剩餘資金,加上近年來民間資金的豐沛,促成了各地迎神賽會的「誇富式」行為,形成一種「暴發戶心態」的誇張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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