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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編號1801-05 
論文名稱社會生活作為一種宗教生活:涂爾幹宗教社會學意涵之研究
研究生舒昌威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社會學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指導教授蔡錦昌
年度81
地區台灣
提要  本文是從Durkheim前後期作品所透顯出的理論意涵差異為出發,認為Durkheim到後期的宗教研究,其社會學意義並不在於如何重建社會秩序,而是思考一穩定非脫序的社會何以可能的問題。
  如此一來,Durkheim的宗教研究就不能視為是一社會學主義下的產物,以社會將宗教「解釋掉」(explain away)。反而是宗教的活(religious life)在解釋社會生活發生的意義上佔有絕對的優先地位。
  從Durkheim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書中,他對土著宗教生活的研究可以看出,基本上,無論是宗教生活或是社會生活,都只是二欲力(force)在神聖(sacred)的終極意義下與凡俗對翻所開展出來的集體生活形式。一個不小心,我們很容易以為一切都不過是集體生活的反映(reflection)。但是,別忘了,重點在於以神聖為中心與凡俗對翻所產生的開展。若是沒有神聖的終極意義,則宗教生活或社會生活將無所回歸,若是只有人群聚集的亢奮而無方向性,則正如群眾之盲目,社會將難逃脫序之命運。如此Durkheim的宗教研究將無益於社會生活之瞭解與建構。筆者在此證明的即是,其實所有集體的(collective)、社會的(social),都等同於宗教的(religious)。因為,社會生活就如同宗教生活一般,是指向一神聖;只不過在宗教中神聖是以神的名或樣子來展現,而在社會生活中神聖是指共同的起源與發生,最後成為未來共同的命運。
  在這樣的Durkheim宗教研究的意義下,我們可以反觀臺灣現今的社會狀況,顯然我們缺乏共同的起源神話與神聖來源。過去神話是為宰制服務,未來神話是否能為生存服務呢?或者是所謂「道可道非常道」,無秩序即是秩序,而可說的秩序終究只是為權力服務!這是本論文所謂的Durkheim宗教社會學意涵,所開展出來的思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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