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 宗教自主與政教分離是現代國家欲制定相關宗教團體法,所必須遵循的兩大原則,自大法官解釋573號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八條違憲,違反宗教自主與宗教平等原則,暴露出宗教團體目前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催生宗教團體法有其必要性。 本研究主要目的: 宗教自主與政教分離是現代國家欲制定相關宗教團體法,所必須遵循的兩大原則,自大法官解釋573號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與第八條違憲,違反宗教自主與宗教平等原則,暴露出宗教團體目前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催生宗教團體法有其必要性。本研究主要目的: 一、探討宗教團體法制規範之相關問題。 二、探討宗教團體法各提案版本之差異性,並尋求立法共識之協商模式。 三、探討宗教團體法內涵之合理性與可行性。 四、研提宗教團體法立法之完備性建議。 本文研究建議如下: 一、宗教團體法應採登記制,強調課責性,並強化社會責任。 二、同時考慮衡平原則與公共利益:包括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賦稅公平原則,與強調公共利益,堅持社會公平正義 三、強調非營利組織的功能性,並促進社會回饋機制的建立:宗教團體應從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等事業,宗教團體法中應規定宗教團體受捐贈所得,提撥固定比例,作為社會公益之用。 四、以理性對話來降低政治力的影響。 五、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使宗教團體法之立法更臻完備。 六、促使第四權與社會輿論發揮監督功能。 七、嚴守政教分離原則,嚴禁政治獻金。 八、應建立適當的罰則機制:宗教團體如有非法募款、偽造文件、詐財騙色之情事,應加以處罰,或令其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