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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編號 
論文名稱臺灣宗教立法與立法精神之研究
研究生彭聖雄 
校院名稱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系所名稱宗教學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指導教授姚玉霜博士
年度94
地區台灣
提要  中華民國宗教法令,自政府遷台後,歷經五十餘年,宗教行政機關,在台灣從事管理、監督、台灣宗教團體,所憑的是民國十八年國民政府制定之「監督寺廟條例」,及民國二十五年內政部發布之「寺廟登記規則」;法律條件不足,苦盡佛、道眾生。嗣後雖有民國六十九內政部發布,再經六度修正,於八十八年以嶄新面貌出現之「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配合民法「財團法人」規定,收納教會、禮拜堂、修道院、基金會等。之後又於民國七十八年全部翻修之「人民團體法」,納入宗教、慈善等社會服務公益團體之要件,容許宗教社會團體設立登記。至此,宗教團體之身份登錄,總算勉強可以滿足各方需求。
  然而,同是宗教團體,其依以申辦設立之法令不一,且有特為某類宗教團體,量身打造之「獨門法令」。因而,不同種類之宗教團體,其成立應備之要件,法令規定之難易非常懸殊,以致不平之鳴處處可聞。再者,基本母法只有十三則條文,於是宗教行政機關處理各種宗教事務時,在五十餘年之長久期間,乃發布多達千則以上函令,而這些函令,或者無法源為根據,或者與母法相抵觸,可以說千奇百怪。既侵害眾生基本權利,又折騰業務承辦人,在決定行政處分時困難重重,這些不合理之現象,在在顯示「宗教立法」的迫切性。本研究以中華民國既號稱「法治國家」,而宗教信仰又是最基本的社會現象,先不說它對國家社會有多大貢獻;只因它是社會現象之一,就應該享有相當水平且普遍完整的法律服務。也因此,本研究即立「宗教立法與立法精神之研究—以台灣宗教信仰現象為背景」為題目;就台灣時下多數人信仰之宗教為主軸,先介紹信仰宗派與教派,在探討合宜的「宗教立法精神」,以期平等對待各種宗教團體,並使宗教行政業務事權為之統一,宗教團體也可得到良善的法令服務。例如本研究主張參考日本宗教法人法,制定我國「宗教法」,將宗教團體視為「特別的宗教性社團法人」。又主張宗教團體的領導人應具宗教系所畢業之人員,或宗教團體宗教師研修專門機構畢業人員。又主張各級學校有條件開放宗教通識教育,為國家培養全人人格的優良國民,消滅社會暴戾之氣。又主張在不妨害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下,為社會公益妥善管理宗教團體,以防假借宗教之名,作姦犯科之惡徒,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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