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三期 84年 9月

圖書館行政法個案:

黑色書刊殺人

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館長 廖又生


【摘 要】:自殺不是他殺,自殺者本身是殺者也是被殺的對象,最近「完全自殺手冊」一書流行於坊間,引發不少人生悲劇,本案例嘗試從圖書館行政的觀點切入,剖析爭議性書籍的責任問題,並勾勒出各圖書館於採訪及流通業務上涉及爭議性圖書資料之際所應採行的態度與對策。

關鍵詞:自殺;意見市場自由;圖書館權利宣言;反行銷;檢查制
    Suicide;Free Market Place of Ideas;Library Bill of Rights;
    Countermarketing;Censorship


〔案由〕:日人鶴見濟原著「完全自殺手冊」一書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翻譯成中文刊行後,隔年三月九日有香港華僑甲於臺北市以結繩手法自縊;另於同年三月十四日有就讀於高職一年級之乙於住處以童軍繩上吊,乙留有遺書提及「天助我也」感謝該書幫助其了結生命;嗣後亦賡續發生多宗自殺命案,據警方搜查結果,證實皆與閱讀該書有關,頓時死亡哲學的爭辯蔚為街頭巷譚焦點,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多起自盡事件使「完全自殺手冊」一書的公開陳列與否,在圖書館行政上引起諸多物議,書刊教人尋短,館方助長流通,館員有無責任一事,備受業界同道關切。試問:

(一)甲乙之死亡,出版及銷售單位須負直接殺人罪乎?

(二)甲乙之死亡,出版及銷售單位應否負加工自殺罪責?

(三)甲乙等之自殺,出版及銷售單位有無構成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

(四)甲乙等之自殺,若因從圖書館借閱「完全自殺手冊」乙書,受其影響而終結生
   命,館方有無責任?

(五)圖書館得否拒絕蒐藏「完全自殺手冊」?

(六)圖書館得否採行檢查書刊方式管制該書?

(七)爭議性較高的圖書資料,圖書館在採購及閱覽、流通政策上應遵循那些原則較
   能確保讀者知的權利?

〔解析〕:本例使人思及社會學家涂爾幹(Emile Durkheim,1858-1917)所著「自殺論 ( Le Suicide, 1897)」一書中的主張,氏認為自殺係一社會現象(註1),有其因果關係存在;一九九三年七月日本出版的「完全自殺手冊」,自中譯本發行以來(註2),陸續釀成命案,究竟兩者有無因果關連,茲就題意分別回答如下:

(一)甲、乙等人受「完全自殺手冊」教導方法的影響,以尋死作為生活的最佳抉擇
   ,先後結束自我性命,其是否構成直接殺人罪,宜從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殺人罪構成要件觀察,該條要件如下(註3):

   1. 被害人須為自然人──犯罪之客體以自然人為限,亦即指出生以後死亡以
     前之人類而言。

   2. 須有殺人之故意──即須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在殺害自然人,且欲惹起其死
     亡之結果(確定故意),抑或對此結果予以容忍(不確定故意),以實施
     其行為。

   3. 須有殺人之行為──殺人謂斷絕他人之生命,其行為包含甚廣,凡足置人
     於死地者,莫不屬之,不但得出於積極行為,亦得出於消極行為。

  按「完全自殺手冊」之作者鶴見濟,僅是對生活哲學提出一種與眾不同的見解,承認自殺自由但並非鼓勵自殺,故讀者受該讀物影響而決定自殺,原著者、出版商、經銷商都無殺人故意(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亦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秉此,刑法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無合致性(不該當),甲乙等人死亡的結果與著作發行的起因無密切之連絡,書籍殺人之說不能成立,出版及銷售單位毋須負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責。

(二)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
   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學說上謂之加工自殺
   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體:任何人。

   2. 犯罪客體:限於對於具有意思能力的自然人。

   3. 犯罪方法:教唆、幫助、受其囑託、得其承諾。

  係爭書籍乃誘發不特定人利用該書所揭十幾種自殺方法進行自裁,與加工自殺罪係教唆或幫助特定人殺害其自身者有別;本此,甲乙等人自殺,出版商或經銷商要無刑事責任可言。

(三)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揭: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
   煽惑他人犯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學說上謂之
   煽惑他人犯罪罪,今「完全自殺手冊」暢銷於日本,轟動於臺灣,與煽惑他人
   犯罪的要件最為接近,然關鍵因素在自殺行為並不違法,從而出版商、經銷商
   促銷該書,一如販售其他圖書資料般,顯無煽惑他人犯罪之嫌。

(四)圖書館係一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訊備供讀者檢索利用的公共機構,設若甲
   乙等讀者從圖書館辦理借閱手續而取得「完全自殺手冊」,進而受書中內容的
   影響,萌生自殺念頭,終至發生死亡結果,此際,圖書館當局有無煽惑他人犯
   罪、教唆加工自殺或幫助殺人,實宜從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予以檢討,茲先將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與刑法第二十九條之教唆比較如下(註4):

煽惑 教唆
1. 對不特定之多數人
2. 公開的進行
3. 煽惑者與被煽惑者不成立共犯關係
4.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方為之
5. 分則要件
1. 對少數之特定人
2. 秘密的進行
3. 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成立共犯關係
4. 不限使用方法,任何方法均可
5. 總則要件


  圖書館資料以能流通為常態,「完全自殺手冊」內容圖文並包,且公然陳列於館內書架,不特定之多數讀者有隨時取閱的機會,繩諸事實,圖書館出納該書似乎較接近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的事實(見煽惑與教唆之比較),但仍舊如(三)之解析,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況該書只為自裁的技術指導,和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旨趣不同,自難令圖書館負煽惑他人犯罪刑責。另刑法規定的教唆,係指造意或誘發行為,其中第二十九條所指的教唆犯,為教唆他人犯罪者;第二百七十五條教唆他人使之自殺,則是教唆自己殺害自己,意涵不同,但其皆不適用於本案事實。復就幫助犯之要件 審視,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完全自殺手冊一書作者、出版者、經銷商既無刑事責任,圖書館於讀者服務(Reader's Service)過程流通或傳播資訊,實屬館員之天職,弘揚意見市場自由(Free Market Place of Ideas)理念,何罪之有?

(五)一六四四年英人約翰•米爾頓揭櫫「出版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氏
   名言:「殺死一個人,只是殺死一個理性的動物,但毀滅一本好書,乃是毀滅
   理性本身(註5)」,足徵出版自由乃是資訊自由的磐石,美國圖書館協會(
   ALA)更不遺餘力來捍衛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該會從一九四
   八年頒行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 ),雖迭經修正(曾有
   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七年及一九九○年三次修訂宣言內容)(註6),但對圖書館
   應供給讀者當代的或過去的問題之各種不同觀點的圖書資料。不可因黨派或宗
   教觀點的不同而排除圖書資訊(Libraries should provid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esenting all points of view on current and historical
   issu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proscribed or removed because of
   partisan or doctrinal disapproval.)。這種堅持則始終未變,因此,所有
   爭議性的圖書資料並不會排除於徵集範圍之外,完全自殺手冊儘管被衛道人士
   視作邪說異端,然爭議的是觀念本身而不是知識實體,在無法驗證閱讀該書之
   人都會演發輕生念頭以前,武斷的否定著作的價值,乃有失公允,如圖書館採
   訪館員受制於清議,擅自拒絕該筆資料,亦有違資訊權真諦,故「完全自殺手
   冊」一書仍為圖書館徵集的對象,為彰顯其特色、建立讀者正確的認知,館方
   可透過書評或讀書會等方式,以反行銷(Countermarketing )策略來糾正意
   外自殺事件的偏差。

(六)承上一子題,美國圖書館協會所頒行的圖書館權利宣言,亦提及:圖書館應向
   檢查制度挑戰,其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實踐提供資訊及啟迪心智的職責(
   Libraries should chal- lenge Censorship in the fulfillment of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inform- ation and enlightenment)。

  圖書館為維護自由表意(free expression)與自由檢索(free access)理念,原則上毋須採行檢查制度,理由如下(註7):

   1. 人人必須有閱讀的自由,有權作自己的選擇之人才享有資訊自由。

   2. 出版自由的限制以追懲制(repressive system )為主,著作不受政府機
     關任何干涉。

   3. 嚴厲的檢查制實施的結果,除侵害人民的自由外,還難免妨害出版事業的
     發展。

   4. 民主憲政國家平時都不對出版品加以檢查,俾維持人民言論、講學、著作
     、出版等基本權利。

  再依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出版法,其中第九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呈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市)政府轉呈省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此乃採取預防制中的許可制(the charter system);第十六條規定:「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這是採事後追懲制;同法第二十一條則指明:「出版品之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方得印行。」這是採預防制 (preventive system )中的檢查制,可見我國出版法對檢查制的適用對象採保守態度,只限於教育機構的各類教科書及發音片(註8),不包括普通書籍,且揆諸實際,近年我國朝野醉心於教育改革,教育部審定教科書的範圍將逐步縮小;以充滿爭議性的完全自殺手冊這部書而言,就現行法令透視,宜將其定位於事後處罰(Subsquent punish- ment)範疇,若有違法者,於事實發生始依法律規定,加以懲罰。圖書館當局於開放社會裡,採行檢查制機會呈現與日俱減趨勢。

(七)「完全自殺手冊」一書自問世以來,由於該書富有社會危險性,無辨別是非能
   力者閱讀後可能誤入無法收拾的慘境,因而杞人憂天者即說一切反社會的觀念
   ,都應禁絕,然就前揭法理,並參酌圖書館學思潮,完全自殺手冊這書只企圖
   否定傳統的人不能自殺的觀點,寫作技巧極具創意,非全無可取,圖書館機構
   對之仍有典藏價值,但須在營運政策確立方針,俾資肆應:

   1. 釐訂書面選書政策(Written selection policy),並適時對外公告,以
     使社區讀者了解本館對爭議性資料的處理態度。

   2. 配合政府即將採行的「書刊分級制」,館方運用行政指導手段輔導不適格
     讀者勿借閱「限制級」書刊(註9)。

   3. 館方聘請心理學、社會學專家蒞館進行專題講演,並配合書評、讀書會討
     論等圖書館推廣(Library Extension )方式,進行策略行銷(Strategic
     Marketing),以反行銷技巧摧毀讀者不健康的需求(Unwholesome needs
     )(註10),強化意志力薄弱者的挫折容忍力(Frustration Tolerance)
     ,減少其心理障礙,當能避免自殺事件頻頻發生(註11)。

  事在人為,天下會有灰色或黑色人生觀的讀者,但絕無黑色讀物,只要圖書館員於採訪及閱覽業務裡思患預防,爭議性資料不至於流為黑色書刊害人。

【附 註】
註1:涂爾幹鉅著「自殺論」將自殺型態建構為三類:
   1. 利他主義的自殺(Le Suicide altruiste)。
   2. 個人主義的自殺(Le Suicide e'gorste ou individualistique)。
   3. 脫序形式的自殺(Le Suicide anomique)。
   現今臺灣地區自殺原因以2.3.兩類情形居多。
註2:鶴見濟原著;丁申譯,《完全自殺手冊》(臺北:茉莉出版事業,民83年12
   月)。
註3:李應生,《殺人罪之研究》(臺北:文道出版事業,民77年12月),頁26-50。
註4:黃村力,《刑法總則新論》(臺北:三民,民82年),頁189。
註5:John Milton, Areopagitica : A Speech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London : Parliament, 1819).
註6: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Intellectual Freedom Manual (Chicago : ALA, 1992).
註7:劉慶瑞,《比較憲法》(台北:大中國,民56年),頁98-102。
註8:中國圖書館學會編印,《圖書館學參考書目及法規標準》(台北:該會,民75
   年),頁201-210。
註9:羅文嘉,〈書刊分級制『有所不管』〉,中國時報,民84年4月21日,第11版。
註10:Andrea C. Dragon, "Marketing the Libraries." in Strategies for
   Library Administration:Concepts and Approaches, by Charles R.
   Mcclure and Alan R Samuels, (Littleton,Colo:Libraries Unlimited,
   1982), pp.393-397.
註11:J. Dollard & M.E. Miller, Frustration and Aggression (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1-54.



[回gaya首頁]   [佛教圖書館館訊]   [館訊3期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