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資料以能流通為常態,「完全自殺手冊」內容圖文並包,且公然陳列於館內書架,不特定之多數讀者有隨時取閱的機會,繩諸事實,圖書館出納該書似乎較接近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的事實(見煽惑與教唆之比較),但仍舊如(三)之解析,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況該書只為自裁的技術指導,和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旨趣不同,自難令圖書館負煽惑他人犯罪刑責。另刑法規定的教唆,係指造意或誘發行為,其中第二十九條所指的教唆犯,為教唆他人犯罪者;第二百七十五條教唆他人使之自殺,則是教唆自己殺害自己,意涵不同,但其皆不適用於本案事實。復就幫助犯之要件
審視,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完全自殺手冊一書作者、出版者、經銷商既無刑事責任,圖書館於讀者服務(Reader's Service)過程流通或傳播資訊,實屬館員之天職,弘揚意見市場自由(Free Market Place of Ideas)理念,何罪之有?
(五)一六四四年英人約翰•米爾頓揭櫫「出版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氏
名言:「殺死一個人,只是殺死一個理性的動物,但毀滅一本好書,乃是毀滅
理性本身(註5)」,足徵出版自由乃是資訊自由的磐石,美國圖書館協會(
ALA)更不遺餘力來捍衛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該會從一九四
八年頒行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 ),雖迭經修正(曾有
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七年及一九九○年三次修訂宣言內容)(註6),但對圖書館
應供給讀者當代的或過去的問題之各種不同觀點的圖書資料。不可因黨派或宗
教觀點的不同而排除圖書資訊(Libraries should provid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esenting all points of view on current and historical
issu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proscribed or removed because of
partisan or doctrinal disapproval.)。這種堅持則始終未變,因此,所有
爭議性的圖書資料並不會排除於徵集範圍之外,完全自殺手冊儘管被衛道人士
視作邪說異端,然爭議的是觀念本身而不是知識實體,在無法驗證閱讀該書之
人都會演發輕生念頭以前,武斷的否定著作的價值,乃有失公允,如圖書館採
訪館員受制於清議,擅自拒絕該筆資料,亦有違資訊權真諦,故「完全自殺手
冊」一書仍為圖書館徵集的對象,為彰顯其特色、建立讀者正確的認知,館方
可透過書評或讀書會等方式,以反行銷(Countermarketing )策略來糾正意
外自殺事件的偏差。
(六)承上一子題,美國圖書館協會所頒行的圖書館權利宣言,亦提及:圖書館應向
檢查制度挑戰,其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實踐提供資訊及啟迪心智的職責(
Libraries should chal- lenge Censorship in the fulfillment of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inform- ation and enlightenment)。
2. 出版自由的限制以追懲制(repressive system )為主,著作不受政府機
關任何干涉。
3. 嚴厲的檢查制實施的結果,除侵害人民的自由外,還難免妨害出版事業的
發展。
4. 民主憲政國家平時都不對出版品加以檢查,俾維持人民言論、講學、著作
、出版等基本權利。
再依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出版法,其中第九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呈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市)政府轉呈省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此乃採取預防制中的許可制(the charter system);第十六條規定:「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這是採事後追懲制;同法第二十一條則指明:「出版品之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方得印行。」這是採預防制
(preventive system )中的檢查制,可見我國出版法對檢查制的適用對象採保守態度,只限於教育機構的各類教科書及發音片(註8),不包括普通書籍,且揆諸實際,近年我國朝野醉心於教育改革,教育部審定教科書的範圍將逐步縮小;以充滿爭議性的完全自殺手冊這部書而言,就現行法令透視,宜將其定位於事後處罰(Subsquent punish- ment)範疇,若有違法者,於事實發生始依法律規定,加以懲罰。圖書館當局於開放社會裡,採行檢查制機會呈現與日俱減趨勢。
【附 註】
註1:涂爾幹鉅著「自殺論」將自殺型態建構為三類:
1. 利他主義的自殺(Le Suicide altruiste)。
2. 個人主義的自殺(Le Suicide e'gorste ou individualistique)。
3. 脫序形式的自殺(Le Suicide anomique)。
現今臺灣地區自殺原因以2.3.兩類情形居多。
註2:鶴見濟原著;丁申譯,《完全自殺手冊》(臺北:茉莉出版事業,民83年12
月)。
註3:李應生,《殺人罪之研究》(臺北:文道出版事業,民77年12月),頁26-50。
註4:黃村力,《刑法總則新論》(臺北:三民,民82年),頁189。
註5:John Milton, Areopagitica : A Speech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London : Parliament, 1819).
註6: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Intellectual Freedom Manual (Chicago : ALA, 1992).
註7:劉慶瑞,《比較憲法》(台北:大中國,民56年),頁98-102。
註8:中國圖書館學會編印,《圖書館學參考書目及法規標準》(台北:該會,民75
年),頁201-210。
註9:羅文嘉,〈書刊分級制『有所不管』〉,中國時報,民84年4月21日,第11版。
註10:Andrea C. Dragon, "Marketing the Libraries." in Strategies for Library Administration:Concepts and Approaches, by Charles R.
Mcclure and Alan R Samuels, (Littleton,Colo:Libraries Unlimited,
1982), pp.393-397.
註11:J. Dollard & M.E. Miller, Frustration and Aggression (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1-54.